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三十一)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就近代人權發展而言,美國的獨立建國,可謂其先驅者與開拓者。而獨立宣言所揭櫫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可稱為現代人權的原型(archetype)。

美國的獨立建國,經過一番的戰爭,從一七七五年四月始,至一七八二年十月止。而自一七七八年後,由於法國、西班牙及荷蘭等國陸續參與,遂演變成國際戰爭(International War)。爾後,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簽訂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1783. 9. 3),承認美國的獨立。而美國於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即正式建國。

故而,美國的確是槍桿子建國。然而,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若George Washington, John Adams, Thomas Jefferson 和James Madison等,先後當上美國總統,其產生並非依槍桿子,而是依據聯邦公民普選。即使在位總統握有槍桿子,有絕對權力指揮國家軍隊,一卸任即解除其指揮權。

而美國首任總統George Washington立下連任一次為限的先例,雖然高居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長要職,仍以公僕(public servant)自居,自我要求高道德操守。故而,美國諸開國元勳,以George Washington為榜樣,不建構統治集團或階級,也絕無槍桿子出政權的迷思(Myth)。惟以尊重和維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為終身職志,確立「統治基於同意」及「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建立永遠鞏固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政府。

上述原理揭示於美國「獨立宣言」,乃宣言所稱的真理(Truths),而美國諸開國元勳以其生命、財富及神聖榮譽作保證,宣誓忠誠履行,近代人權奮鬥史於焉展開。

Happy New Year!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七)

  主權者要求統治者,「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並不背離「統治基於同意」的政治原理。即使不獲採納,何罪之有?

  劉曉波在「被告的最後陳述」,道出:「我沒有敵人─我的最後陳述。」沒有敵人,也沒有罪。充分展現「仁者無敵」的王道精神。

  此王道精神,乃源自孟子所承繼的道統(見孟子盡心下)。其源遠流長且廣,不亞於西方文明的自然權利。皆是人類最珍貴的共同資產,東西互相輝映互相含攝的Golden Window。

  無論是王道或是道統,「以德服人」而非「以力服人」,乃其不變原理,亦是任何統治者不得背離的「為政之道」。也因此,中國的和平崛起,應是以德服人─捨暴力就說服力。從而,吾人可樂見,劉曉波及其他異議人士,得早日恢復自由。

  無論是王道、道統或是自然權利,沒有自由,就毫無價值可言。和平獎或和平崛起,亦如是。

  自由才是人類的永恆價值!
  故而,道家說「在宥」,佛說「解脫」。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11日 星期六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六)

「於每事務或每群事務有其習慣或行則(custom or way)。惟,某一特定習慣或行則,乃具最高重要性:吾人的行則,”余等”生活於”斯”的行則,某人所屬獨立團體的生活行則,吾人可稱其為最高習慣或行則。
並非群體所有屬員皆經常保持該行則,惟若渠等經正當提示,一般人皆能回復該行則:最高行則乃正當行徑。其正當性係信徵於其古老性。」

【See, 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83 )】

美國「獨立宣言」所揭櫫的真理:「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平等天賦與享有。」,就是美國建國迄今,具最高、最重要性的習慣或行則。每經正當提示,一般人皆能回復該行則,獨立運動、南北戰爭、金恩博士的夢、民權運動乃至茶黨運動等,就是最具體的事證。

尤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平等落實,就是其最高準據與行則。

此最高行則,稱不可剝奪權利,亦稱自然權利,其古老性,則可橫越大西洋,回到英國本土,越過英吉利海峽,抵歐陸,追溯及基督教文明、古羅馬、希臘的理性主義傳統,得到不可置疑的正當性。

而此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英美兩國政治領袖,在一九四一年八月十四日,以共同宣言(Joint- Declaration)方式,推動其國際化。此「宣言」即「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一出,中、蘇兩國隨即簽署認同,爾後,二十六國更以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同伸其共同推動的決心,二次大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其「憲章」就是以「大西洋憲章」為本,「和平與人權」成為此國際性組織的成立宗旨,而維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基本人權)乃聯合國會員國的國際條約義務。

綜上所述,自然權利(或稱基本人權)乃當今最古老、最廣泛的價值觀念,故稱為「普世價值」。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如下:

「渠等尊重,所有人民應其生活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渠等並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They respect the Right of All Peoples to choose the Form OF Government under which they will live and they 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

未及終戰,蘇聯即違反雅爾達協議(The Yalta Agreements, February, 1945),將其佔領下的東歐國家,改變為共黨集權的政府,「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在政治社會的基本概念)再次被剝奪,而其剝奪乃以「解放」名義為之,其解放(或稱赤化)地區幾達世界之半,而上世紀九○年代,東歐國家一一自我解放,蘇聯亦不例外,回歸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的宗旨,惟,現今中國仍堅持其共黨集權政府型態,是否中國有其不可動搖的價值,得以抗衡或超越此普世價值- 自然權利?

個人以漢裔台灣移民後代的價值觀而言,「王道」,應是西方人的Golden window,雖然,自然權利是不折不扣的Golden window,王道的古老性逾於自然權利!

而最近,中國民間人士已於十二月九日,頒出孔子和平獎,似乎王道已在中國復出,因為孔子是王道重要的詮釋者,孔門(儒家)與道家(老子、莊子),皆為先秦王道不朽的詮釋者。

王道為何?捨暴力或強制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or Coercion to Persuasion)!中國和平崛起能秉持說服力乎?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五)

  「自然權利制定法律,而非法律創設自然權利。」

  「自然權利,提供判定所有政府行為與國家所有法律的最高準則。」

  羅芒對於自然權利的絕對優越性,依據洛克的見解,提出以上界說。

  法治,依據自然權利的法治(Rule of Law, 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當然優於或高於統治者的法治(Rule of Ruler’s Law)。

  因此,劉曉波的主張自然權利(本身屬言論自由的範疇),毫無道德瑕疵,何罪之有!

  固然,吾人仍可質疑:
  洛克是英國人,其自然權利觀念能通行全世界?
  牛頓是英國人,其萬有引力觀念能通行全世界?
  馬克思是猶太人,其共產理論(Communism),能通行全世界?

  牛頓、馬克思講科學,洛克講理性、經驗論,不能混淆!

  若然,誰的觀念、理論,經得起驗證,,才俱真理成分。故而,不必區分東方或西方文明!?

  二次大戰後,馬克思的理論,幾乎席捲半個地球,但不及半世紀,在上世紀九○年代,東歐共產集團解體,走向民主、人權,蘇聯亦解體,亦走向民主、人權,中國在八○年代,走向市場經濟,仍排拒民主、人權,惟,馬克斯理論經得起驗證?!

  萬有引力是宇宙天體秩序的「原因」,天體呈現自動自律的秩序,稱自然法則(Laws of Hature)。

  自然權利是人類社會的「原因」,掌握此「原因」,得建立「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個人目的自主」社會秩序,稱自然法(Law of Nature)。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的關係,如同太陽與光能的關係。自然法是自然權利的效力,如同光能是太陽的效力。

  而以上所述的「原因」「效力」,皆是理性事實,惟人類理性得認識,並驗證於事實。

  霍布斯以「權利優先於義務」,表達自然權利的概念。

  而洛克掌握「自然權利是人類社會的原因」,建構其政治理論,彰顯自然法的永恆性。而此「原因」的發現,或許由於牛頓萬有引力的啟發,的確,洛克與牛頓是好友。惟至為重要者,洛克的發現,合乎理性,其與牛頓的發現,皆啟發人類理性,導致西方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且,兩者的理論,經得起驗證。

  美國的獨立,就是據於自然權利,雖然,仍不免於槍桿子建國,但美國的任何政權,皆非出自槍桿子,而是據於自然權利。建國迄今兩百三十四年,自然權利就是真理,奉行不渝。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自然權利,乃美國獨立宣言、憲法與法律的權威來源與最高準則。自然權利就是美國民主制度的基礎,因此,美國成為人類的築夢園。

  金恩博士道出:「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願所有人,不分種族、信仰、性別,皆同等享有自然權利。並師法甘地,以非暴力手段,領導民權運動。讓所有人皆平等享有自然權利,使美國人的自由平等,進一步落實。也因此,榮獲諾貝爾和平獎(1964年),獲頒總統自由獎章(Presidential Medal of Freedom, 1971),夫婦同獲國會金質獎章(Congressional Gold Medal, 2004),一九八六年,美國訂定金恩博士紀念日(Martin Luther King, Jr. Day)。

  歐巴馬就在金恩博士等民權運動者的成就基礎,當選總統,成為美國首位非洲裔總統,其榮獲諾貝爾和平獎(2009年),無異讚頌美國乃和平與人權的園地─自然權利才是人類的築夢園。

  二○○九年,美國掀起全國性的茶黨運動(Tea Party Movement),揭櫫: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Natural Rights。造成一股強大的草根性政治風潮與勢力,必然問鼎白宮,挑戰歐巴馬的連任。

  自然權利經過美國人二個世紀以上的實驗與驗證,成為不可置疑的真理與永久和平的基礎,跨出國界,成為普世人權!

  自然權利是美國人和西方人的圖騰?

