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一節 盧騷之民約論與共同意志之四

第一節 盧騷之民約論與共同意志之四
因此,即使盧騷認定個人見善而排斥之,公眾欲善而不能見,兩者皆有待指導。前者必須強迫其意志符合理性,人民必須教導如何知其所需(註一七)。究竟盧騷仍無法擺脫理性,因此,無法避免肯定個人判斷妥當性之命題。惟,何以個人與公眾兩者截然有別?即使盧騷認定國家乃道德人格與集合體(註一八),或國家乃一有機體(註一九),仍無法否定個人或多數個人乃國家意志之表達者,是否能避免「個人見善而排斥之,公眾欲善而不能見」之先驗兩難論式命題?甚至「前者(個人)必須強迫其意志符合理性,人民必須教導如何知其所需」,則其強迫者、教導者固可以道德人格(國家)名義為之,然而其為哲王(Philosopher King)抑神人?豈能完全避免私益及文明惡性?且為何個人或多數個人一旦以道德人格名義所為之意志,即能推定為共同意志或共同意志之指導者?難道個人判斷,尤其此等特定個人之判斷,其妥當性能不先予肯定?故盧騷之共同意志觀念,誠缺乏邏輯一貫性。
註一七:Ibid.
註一八:Ibid, Ch. I, Ch. IV.
註一九:盧騷於「論經濟學」(Discourse on Political Economy)特別將政治體比
作生理器官。
見 A.R.M.Murray, op cit., p.125, Not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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