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第八章 結論之二

就西方自然法思想之發展而言,古希臘哲士派之自然法思想誠兼自然權利觀念;惟哲士派思想家意見不一,持強者道德論有之,持弱者道德論有之,更無一完整體系之自然權利理論。此外,古希臘史多以克學派之平等觀念,曾予羅馬法相當影響,故羅馬之萬民法(Jus gentium)富有自然法觀念。惟史多以克學派視理性與自然、神為一體,且認為合乎自然無異合乎理性,順服自然乃人生最高準則;故未演繹平等觀念而得自然權利理論。若亞里斯多德以降,亦發展出「自然之道」思想,此自然之道觀念兼重自然與本性,亦即物理與生物本性(註二)。學者指出,此自然之道思想仍不失為近代個人主義自然權利論之正確指導原則(註三)。惟自然之道強調生活之行則與習慣,其正當性係因其古老性而得驗徵(註四)。故其觀念乃人與人以及人與自然之和諧關係,並無權利觀念。而此自然之道思想,於有機體論宇宙觀之涵蓋下,乃強調秩序與義務,演成不平等之階級社會秩序,要不符近代機械論宇宙觀之平等社會秩序觀念。故吾人雖不能否認自然之道思想仍具有指導功能,足以促進社會之和諧關係,然不能認其為近代自然權利論之思想淵源。

註二:See, Anton-Hermann Chroust, Natural Law and “According to Nature” in Ancient Philosophy, op cit., pp.81-82
註三:史高特‧奎格謂:「此自然之道傳統修正洛克合成之成分,並使其成為真正合成物,其一方面修正自然權利學派之過激個人主義觀念,無論渠等重精神,若清教徒;或重肉體,若不道德非理性、短視哲學家 – 雖其陌生盟友,惟乃主要敵人,霍布斯。因為自然之道思想保存共同生活自然義務與自然權利之必要相互關係。然另方面,自然之道傳統修正胡克與阿奎那學派之自然法、自然律法(lex naturalis)觀念,解放渠等自一不自然依賴上主、上帝若最高立法者,於祂之前,吾人究無權利,於祂,吾人可能基於恩令,獲得賞賜與得撤銷之特權。自然之道乃保存自然法理念」。See, Thomas S.K.Scott-Craig. John Locke and Natural Rights, op cit., pp.30-31.
註四:See, 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op cit., p.83. 另,史卓斯謂:「自然之道於古典形式與一目的論宇宙觀聯結。所有自然存有皆有其自然目的、自然命運,此決定何種作為適宜諸存有」。 See, Leo Strauss, Ibid, p.7. 故,自然之道所強調之生活行則與習慣,雖構成和諧關係,然此關係乃構築於目的論或有機體論之宇宙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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