  中國歷史悠久,能有超越此圖騰?成為二十一世紀的普世價值?其或王道,乃中國和平崛起的指標?自然權利與王道不相容?(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諾貝爾和平奬與中國和平崛起(四)

劉曉波發起、起草「零八憲章」,獲得三百位知名人士共同簽署,並選於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亦即「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紀念日,公開發表。

「憲章」呼籲「言論自由、人權與自由選舉」並主張「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與在民主憲政架構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劉曉波因主張「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等,經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十一年,並褫奪公權二年,現正入監服刑中。

之前,劉曉波參與一九八九年六四天安門民主運動,稱天安門四君子之一,亦經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刑三年。爾後,受解除公職、勞改等,仍不改其爭取中國的民主、人權之志,奮鬥不懈。

而劉曉波所持以爭取民主、人權的手段,皆在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所保障的自由範圍。該條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皆是合乎憲法的非暴力的手段。固然,中國憲法亦明文規定「無產階級專政」,中國共產黨當然代表無產階級,因此,其專政(或壟斷執政特權)亦是合乎憲法。

究竟,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 prevails 或 Rule of Ruler’s Law prevails?

亦即,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 prevails Rule of Ruler’s Law ?

據於自然權利的法治是否優於(或高於)統治者的法治?

自然權利,現代人稱之為人權(Human Rights)或稱基本人權與基本自由,或簡稱自由,其不可剝奪性(道德上)自始不變!

羅芒(Heinrich A. Rommen)對於自然權利的優越性,有如下界說:「對於洛克而言,另一方面,自然狀態與自然法的功能乃用於建立個人不可剝奪權利,然此等權利不消逝於文明社會;事實上,後者之目的乃為此等權利之更完整保障與發展。因為此等天賦與不得喪失權利,提供判定所有政府行為與國家所有法律之最高準則。生命、自由與財產之權利(自然權利),制定法律,而非法律創造此等權利。」

(See, Heinrich A. Rommen, The Natural Law, B. Herder Book Co., 1959, pp.88-89)
不可否認,自然法乃至自然權利,皆是西方文明的產物,其效力及於東方?成為普世價值?(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三)

  「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天賦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為保護此等不可剝奪權利,人民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美國「獨立宣言」如是揭示世人,上述不辯自明的真理(Self-evident Truths)。

  美國建國後,其憲法就是依據「宣言」所揭示諸真理而制定,其制定者與批准者,皆是人民。

  潘恩(Thomas Paine)在其常識(Common Sense)乙書,主張:「北美洲的帝王乃法律」,即此基於自然權利而制定的憲法及法律。準此,每個自然權利的主體(個人;Individual),就是帝王。而受託保護所有人自然權利的公職人員、公務員,只能委屈為公僕(Public Servants),效忠人民就是效忠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權者。

  故而,所謂法治(Rule of Law),就是基於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法治”(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故而林肯稱之為民有、民治、民亨的政治(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沒有統治者的”法治”(Rule of Ruler’s Law)。

  自然權利內涵平等原理,自然權利或不可剝奪權利乃至人權,皆可以自由概括之,故而,自由亦內涵平等原理。

  美國獨立宣言乃美國立國憲章(Charter),其揭示的自由平等就是美國的建國綱領(Proposition;Scheme)。林肯總統稱之為國家發展目標(Proposition;Project),故而,在一八六三年元月一日,依其職權,發佈「解放公告」(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解放黑奴,並在其蓋茨堡演說指出:
  「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Our Fathers)在此大陸建立-新國家,其乃自由所孕育,(建國後)並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平等(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

  金恩博士認為,美國獨立宣言及憲法,就是諸開國元勳(Founding Fathers)或建國者,開給美國人民及其子孫後代,無條件給付的票據,Promissory Note,稱本票或支票皆可,林肯總統已兌現大部分。

因此,金恩博士率領民權運動人士,前進華府(March on Washington),特別選在華府林肯紀念堂(Lincoln Memorial Hall, Washington. D.C.)的台階,發表演講,說出:「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 August 28, 1963),要求政府完全兌現這張支票,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天賦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一九六四年,美國國會立法,通過諸多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s),宣布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等政策為非法。

所謂平等,乃平等對待所有人(Equality for All),而非平等對待同等人(Equality for equals)。

  同年,金恩博士,因其長期以非暴力手段,推動民權法案,促進人權,成就卓越,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四十五年後,歐巴馬總統獲獎,除了再次肯定金恩博士的卓越貢獻外,美國這塊人間的築夢園,亦受到讚美,不在話下。

  美國的民主制度-法治,基於自然權利的法治(Rule of Law, 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才是維護和平與人權的堡壘,是和平獎的基石!

  其實,中國在近數十年的改革,使十數億人擺脫大鍋飯,二、三億人遠離貧窮,又擠身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難道不是人間另一築夢園!?

  但願十二月十日,諾貝爾和平獎頒獎台上,那座榮耀無比的坐椅,不會空著,樂見劉曉波及其家人,搭乘專機前往奧斯陸領獎,坐上寶座帶著桂冠,超越張良椎董狐筆,述道:「我還是有一個夢,願中國就是廿一世紀人類的築夢園」。如是,中國的和平崛起,才有說服力!﹝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27日 星期六

諾貝爾和平奬與中國和平崛起(二)

假定阿扁明年榮獲諾貝爾和平奬,必然引起Chinese Taipei & Chinese Peking同步,向挪威諾貝爾和平奬委員會,提出最嚴正抗議:干涉司法。

當然,Chinese Taipei會先行護送阿扁一家人,前往奧斯陸(Oslo)等候領奬,免得又造成「獄中得奬」症候群的尷尬局面,激怒Chinese Peking Authority,「没那個”腳撑”,敢吃那種瀉藥。」!

我也抗議:阿扁不得獲奬!

因為,阿扁没擋下,「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這條無父無母、無法無天的姓氏滅絶法。致使祖孫不同姓,兄弟姊妹不同姓,父子決裂。剝奪家(族)的姓氏自主權,使得台灣面臨文化、倫理的大滅絶。而讓中國黨得以歡天喜地慶祝「煮父母」節,就如同慶祝他們的「國慶」。他們可以感覺良好,我!只能觀空而不壞色,代代相傳的族姓,就要斷滅!

雖然,
我不得不承認:
阿扁無論如何被支離其德,其夫人長年撑著被支離其形的身軀,仍是勇者。其家人,高齡母親、兄弟姊妹、子女媳婦、官田鄉親乃至一邊一國的追隨者,皆是勇者,無畏於任何橫逆!

尤其,阿扁出身自三級貧戶,得以非暴力手段,完成台灣首次的「政黨輪替」,使台灣步入民主秩序,而且,幾近可以終結台灣近代三百年來的「外來政權」。

因此,任何抗議皆不生任何效力。但,我仍堅定抗議!至少表明不跟阿扁同一國!

阿扁的非凡成就,美夢成真,竟然造成我揮不去的「黑色之夢」!因此,促使我東方取經,帶回金恩博士的經典之夢。閱讀「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以良夢驅逐惡夢,得以從此不再提起阿扁和阿扁的「有夢最美,希望相隨!」

金恩博士的夢,植基在自然權利,非常樸實堅固,並期望所有人都平等享有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因此,他領導的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亦據於自然權利,以非暴力手段,促使美國國會立法,落實所有人皆自由平等或平等自由(概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也因此,榮獲諾貝爾和平奬(1964年)。(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一)

今年諾貝爾和平獎的頒獎典禮,可能因為得獎人劉曉波仍在「獄中服刑」,而沒有頒獎這主要項目。也因為得獎人無法出席領獎,且無人代表領獎,使得今年諾貝爾和平獎,展現史無前例的光輝,照耀整個人類社會。並突顯劉曉波的獲獎,是「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而不僅是「中國人爭取人權的艱辛奮鬥事件」。勢必再次啟發人類理性:人權(或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和不容剝奪。

去年,美國總統歐巴馬(President, Barack Obama)獲獎,令人對於諾貝爾和平獎的意義和歐巴馬的獲獎,產生疑惑。然而,劉曉波在獄中獲獎和不克出席領獎,使人超越此等疑惑,而另生一疑惑:
中國的和平崛起,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其實,歐巴馬的得獎,沒有令人置疑之處!一九六三年,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領袖,金恩博士(Dr. Martin Luther King, Jr.)說出:「I have a dream!」(我有一個夢!),一九六四年獲獎。毆巴馬總統以非洲裔美國人,當選美國總統,完全實現金恩博士的夢,當然獲獎!

準此,阿扁以「有夢最美,希望相隨」,作為競選口號,兩次當選「總統?」。阿扁不但有夢,而且,美夢成真,理該獲得兩次以上諾貝爾和平獎!或,至少二○一一年獲獎!

拭目以待!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陳致中加油

阿扁的子女、媳婦,不在海外尋求「政治庇護」,無視「海角七億」足供長期流亡的資糧,回到台灣,甘冒遭受「政治迫害」「牢獄之災」之虞,與父母從容赴難,令人欽佩!

而致中不捨父志,投入選局,「招譏」與「招妒」如影隨形,乃意料中事。

有心人欲防堵或引導致中,走「蔡松坡推翻洪憲帝制」的路線?

其實,改變台灣現今不公不義現象,乃至更換政府等,就靠每個人手中的一張選票。這是平民路線和常識路線,焉用革命?

媒體何必勞煩,刻劃現代「蔡松坡和小鳳仙」,塑造英雄與奇女子!當心過勞!

簡單的一張選票,選出民意代表、政府首長,託付政治權力,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一旦政府或民意代表違背此保障義務,就用選票更換他們。

這張選票就是天賜的諸侯劍、天子劍,善用之。收起庶人劍,不必逞匹夫之勇!

而所謂自然權利,美國「獨立宣言」稱之為「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故謂自然權利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旦自然權利結實紮根,成為台灣的道德、政治第一原理,就無懼於「國、共一中合體成形又通氣」。

陳致中加油!台灣人,加油!加油!

GO!GO!GO!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3日 星期六

我的期待

阿扁一家人,離開台灣。

罪名既已定,再關下去,對於台灣社會乃至國際社會,都沒有正面意義。

的確,阿扁是台灣人的政治領袖。但是,離開後,很快會走入歷史,成為過去式。

放過阿扁!開啟台灣人和中國人的「和解之門」!

「您」作何抉擇?



台灣的漢裔移民(遺民)後代
潘明正 啟
2010, 11, 13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一造缺席判決 (二)

     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才在一九四六年結束審判,公佈所有審判過程及文獻,以昭公信,犯下滔天大罪幾近泯滅人性的戰犯,皆不得動以私刑,不得見了就殺逮到就宰。尤其,聯合國憲章在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甫通過,中華民國政府簽署的筆墨猶未乾,憲章重申對於人類基本權利及人的價值與尊嚴的尊重與維護,能簽了就算了?

     中華民國泱泱大國,戰後躋身世界四大強國之列,並為一九四五年成立的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誓言維護(世界)人類和平與安全,並尊重人類的基本人權與人的價值尊嚴,尤其,當時中華民國由中國國民 黨執政,該黨並以中國五千年道統傳承人及王道實踐(在位)者自許,對於日本人寬宏大量,以德報怨,對於剛剛脫離日本軍國主義荼毒與五十年高壓殖民的台灣人做出如此行徑,中國的古聖先賢能不動容?而如此違反人性的行徑,之前國際軍事法庭,若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皆已作出有罪判決,難道勝利者或強者永遠正當?

     紐倫堡大審總共起訴二十四人,二十一人出庭受審,即波倫 (Gustav Krupp Von Bohlen) 重病、雷伊 (Robert Ley) 監禁中自殺、波曼(Martin ormann)失蹤而未出庭應訊陳述。因此,波曼是唯一缺席 (In Absentia) 。(P.40, A.J.I.L.Vol.40 (1946) )

     當然,即使紐倫堡大審留下唯一「一造缺席」判決案例,此與不用審判,見了就殺,捉到就斃掉,逮到就宰,大相逕庭,不能類比援引,因為被告尋不著,判決僅具宣示效果,沒有執行標的。而且,即使尋獲,亦不得動用私刑!

(以上錄自「天祐台灣」,第二篇一造缺席判決,註01,頁五十七至五十九。)

中國黨復辟成功,國、共一中合體成形,紅藍成紫!
紫氣聚?一造缺席判決的威權幽靈,將在反貪腐(?)大遊行復活?!
周占春!不,台灣人!”Behold”!
“蔡” 英文 ”禮” 貌 ”等” 著救援!?
「扁擔」的確很重!

祖父母以上三代祖墳,被強制挖掘
孫子不跟我同姓
「空前」「絶後」
「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慘痛遭遇
就是「一造缺席判決的威權」
肆虐!!!
挑「扁擔」,不奉陪!也不「幹什麼」!
期盼「十字架」早日歸還「聖壇」!
A- Men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一造缺席判決 (一)

刑事訴訟法不絕對禁止「一造缺席判決」,即「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訴三零六條)及「被告拒絕陳述」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訴三零五條),得允許之。

     刑事訴訟法一九三五年七月一日實施,而二二八事件發生於一九四七年,看來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不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本文所稱「一造缺席判決」的一造,指刑事被告 (Defendant) 。一造缺席判決即被告缺席(Absentia reo) 判決。就事實而言,誠如林山田教授所述(見下註02及註04):「沒有法律程序,沒有審判,只有殺戮」。完全是屠殺、宰殺、虐殺。嚴重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人的價值與尊嚴,抹殺殆盡,法律尊嚴亦一起陪葬!

     本文悼念的八位台灣法界菁英的及諸先輩賢人,如張家父子:張七郎醫師、張宗仁校長、張果仁醫師,活生生被屠殺宰殺、虐殺,不用問審,也不用刑場,連被告身份都吝於給予。

     羅馬人尚且給予耶穌走完艱苦的受難里程,留下人神合一的不滅印象,萬世萬人崇仰。蒙古人亦給予文天祥悲壯的慷慨赴義路程,留下充沛天地的浩然正氣,千古流傳不息。台灣先人的人格就不及被定罪的人,螻蟻不如!羅馬人、蒙古人懂得榮耀 (Glory),行事公開,不畏懼歷史批判!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人民自決」是國際法的原理原則(二)

美國獨立運動和法國大革命,先後展現具體的「人民自決」行動,建構國際法的人民自決原則。而此等自決行動的法源,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此自然權利,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July 4,1776),稱之為「不可剝奪權利」(The Inalienable Rights),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而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s, August 26,1789)稱之為「人的權利」(The Rights of man),即自由、財產權,安全與反抗壓迫等權利(宣言第二條)。

兩宣言皆強調人類的平等。故謂:「所有人皆生而平等」、「人類生恒自由,且權利平等」,其普世主義(Universalism),表露無遺,遂演成普世人權(Universal Human Rights)。因此,人民自決乃普世原理,成為國際法的原理原則。

聯合國成立後,此普世人權稱人權(Human Rights),即基本人權與基本自由,而不稱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或人的權利(Rights of Man),一則此人權已俱公民或政治社會意義,一則避免性別歧視。

惟此人權(Human Rights),因其俱公民或政治社會特性,故而其基本概念乃「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People’s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government)。[見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

基此「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概念,每個人平等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權利,固不待言,而且,為貫澈「統治基於同意原理」與「主權在民」,人民得依其自由意志,決定其政治身分,從而建國或作其他選項(參考前述兩公約的前言及第一條規定)。

惟,此人民自決的機制,應制度化與經常性,故謂:「人民的意志乃政府權威的根基。」,「此意志當經由定期與真實的選舉表達之。」,「選舉應以普遍性、票票等值、且依秘密投票或具同等效力的自由投票等程序行之。」(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此人民自決原則有別於西發利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 1648)的自決原則。後者以尊重王郡(Princedom;Principality)的自主為要旨,如宣戰、締約、選擇宗教等,確立國際社會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並演成民族國家運動(Nation-State Movement)。而人民自決原則旨在尊重個人的不可剝奪權利(自然權利),確立「主權在民」原則,消除殖民主義與排除政府壓迫乃其發展。

恩師 梁鋆立博士,以國際法學者觀點,認定國際社會的根基在「個人」而非「國家」。此乃國際法的趨勢。

而湯恩比(Arnold Toynbee),以歷史學者的觀點,認為「個人乃社會所有行為的淵源。」故而,引述社會學者寇勒(G..D.H Cole)的論點:「社會乃一行為場合,然所有行為之淵源,乃在組成社會的個人。」 (見,G.D.H. Cole , Social Theory , P.13 Quoted in Arnold Toynbee , A study of History , Abridgement by D.C. Somerveil , P.211。)

近代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除將自然法俗世化外,並以自然法作為國際法的法源,強調條約神聖(Pacta Sunt Servanda),然,爾後,人類在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與自然法(Law of Nature)的發現與開發,如牛頓發現「萬有引力」,霍布斯認定「權利是絕對,義務是相對」。因此改變人類對於自然法則與自然法的觀念。因為,此等法則乃某明確原因的結果,本身不是原因,亦即萬有引力是自然法則的原因,自然權利是自然法的原因,已不辯自明。

固然,人類在智性上仍認定上帝乃所有原因的來源[或稱第一因(First Cause)],而且,人類無其能力否定此原因的來源。而就現象界因果律而言,即或無此認知,上述自然法則與自然法乃某確定原因的結果,已是人類常識所能認知。

洛克即以自然權利為政治社會的原因,而美國獨立運動與法國大革命,即其實證。而其真實性(Genuineness)亦經得起人類常識的檢驗,得其理性說服力與事實說服力,而不只是信心說服力。

故而,人民自決是不可剝奪自然權利(或稱人權;基本人權、基本自由)的正當行使,是國際法的原理原則與人類文明的必然趨勢,中國人在上世紀的前半葉,不也多次向全人類展現人民自決的力量!?人民自決的意志,其誰能排拒?!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人民自決」是國際法的原理原則(一)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
   三條 (a).(b)項及第七十六條(b)項,明確規定『自
   決原則』外,聯合國大會通過兩項公約 (Covenant)
    ,且兩項公約亦成為國際條約 (International Treaty)
    。即世界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76) 於一九
   七六年三月成為國際條約,世界經濟、社會與文
   化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976) 於一九七六年元月
   成為國際條約。

     該兩公約前言 (Preamble) 皆聲明遵照『聯合
   國憲章所 宣示的尊重人類天生尊嚴與平等、不可
   剝奪權利乃世界的自由、公正與和平的基礎』與
   遵行『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人類享有免於恐懼與
   匱乏的自由,係建立在每個人得享有公民、政治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條件完成』。

     因此,兩公約在第一部分(Part I) 第一條與第
   三條對於自決原則有相同規定:

   第一條: 所有人民 (All Peoples) 享有自決權,基
       此權利,所有人民得自由決定他們的政
       治身分,並且得自由追求經濟、社會與
       文化的發展。

   第三條: 本公約當事國,包括負責非自治區
        (Non-self-governing) 與信託管理地區的
       管理國家,應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且
       依聯合國憲章規定,尊重此自決權。

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條約皆為國際法之法源
    (Sources) 。

     值得一提,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完成的赫爾
   辛基最終協定 (Helsinki Final Act, 1975) 由美、蘇
、加拿大、澳洲、及歐洲國家等三十五國簽署,
   雖不列入國際條約,但是對於平等權利和人民自
   決原則,亦達成依聯合國憲章宗旨為原則的共識
   ,則人民自決原則已突破意識形態,成為國際法
   原理原則。

(以上錄自「天祐台灣」第三篇、陸、結後語及註47。)

     附記:

內人右手臂上石膏,已三個禮拜了,對她是蠻重的負擔,對我也不輕。因此,整理舊文渡(度)小月,多包涵!

Alex Pan 2010.11.1

忘了「過去」,災難並不因之「過去」

一、一九四六年元月十五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顧維鈞
  博士 (Dr. Wellington Koo) 在聯合國大會宣稱:「假
  定世界欲享有持久和平,必須尊重『人的尊嚴』,
  如同世界新秩序的第一原則。而且,此原則的有效
  達成,不僅能強化文明的基礎,而且可以排除國與
  國間的疑猜,因之,有助於和平真諦。(UNGA, first
  session, official records, Plenary Meetings, 8th Plenary
  Meeting, 15 January 1946, pp.123-124)

  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後,中華民國國軍在台
  灣進行一系列屠殺!橫加『一造缺席判決』於台灣
  人,台灣人有何尊嚴?

左手何忍知曉右手所為?!

二、羅斯福總統誓言保障四大自由,中華民國除在台北
  建羅斯福路外,並在台灣戒嚴三十八年,以免台灣
  人的四大自由遭受外力侵犯!
  麥克阿瑟聲言:「勝利無替代品」,但中國國民黨
  卻將台灣視為代替品!充當勝利。天縱英明!天縱
  英明!

即使美國對於上述不做任何評論,但仍不改變其一貫立場:

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台灣關係法就是明確的註腳(Definite footnote)。

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台灣人的尊嚴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台灣人民經過長期艱辛的奮鬥,才逐漸解構中國國民黨黨國巨靈,建立民主機制,遠離「支離其形,支離
其德」的恐懼,人人手中握有天子劍諸侯劍,拋棄「庶人劍」,「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已不成問題!仍然,既不得意,又沒尊嚴,問題真的出在國家認同?中國人或許有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人等選擇與認同問題。但是台灣人民沒有認同問題。我們祖先選擇並認同台灣。無論滿洲人、日本人、中國人統治,台灣還是我們的家鄉,旅居外國的台灣人會想念家鄉台灣,定居外國的台灣人會懷念故鄉台灣,就這麼單純直接,長久以來我們就是台灣人,但是,為什麼我們家的門牌總是要掛進口的,而且是外國強制進口!老一輩的台灣人總是念著:看(別)人的頭面,看(別)人的目色,戴(別)人的目鏡,掛(別)人的看板,真沒尊嚴!

  中國人,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人,請樂見台灣人掛上自己的門牌,這是台灣人的尊嚴,大家用常
識看過去、看現在,也看未來,中國人和台灣人可以和平共處!

  而且基於全人類通行的常識,我們確信,世界強權,尤其是聯合國安理會的世界強權俱樂部會員 (Members of the Club of World Powers) 仍欠台灣人民一個公道,台灣人只是要求恢復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這是台灣人的尊嚴所在,而早在一六八三年就該恢復。捨暴力就說服力,解除四百年來的諸「強權即公理」橫加於台灣人的一造缺席判決魔咒,願常識通行全世界。

天祐台灣!

以上錄自「天祐台灣」第三篇 人的尊嚴 伍、結論

強權不造公理

  二十世紀開始,短短三十年內,人類痛苦經歷兩次世界大戰,兩顆毀滅性的原子彈,使人類良知徹底覺醒
,「戰爭沒有勝利者,只有受難人」,「人類尊嚴與價值的嚴重傷害」。

  因此,確立「強權不造公理」,遠離「強權即公理」的千古惡夢與折磨。因此,基於常識的共見共識,「
捨暴力就說服力」,以彰顯人的尊嚴與價值。


  世界列強 (World Powers) 公開聲明拋棄強權即公理的既得利益,大西洋憲章及聯合國憲章揭櫫「人民自決原則」,恢復列強的殖民地、屬地、佔領地,所有人民、民族的主權與自治權。戰後上述人民、民族依人民自決原則 (Principle of People Self-Determination) 陸續建國,其數量已逾一百二十國。而波羅的海三小國人民,最近在世人面前,勇敢堅持依其自由意志展現獨立自主的建國決心,能不給世人,尤其是世界強權俱樂部的會員,一個啟示,人類的未來,還是在常識!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當然以上的期待,並非一廂情願,而是基於常識與常識判斷,也因此,回歸常識,用常識看自己,肯定自
己與其他人一般,與生俱來不可剝奪權利,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這是人的尊嚴與價值所在!不容置疑!

  因此,不必過問生從何來,人就是權利的直接來源,不辯自明。肯定所有政治權力、政府的組織型態、乃
至憲法皆源自人民的權利與同意。也基於這簡單明確的主權在民原理,所有台灣人民才是台灣主權的擁有者。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強權的主張,只是突顯強權即公理的權力傲慢,經不起常識的檢驗!


  用常識看世界,看人類的過去、現在、未來。美國人就是用常識擺脫英國殖民而獨立建國,至今建國已逾
兩百二十年,成為世界最富裕強大的民主國家,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整個美洲,北、中、加勒比海地區、南美洲,都是依常識脫離列強殖民所建立的國家。大英國協 (The Common - Wealth) 不就是英國殖民地獨立建國最佳事證,其會員國將近五十。常識,在歐陸首先引起法國大革命,推翻帝制,促使君主立憲及民主憲政改革。主權在民幾乎是人類最高政治原理。

  二十世記初中葉,中國成功了兩次革命,前者稱「國民革命」,後者稱「人民革命」,其正當性不就依據
「自然權利」與「主權在民」之原理原則!

聯合國會員國恪遵聯合國憲章

  中華民國係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形同加入世界強權俱樂部 (Club of World Powers) ,可不依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規定,在佔領台灣期間,協助台灣人民組織自治政府,恢復其主權與自治權。反而建立流亡政府,利用中國內戰及美蘇集團的對抗與冷戰,結合黨政軍特警,共構黨國封建體制,一如霍布斯的巨靈,囊括台灣所有的政治社會資源,吞噬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嚴重侵犯台灣人的尊嚴。

  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位,承繼創始會員國與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聯合國大會,1971.10.25, 2758決議案) 。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亦以加入世界強權俱樂部自居,台灣人民面對的,就是超級巨靈,我們必須戒慎,但不必惶恐,聯合國究竟還是捨暴力就說服力的國際組織,觀察蘇共領導人面對東歐共產國家的民主化,乃至面對波羅地海三小國的獨立公投,並未採取軍事鎮壓行動。蘇聯這戰後強權即公理的守護者與信仰者,竟能如此克制,捨暴力而就說服力,至少是捨暴力!即使蘇聯集團解體,蘇聯也解體,俄共亦一度失去政權,但經過民主機制,俄羅斯共產黨仍能重回執政台,捨暴力就說服力,現今俄羅斯亦擠身世界八大工業國 (G8),如此世界超級巨靈的轉變,應該能給世人某些說服力與啟示。


  因此,台灣人民願意正面對待,並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人,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願意承擔中華民國對於台灣人民的負債。(二)願意負起聯合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於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承諾與責任。

  基於上述雙重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義不容辭,推薦台灣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的正式會員國。因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的和平崛起,有其公信力與說服力。

尊重人民自決原則

  戰後,對於強權即公理所造成的事實與既得利益,依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即有兩大處理原則:(一)佔領地:恢復原狀,尊重人民自由意志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 (二) 殖民地、屬地:恢復人民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人民自決亦從此成為國際法的原理原則註47。而所謂的「恢復」是失而復得,本來就擁有,遭受侵害剝奪。

  上述兩憲章的處理原則,不是強權造公理?而是強權醒覺公理,就如同法院的宣判非法監禁。依常識所見
,本來就擁有,就是與生俱有,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如是,人民的主權與自治權亦如是,宣告恢復只是補救措施,不是給予任何權益!

  日本人自始自終未合法取得台灣主權。即使日本人在舊金山和約認諾放棄台灣主權,亦不能將非法改變為
合法。一聲放棄即無中生有,產生主權移交問題,就有人接收?接替侵略台灣人的主權?而且,一聲放棄,日
本人長期對台灣的侵略行為,就一筆勾銷?更有甚者,台灣人民就是天生少個主人,日本人走了,中國人馬上
來補位,台灣人的尊嚴何在?西方人常識所見的人生而平等、自由、或自由平等,就排除台灣人?聯合國憲章
、世界人權宣言不就形同廢紙?

統治基於人民的同意

  假定日本人亦對台灣主張主權,根據日清馬關條約。日本人亦有效統治台灣五十年,放棄台灣是因為戰敗
,非出於自由意志,無同意之基礎,如此,日本人的主張可以成立?

  強權不造公理!強權與強權間的私相授受或公開儀式的讓渡,皆不改變「非法即非法,不正當就是不正當
」的事實。無善意第三人的空間。有效統治、有效管理,時間長短與侵略時間的長短意義相同,沒有時效取得的空間,只有加重傷害「人的尊嚴」與「障蔽人的常識
」,是強者間的公理,不是常識人的公理!

  未經台灣人民同意的統治,就是侵略,有效與否,純屬傷害程度問題。大清帝國如是,日本帝國如是,中
華民國亦如是。侵略者奪取的主權,並不因讓與,而改變受讓人受讓侵略的本質。台灣人民恢復長期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天經地義,其正當性,不辯自明 (Self-Evident) ,如果一個受非法監禁的人,只有取得法院的強制令,或等待宣判非法監禁,才能恢復自由,才能「合法」恢復自由?這是什麼常識、常識判斷?

主權在民

  假設 (Suppose) 現代蒙古人,主張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並及於中華民國。基於蒙古人建立元國,歷史記載很清楚,能否成立?滿洲人亦如法炮製,根據的史料更清楚,滿洲人建立大清帝國。而且,現在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還是直接間接繼承自立國兩百六十多年的大清帝國。正統純種的滿洲人繼承
祖先的輝煌成就,天經地義,更符合民族大義,能不成立?

  以上假設若成立,近代巨靈說 (Leviathan) 的原創人霍布斯一定跳出墳墓尖叫:荒唐。雖然霍布斯不懂什麼叫「主權在民」。

  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查理曼大帝 (Charlemagne, 742-814) 接受羅馬教皇的加冕,以恢復古羅馬帝國的榮耀。霍布斯如是評論羅馬教皇的權力,曰:「羅馬帝國的鬼魂,戴著皇冠,坐在墳墓。」

  宗教權威、民族大義榮耀權位,淡化強權即公理的蠻橫,但無論如何,不是強權即公理的依恃,也絕非權
位復辟的引據!尊重並依循「主權在民」原理才有合法政治權力可言!


強權不造公理,蒙古人建立元國,滿洲人建立清國,都是異族武力征服,無任何正當性,完全是侵略行為
,應受譴責,至少是歷史的譴責。

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三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萬有引力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的來源。

萬有引力是原因(cause),自然法則是其效力(effect),宇宙天體顯現自動、自律、自主的自然秩序。

如是啟發人類理性(Human Reason):
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是原因,自然法(Law of Nature)是其效力,建構個人目的自主的人類社會秩序-普遍道德秩序(Universal Moral Order)。

洛克即以個人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建構其政治理論:
政治社會源自於個人的自然權利,為保障自然權利,人民建立政府,政府是手段,不是目的,不得以手段害目的。

因此美國「獨立宣言」揭示,一旦政府成為保障自然權利目的的破壞者(destructive),人民即有權更換或廢棄此政府,進而建立新政府(新國家)。

美國,除以「獨立宣言」表達其獨立建國-維護自然權利的不可阻撓的共同意志外,建國後,並實踐洛克的政治理論,諸如憲法明定政府的權力制衡組織架構、官吏是人民公僕(public servants)、最高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兩院制)的定期改選,而憲法(The Constitution)的制定者(author)是人民(The People),各州以人民名義(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批准憲法。確立政治權力的來源、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人民就是國家的永遠主人和主權者(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從而保障人民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

而「宣言」以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s)的確信,鄭重向全人類宣示所有人皆天賦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無異宣示自然權利的普世價值性。

諸自然神論者,基於其普世主義(Universalism)的信念,必樂見「宣言」成為人類的共同資產,惟,「宣言」居於美國立國憲章(Charter)的地位,應無可置疑,因此,自然權利的平等落實乃為美國的建國大綱(Proposition;Scheme)。
自由可概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因為,自由乃生命的自然表現,而追求幸福屬個人的目的自主,不離自由範疇,因此,自由的平等落實就是美國的建國大綱。

八十七年後,林肯總統在其蓋茨堡演說中說道:(美國)乃自由所孕育,(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內涵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Proposition;project)。

因為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及爾後的廢除奴隸制度與奴隸恢復自由並享有選舉權(見美國憲法第13條第一節、第15條第一節增修條文),美國才跨出落實平等自由的一大步,並告別古雅典民主-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邁向無統治與被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使美國成為自由、民主的典範。

而,自由的王道精神也因此彰顯。南北戰爭結束至一九二○年,美國至少湧入三千萬東南歐移民,如意大利、巴爾幹半島、波蘭、俄羅斯斯等非英語系、非基督新教的移民。自由的確壯大美國。

筆者曾以「自由與擔當」系列(見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及http://alex08pan09.blogspot.com),論述美國承擔自由普世化的重責大任,藉以說明自由的王道力量。而,有此筆觸,拜尹老師的啟發,深深感念。

惟,探索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恩師梁鋆立博士引導有功,深深懷念!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17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二十九)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我們認定諸此真理乃不辯自明,即所有人皆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不可剝奪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一旦任何型態的政府,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人民即有權將其更換或廢除,進而建立新政府,依據上述原理奠定其民主政治體制基礎,並依此原理所規劃的形式,組織其權力架構,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

以上是「宣言」第二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八)」。

「宣言」所稱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

洛克所稱自然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和執行自然法權利。一旦人民依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即將執行自然法權利移轉給政府,其他權利則完整保留,故稱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為不可剝奪。

洛克認為依勞動(Labor one’s body and mind)取得財產,有其道德正當性,此延續路德教派、卡爾文教派等基督新教的財富觀念,並 破除所謂「富人上天堂,難逾駱駝穿針眼」的「財富罪惡」教條。

「宣言」以「追求幸福」取代「財產」,並非排斥「財產權」,唯,究竟財富或財產只是追求幸福的手段之一,而幸福的追求,本身意涵完整的「個人目的自主」,在理性的基礎上,使自由進入價值領域,追求至善。「宣言」如此宣示,應有此用意。尤其美國諸多開國元勳,潘恩、傑佛遜以外,若George Washington, Benjamin Franklin,John Adams 亦是自然神論者,皆重視道德行為,有此用心,當可理解。

洛克提到:「黃金時代(虛妄野心、邪惡慾念腐化人心,致曲解真正權力與榮譽之前)較具德性。因而統治者較賢明,劣民亦較少;且,一方面無伸張特權壓迫人民,因之,另方面,對於特權無所爭論,不必減弱或限制執政官之權力,如此,統治者與人民間,對於統治與政府之事,無所爭執。」

惟,「於未來時期,當野心與淫樂導致權力緊抓不捨與無限增加,而不作正當用途。且,另外媚佞之言,唆使君王區別與分離其人民之利益,人民乃發覺必要較仔細檢驗政府之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之辦法,與防止權力之濫用,蓋此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之。」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11.)
英國北美洲移民,一再遭受英國政府的濫權,侵害其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然,政府只是手段,保障人民權利才是目的,顯然,英國政府就是宣言所說「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此種情況,誠如洛克所言:「蓋此權力(政府的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人民。」形同政府背叛人民。

故而,洛克說道:「人民乃發覺必要仔細檢驗政府的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

「宣言」指出政府的來源與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不可剝奪)權利,人民建立政府。」── 政府的來源。
「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委託),人民有權終止或撤銷其同意(委託),這就是人民的權利。

此「來源與權利」也是「宣言」所稱的原理(principles)。

然而,北美洲移民巳成立「美利堅十三州聯邦」,宣布「獨立」,斷絶其與英國的政治關聯。因此,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係用在新建立的政府。故而,依上述的「原理」而規劃出「形式」,以限制權力及防止權力濫用。

前面所提洛克的論述,可以作為宣言第二段(巳譯和未譯)的權威引據,故稱洛克的「兩篇政治論」為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應屬允當。

Plato講Idea,Aristotle講Form,Form 就是Idea 的Actualization(實現)。

所以,稱Plato為Idealism,稱Aristotle為Realism,「宣言」擬定人Thomas Jefferson是Common-sense Realism。因此,宣言中的Principles 就是Ideas,而Form就是依據Principles(Ideas)而規劃出,Form必須受制於Principles。

「宣言」揭示新政府係建立在「人民為國家主人」的民主政治基礎,而政府的權力,係依此基礎而建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架構,俾使權力受節制,並避免濫權,故說,「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二十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牛頓揭開宇宙的奧秘,使真相大白,天體的井然秩序,日食、月食的產生,海洋潮汐的發生,乃至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皆因「萬有引力」!原來,宇宙的奧妙,就在這簡單明確的「萬有引力」。

「萬有引力」就是形成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principia)。因而,自然、自然法則呈現合乎理性(數學原理)的自然本性與自由的秩序!

物體,大若星體(planet),小若塵埃(Dust),無論是氣態、液態、固態,有機、無機,動物、植物,包括所有人類,皆「天賦萬有引力」!

人類作為萬有引力的驗證主體與客體,可以憑其常識判斷(Common sense),自知自證,萬有引力的確普遍存在,這就是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

而且萬物賦有「萬有引力」是不可剝奪(Inalienable)。此不可剝奪是「事實不能」。

惟人類在牛頓物理的基礎,更進一步發現「質能互換」的原理與方法,萬有引力的「不可剝奪性」,恐淪為「道德不能」。

自然、自然法則如此啟發人類理性!

然而,可有任何原理(principia),等同「萬有引力」,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人類社會秩序?

有,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的觀念,並非創始於洛克。然而,啟發人類理性,使「自然權利」同於「萬有引力」,成為不辯自明的真理與不可剝奪的權利,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政治社會,洛克應是不可置疑的啟發者。

洛克在其「悟性論」(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指出,理性是上帝賦與人類的第一啟示(First Revelation),用以衡量所有「啟示」。

洛克認為,人類沒有先天理念(Innate Ideas)。人生下來,心靈就如同一張白紙。所有觀念都來自後天的經驗、人生而平等,所有不平等的現象,都是環境所造成,不平等的現象是結果。

既然,人的觀念來自經驗,因此,檢驗知識的真偽,就該驗於物的「實體」(Reality of things)。此經驗主義(Empiricism),延續培根(Francis Bacon)所提倡的歸納法(Induction),重實驗(experiment),以檢驗知識的真偽。

因此,萬有引力、自然權利的真偽,應檢驗於物之「實體」,人乃為其「實體」。主、客一體,因此得自知自證,得到不辯自明的真理。

洛克就以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不辯自明的真理,作為政治、道德原理(principia),演繹(deduct)其政治理論─「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洛克在「第一篇」(First Treatise)駁斥菲瑪(Filmer)的君權神授(Divine Rights)。「第二篇」(Second Treatise)即以自然權利為基理,說明政治社會的由來:

為避免個人執行自然法的不當,因此,一羣體的人民,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組織政府,託付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

因此,統治(政府的權力)乃基於人民的同意,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一旦政府不能達成保障自然權利的目的,人民,作為自然權利的主體與所有政治權力的來源,即解除契約,撤銷權力委託,更換政府或另組政府,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1688)就是其示範,因此,革命或獨立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

洛克的經驗論─檢驗知識、真理的真偽,和兩篇政治論─揭發自然權利即政治、道德乃至自然法的原理,同於牛頓的「萬有引力」─揭發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應是宣言所指的「諸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s),足以開創並形成人類新文明。

「宣言」所稱”one people”的people,不指民族,而是指對於「自然權利」的觀念,有其共識。並基此共識,依其自由意志,以「人民自決」方式,表達其「獨立建國」共同意願的一人民羣體。因此,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大英帝國)互涉的政治關聯(Political Bands),此解除並不斷絶文化、知識的來往。而此政治關聯,是否基於社會契約(同意),或有效統治(征服、佔領等強制力),或是否「自古以來」,則非所問。

美利堅聯邦十三州人民,盱衡以上人類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啟發其對於自然法則、自然法的共識─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與不辯自明、共同自知自證,因此,除解除和英國的政治關聯外,並進一步向全人類宣示: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二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潘恩與傑佛遜皆是自然神論者(Deists)。基於理性,相信唯一上帝(The Nature’s God;The Supreme Being)。認為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即不介入自然的運作。同樣,創造人類,賦與理性、自然權利及自然法,即不干涉人類的事務。

上帝的理性與意志完全一致。因此,不會改變或撤銷自然法則。

星體是否有其意志?太陽甚至地球是否為菩薩行願?

是或否,皆是上帝的設計(Design),皆合乎理性,理性就是俱有普遍性、永久性與必然性。因此,星體没有改變、撤銷其運行法則的情事,菩薩的行願亦然。自然法則乃至菩薩行願如是顯現其普遍性、永恒與自主性。

自然法亦如是。

理性主義者(Rationalist),若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即認為,自然法不可變,即或上帝亦無能為之。故謂:上帝能力固然不可測,惟,其能力亦有所不及者,例如,上帝無能令二乘二不等於四。

格氏如是認定,就是基於理性,同於自然神論者。

理性是無條件性者(The Unconditioned),不受任何先決條件所決定。因此,理性自發,顯現一套自律、自主的規則,呈現行為者的完整本性(Nature)與自由(Liberty; Freedom)。

上帝就是如此設計,而賦與人類理性,以達成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呈現完整的自然本性與自由,啟發人類理性。

因此,自然權利的先決條件,如自然、自然法則乃至自然法、理性,皆不變、且不可改變。

自然權利既然是人類的天賦,有人類就有自然權利的存在。但是,人類並非自始就知道自然權利的存在,就有自然權利的觀念。尤其,人類理性一再被權威所障蔽。

雖然如此,仍阻擋不了理性的自發!

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權威失其威勢!

由於「萬有引力」,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地球每天自轉一圈,蘋果、牛頓、人類、動物、海水等,不飛向天際,是合理的。

地球可以合法自轉,製造白天、黑夜,可以合法繞著太陽轉,產生一年四季寒暑現象。

合理、合法是誰說的,當然是權威人士說的!

權威人士挺牛頓?不,牛頓解救權威人士的威信!

麥哲倫(Fernardo de Magallanes)率領船隊,從西班牙的塞維拉(Sevilla)出發,費時三年多(西元一五一九‧八、十至一五二二‧九、八),航行地球一週,船隊回到塞維拉,證明大地是球體、稱地球(Earth)。

地球是球體,而且不動,太陽繞地球,不可能產生,既有白天、黑夜,又有四季寒暑的現象。尤其,地球的海洋相通,水往低處流,豈有滴水能留在地球?

權威人士的權威,已不堪一撃,的確需要牛頓的萬有引力!

但是太陽繞地球說、地球是宇宙中心,甚至地球稱大地,是平面!其引據呢?解讀錯誤?誤會一場?如何對哥白尼、凱卜勒等作交待?

「自古以來」,權威人士假藉權威,引經據典,障蔽人類理性。牛頓發現「萬有引力」,並以微積分(Calculus)計算出引力作用。微積分就是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足以證明,上帝不但是偉大的建築者(Architecture),而且,其作為皆是理性。理性才是認識上帝的直接途徑。如此啟發人類理性,稱得上「宣言」所說的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

卜普(Alexander Pope)讚曰:
「自然與自然法則深隱於夜
  上帝道:牛頓來到!因而真相大白。」

“Nature and Nature’s Laws lay hid in Night,
God said ‘Let Newton be!’ and all were light”
(Quoted in The Enlightenment,Norman Hampson,Penguin Books.P.38)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二十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盱衡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勢必演成一人民羣體,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互涉的政治關聯,進而立於諸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茲為順應人類輿論的呼聲,督促渠等應正告世人,諸驅使渠等步上獨立之途的緣由。」

以上是美國「獨立宣言」開頭第一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五)”貼文。

“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盱衡世局,盱衡世局的發展情勢。”When”作”considering”解,盱衡,深思熟慮,審慎評估主、客觀情勢。

美國獨立戰争於一七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爆發。潘恩(Thomas Paine)渡海來到北美洲,鼓吹「獨立」,認為不應僅為抗稅,而應為獨立而戰。因此,寫下「常識」(Common Sense,1776.01.10)小冊子,就「獨立」的必然性、正當性與可行性,作正面評估,該小冊子(pamphlet)發行不及數月,就銷售出五十萬本,促成「獨立宣言」獲得當時聯邦十三州代表全體一致同意。

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在「常識」的論述基礎上,更依據自然法則、自然法、自然權利(皆源自上帝)的普遍性、權威性,確立「獨立」的正當性,擬定「獨立宣言」,為全人類立下「人民自決」的不朽文獻。

“Human events”的”events”,俱重要、重大性質,其發展(Course),足以形成人類新文明,故而譯作「人類諸重大事件」。

「宣言」所稱”諸重大事件”,並非指啟蒙運動(The Enlightenment),而是指啟蒙運動的原動力(Factors)。此原動力改變人類對於自然法則與自然法的觀念,推動新文明。啟蒙運動只是其發展,而非結果。

諸原動力或諸重大事件,來自兩位英國人的三大著作:
即牛頓(Isaac Newton,1642-1727)的”Principia,1689─Mathematical Principles of Natural Philosophy”,與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的”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1690”,和”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

牛頓的「原理」─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自然哲學即物理學,Physics),揭露兩大定律:一、運動定律(Laws of Motion)及二、萬有引力定律(Laws of Universal Gravitation)。此兩定律建構機械論(Mechanism)的自主性宇宙觀。宇宙呈現自動、自律、自主的秩序,這就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以來所建立的有機體論(Organism)的目的性宇宙觀面臨解體,人生而不平等的社會觀,就得從新取樣,依叢林法則─弱肉強食、「勝者為王,敗者為冦」?如何建立俱說服力的道德原理?

基此革命性自然法則,美利堅合眾國「立於世界強權之中,擁有獨立與平等的地位」,「此乃上帝的自然法則與自然法所授與」。「宣言」如是宣示。

上帝仍是自然法則的賦與者與自然的創造者。自然乃至自然法則俱高深、精細的數學原理,上帝的智慧,無與等者!而且,「為而不有」,且「無為而治」,上帝可以不涉入宇宙秩序的運作!牛頓說道:「上帝偶而要為宇宙這超大時鐘,上上發條。」現代人已不知什麼叫「發條」,當然,也不用問牛頓為什麼要這麼說!

「有、無、生成」,宇宙生成論(Cosmogony)是人類無限空間,無中生有,因為,「無中不生有,有又從何而來」,是人類智慧的「大黑洞」,永遠的「大問題」,也是智慧與知識的大寶藏,從已知求未知,開發無限、無量知識,所以,「宇宙生成論」給予人類無限空間。

「初日分,以恒河沙等身布施。中日分,復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後日分,亦以恒河沙等身布施。如是無量百千億劫以身布施。」(見金剛經)

望著日出,這太陽系運行的軸心,太陽(The Sun)燃燒自己,照亮、溫暖整個太陽系。這也是自然法則。這是上帝的設計,或是菩薩的願行?燃臂供佛或利益眾生?每個人都有不同解讀。

千萬別說出:「曬太陽可以免稅,這是德政!」

自然權利就是有上帝的創作、賦與創作物法則,及菩薩願行作先決條件,而這些條件永不撤銷?(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19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二十五)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台灣) 東吳法研所所長 梁鋆立博士,曾屈尊「外交部條約司」司長,深知「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對於西太平洋安全的重要性,務必忠實履行條約義務。

該條約第三條規定:
「締約雙方進行強化其自由機制,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的開發計劃,雙方採行合作。並且加強推動其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杜勒斯國務卿延續杜魯門總統的圍堵政策,並且仍界定自由民主世界與共產集權世界的對抗,其癥結所在,就是意識型態的衝突。因此,在艾森豪總統的授權下,簽訂「共同防禦條約」,並在條約第三條明定,雙方強化其自由機制,以健全民主自由的意識型態。

「自由」是共同防禦的目的,「自由」也是共同防禦最強而有力的手段。惟,蔣氏父子竟以「戒嚴體制」,強化自由機制,不避「以手段害目的」的方法錯誤。也難怪「兩蔣」的「反共」威信,在他們的徒子徒孫心目中,早已江河日下,不知還殘餘多少?

「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係美國名歷史學者Henry S. Commager所編選,由美國新聞總署發行。代表美國官方對於「自由」的權威詮釋,因此,尹老師基於「美式自由」合乎王道的認知,採為「教材」。梁所長認定此「教材」,符合「共同防禦」的宗旨,予以認同。

「兩老」默默代替「政府」,忠實履行條約義務,因而,開辦此課程,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的精要,用心良苦!

無論基於任何用心,這課程不是專為我而開辦!應該行之有年,「尹大使」的稱謂,是老學長傳下來,可能,有東吳法研所,就有此課程!

課程還未上到一半,中、美斷交(一九七九、一、一),共同防禦條約將廢止(一九八○、十二、三十一,失效),課程仍繼續!

恩師梁所長在「國際法專題研究」的課堂上,提出解說:

不是「斷交」,而是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斷交」只是外交辭令(Euphemism)。
中華民國政府不被承認代表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梁師回答:Castles in Spain,海市蜃樓,已不存在。

國家的國號可以變更,英國就變更好幾次國號,誰能說出英國現在的正式國號全稱?

梁師繼續說道:

中國已變更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無論國號如何變更,國際社會已逐漸不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

在民主國家中,英國首開其先,聯合國在一九七一年,以大會二七五八號決議案,作出同樣決定,日本隨後,美國亦不得不做出同樣決定。但是並無美國背棄盟友之事!

梁師以上述要旨,率領學生赴「中研院」,作專題演講,希望社會能瞭解真相!

回到學校,梁師意猶未盡,要我们研究(東德)蔡司光學控告(西德)蔡司光學的案例。

英國政府不承認東德,然而英國法院判決(西德)蔡司侵害(東德)蔡司的商標權益,判決理由為何?

梁師開門見山問詢,我隨即回答:”Entity”!過了一陣子,恩師叫出:對!對!

”Entity”,恩師就是要我們(包括社會大眾)認知:中華民國政府在普遍不受國際社會承認代表中國,還是一個Entity的政府,一個”Political Entity”的政府,美國稱之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然而這個”政府”或這個”當局”,其權力來源,不是中國而是這個”Entity”,無法逃避「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原則。

「兩老」的用心-苦心孤詣,就在此「自覺」與「認知」,尤其,尹老師俱國大代表的身份。

一個國家,一個政府.
中國只有一個政府能代表.

豈容「各表」!檢驗權力來源,不就不辯自明!

「兩老」的用心,應該是以「自覺」為限。

惟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就是不折不扣的「人民自決」大行動!當事人或相關當事人做何解讀?

一、出埃及,尋找「應許之地」(Promised Land)。
二、英格蘭清教徒,於一六二○年耶誕節前後,抵達北美洲,得到「應許之地」。
三、一六四三年,滿洲人征服大明國。
四、一六八三年,滿洲人征服台灣、澎湖。

無論作何解讀,這段「人民自決」的開啟文,值得共賞,附錄於后:

「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 it becomes necessary for one people to dissolve the political bands which have connected them with another,and to assume among the powers of the earth,the separate and equal station to which the 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 entitle them,a decent respect to the opinions of mankind require that they should declare the causes which impel them to the Separation.」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9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二十四)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尹老師當過大使,我們尊稱他「尹大使」。俱「國大代表」身份。
尹老師提過,帶回一本Max Weber的書,被海關沒收。Max Weber就是Karl Marx,「警總」不理會任何說明。
「大使」「國大代表」,碰上「反共」,照樣沒折!
解說完「杜魯門主義」,已經最後一堂課。尹老師以其親身經歷,回答我的提問:
「戰後,奉命接收南京。
我是從重慶飛抵南京,第一架飛機,第一位步下飛機的接收人員。」
「你們知道嗎?美國飛機,美國人駕駛,機上一袋袋美金,作為接收費用,美國政府提供。」
自助、人助、天助,尹老師平和道出,中國人所稱「抗戰勝利」,是怎麼回事?
美國正式向德、義、日宣戰前,為維護人類自由,羅斯福總統已依「租借法案」(Lend – Lease Act, 1941.3.11),提供英國;蘇聯、法國、中國及其他盟國,大量軍事物資的援助。中國部份就高達十六億美金之譜。美國在一九四四年初,其軍事工業生產量能,已超過德、義、日總和的兩倍,美國國力超強!
戰後,美國立下「不要求戰敗國割地、賠款」的原則。而且,投入三百億美元,作為歐洲復建費用。日本戰後的社會重建,也在美國大力支援下,全面進行。而中國等不及美國的協助復建,竟然在「成王敗寇」的內戰下,一方潰敗,為免於遭受「清算、爭鬥」,才有一九四九年的大逃亡!
撇開國共的鬥爭史,回到正題: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強大?
美國為什麼能這麼饒富人道精神,表現出不折不扣的「王道」精神?
引述林肯總統在「蓋茨堡演說」的一段話,就能得到明確解答。
「Four score and seven years ago Our Fathers brought forth on this Continent a new Nation, conceived in Liberty and dedicated to the proposition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在此大陸建立一新國家,其乃自由所孕育,且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生而平等的國家發展目標。)
自由(內涵平等原理)使美國強大,自由的平等落實使美國饒富人道精神。
自由是理性事實,是道德不可欠缺的基理(Postulate),因此,自由是理性說服力(Persuasion)的基礎。
王道就在「捨暴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to Persuasion)。以「德」服人,不就在理性說服力的運用?自由就是說服力和道德的源頭。
湯恩比(Arnold Toynbee)對於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予以高度評價:林肯總統使得美國工業化後,「農奴」不轉為「工奴」。但湯恩比認為林肯之所為,拜「民主制度內涵人道精神」之賜。
林肯一生所受正式教育不及一年,勤於自學,其隨手讀物:
「The Bible , Robinson Crusoe , Aesop’s Fables , The Pilgrim’s Progress , Weem’s Life of Washington and A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自由才是林肯的人道精神來源,其自由源自基督教,尤其是清教徒(Pilgrims)的信仰。
自由、上帝、永恒,就是林肯總統的道德基礎。
湯恩比曾預期俄羅斯(Russia)領導西方文明復甦。然而,冷戰結束(1991年),東歐共產集團及蘇聯相繼解體,自由的曙光才得以重現於此等地域,希望是新文明的帶動!拭目以待。
(以上參考:Arnold Toynbee , A study of History , abridgement of Volumes I-X , by D.C Somervell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pp 282~283 , 239~240. (2). Abraham Lincoln and the United states , edited by A.L Rowse , P.6.)
中國自鄧小平領導改革後,迄今三十年,已登上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寶座,可喜可賀!
然而,若中共當局漠視自由,漠視「捨暴力就說服力」的固有王道精神,其未來經濟成長必現侷限性,尤其所謂「和平崛起」,說服力有限!
海峽兩岸,在WTO的架構下,已簽定經貿合作架構協議(ECFA)。沒有自主性(Autonomy)就沒有自由貿易,但願兩岸主政者勿背離自主性原則,背棄人民的自主權。
有鑑於自由就是王道,而美國建國以來最能表現此王道精神,因此,尹老師不計個人的毀譽,承擔此傳「道」重任,講授「不朽美國歷史文獻」精要,東吳法研所所長呢?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9月4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二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北美洲獨立戰爭的軍事總司令,一七八九年制憲會議主席,美國首任總統,一七九二年連任。一七九六年九月十七日發表「告別演說」(Farewell Address),宣佈退休,恢復平民身份與生活。
假定華盛頓總統意志不堅,繼而接受終身總統,也因此,立下終身職總統慣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憲政體制,必另有一套精闢的詮釋與解說,其或有獨到之處,能不令人「敬謝不敏」!當然,間或有「禪讓政治」的佳聞,能一笑置之?
或許,華盛頓總統只是回應潘恩(Thomas Paine)在「常識」(Common Sense)的主張:「法律才是北美洲的君王。」
華盛頓總統擔任過制憲會議主席,與所有制憲代表,共同接受人民的委任,制定憲法(The Constitution;The Constitutional Law) – 這是洛克的神聖社會契約(The Social Contract)。知道「權力的來源與歸屬」,恪遵憲法「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的精義,確保人民的自然權利,保障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與不可讓渡性。
洛克以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為基理(Postulate),演繹(deduct)政治理論,建構保障自然權利的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
美國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將洛克的政治理論予以實踐,建立美利堅合眾國,開創以自然權利為道德、政治、法律原理的新文明。華盛頓總統一篇「告別演說」,竟然開啟此新文明?!或,至少是作關鍵性的註解!?
「告別演說」揭示尊重憲法、維護憲法是民主的基石,法治(Rule of Law)由此紮根。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擔守護憲法的法定職責,此「告別演說」正是最大的鼓勵。
華盛頓總統在其「演說」中,期勉政治人物對於公共事務,應有高道德與忠誠。而且,更應摒棄「黨與黨、黨內派系」的紛爭與糾葛。
尹老師不禁問起:
誰知道美國民主黨或共和黨主席(黨魁)?
誰曉得哪位美國總統兼過黨主席(或黨魁)?
大家會心一笑!
假定那位美國總統爭取黨主席,可能是冷嘲熱諷的開始!希特勒黑色笑話馬上登場!
民主黨或共和黨的確各有其黨綱(或黨意),誰敢拿黨意比擬民意,進而控制黨和黨意!
這就是美式民主的特色!
日本現在仍有人爭黨魁,而且,競爭者俱首相身份。
日本人是否應該向美國人學習民主?
的確,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當上四任總統,然而,美國憲法因而增修「連選得連任〝一次〞」。蔣介石也修憲,去掉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一次」。
「一次」的增訂與刪除,民主與專制,截然有別!
「獨立宣言」與「告別演說」之後,尹老師另選六篇:門羅總統的「門羅宣言」(Jams Monroe’s 〝The Monroe Doctrine〞)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原則」(Woodrow Wilson’s〝The Fourteen Points〞)及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的「共同宣言 – 大西洋憲章」(Franklin D. Roosevelt and Winston Churchill’s 〝Joint Declaration – The Atlantic Charter〞)延續獨立宣言的殖民地獨立自主與自決原則等論述。而林肯總統的「蓋茨堡演說」(Abraham Lincoln’s 〝The Gettysburg Address〞)與羅斯福總統的「四大自由」(Franklin D. Roosevelt’s 〝The Four Freedoms〞)闡述美國立國精神 – 自由及自由的平等落實。
此五篇幾乎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也是聯合國人權法的主架構。
最後一篇是杜魯門總統的「杜魯門主義」(Harry S. Truman’s 〝The Truman Doctrine〞),揭示美國全力支持「人類的追求自由與抵抗自由的侵犯」的堅定意志。
尹老師授課期間,在一九七八年九月至一九七九年六月,當時,美麗島政團已成形,「疾風」如影隨形作「反正」,國民黨等著「合」 - 捉人。而黨外雜誌如春風中野草,廣大讀者群必須與「警總」爭先恐後搶書籍!
尹老師是何許人?
在戒嚴時期博愛特區,講授「獨立、自由、民主、人權」。
東吳法研所所長梁鋆立博士又是何許人?特別授意開此課程?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31日 星期二

自然權利(二十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美國「獨立宣言」明確告訴世人,諸不辯自明真理(The self-evident Truths),即:
「所有人皆平等天賦自然權利 –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等不可剝奪、不可讓渡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自然權利,人民創設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因此,人民是永遠的主權者(Sovereign),政府效忠於人民,不得背叛人民。
一旦政府違背此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義務,背叛人民,人民即撤銷其同意,並收回其所託付的政治權力。
基此,北美洲移民(人民),宣布獨立,脫離英國殖民隸屬,建立美利堅合眾國(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十三年後,一七八九年,法國人民起而「革命」,推翻波旁王朝,建立共和政體。
無論「獨立」或「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天經地義。獨立建立「新國家」,革命更新政體或政權,「不」產生新國家。兩者皆不涉及「罪」,故稱「革命無罪」。
惟成年單身男、女,同居或結婚,正正當當,「同居無罪」「結婚無罪」,勿庸「告知」!
人民為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本身就是權利主體,故稱「主權者」。主權者的權利若何?即「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為何?Dr.孫逸仙將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分為「政權」與「治權」,人民作為主權者,擁有絕對的政權與治權。惟Dr.孫將「政權」託付「國民大會」全權行使,將「治權」託付「五院」分治,由國民大會選出的總統,統領五院,稱國家元首。
一旦人民將「政權與治權」付託出去,形同主權被切割或被掏空,人民(People)只是個人(Individual)或多數個人(Individuals)。若政黨(Political Party)實質操控受託行使「政權」和「治權」的從政黨員,政黨就是主權者,雖然政黨只是人民的一部分,如此,政黨控制政治權力,能不集權?無論是獨裁(tyranny)或集體領導(aristocracy),統治階級已鞏固形成,人民不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governed),難矣!
故而,Dr.孫逸仙作出道德呼籲:「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
一旦人民從主權者地位,淪為被統治者身份,能不主張恢復「主權者」的不可動搖地位?重伸「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收回「政權」與「治權」,這種情況,絕對不是人民「造反」,而是「政府」背叛人民,「政府」違背保障人民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義務,違反政治、道德義務。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經此「開宗明義」,現 出其正、反、合辯証邏輯的思維模式。尤其「造反有理」,帶有「官逼民反」的無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原理,不知何時扶「正」?!又主權者何時登基!
人民是政治權力的唯一與直接來源,是政府的創設者。人民與政府不是正、反、合辯証關係,人民與政府是不變的因果關係。
人民的自然權利是「原因」,政府與政治權力是人民權力託付的「結果」,除了獨立、革命的非常手段外,定期選舉就能展現此原因、結果關係,政治人物,「勿倒因為果」,以免自食惡果!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8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二十一)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召開前夕,蔣介石召回出席代表。」

恩師 梁鋆立博士在課堂上提起。

舊金山對日和平會議,係召集相關國家(中華民國除外,含日本在內,共四十九國),派出代表,簽署已定案的和平條約。因此,和平會議只是公開的簽約儀式。

中華民國既派出代表,顯示已與美國(由杜勒斯全權處理)簽定草約,接受對日和約條件。

為何臨時召回代表?

英國已撤銷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承認,質疑中華民國政府的適格性(competency)。並非中華民國政府對於定案的和約有任何意見。

因此,在杜勒斯的主導下,以舊金山和約為母法,中華民國遂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

依據對日和約(舊金山和約與中日和約),「台灣地位未定」已定。台灣光復或光復台灣成為歷史名詞。但是,台灣人民迄今未完全恢復其主權者地位,乃不爭事實,何以致之,令人不解?

人民是國家或任何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的永遠主權者(Sovereign),這就是自然權利(Nature Rights)。

人民的自然權利-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不可剝奪。雖然,其剝奪並非事實不能。

「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的剝奪,是道德不能,因此,剝奪者有其不可推卸的道德義務,負責其恢復,不待人民自力救濟。

這是基本「認知」,是自然法(Nature Law),也是理性概念,勿庸杜魯門總統「告知」!

既然杜魯門「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共產集權政府」,就該健全、強化台灣人民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

美國人的自由民主意識型態最堅強,所以,美國人不會選擇共產集權政府。無此自信,何以對抗共產集團?!

我在一九五○年上小學。小學生的「政治教育」就是「殺朱拔毛」!

蔣介石認為,仇視共產黨,比健全民主自由的思考邏輯、思維模式、價值判斷及道德、價值觀等意識型態,更為重要,小學就要開始紮根。

不黑即白,不是朋友就是敵人,非常可怕的思考邏輯!初、高中就依次灌輸此教育。

大一(一九六二年),有位同學,在”理則學”課堂上發問:何謂黑白之錯謬?(What is the black and white fallacy?),沒有任何回應,只有,該科被當掉。這位同學叫陳平景,擁有巴黎大學法學博士學位,跟許信良很「麻吉,Match?」,早年常拉著我到萬華西昌街,看視水牛出版物的印刷進度,應該跟李敖的交情匪淺,是殷海光的信徒!陳博士遠離台灣,遠離「不黑即白」的是非之地?甚懷念這位老同學!

民進黨靠反對國民黨起家、壯大乃至執政,短短執政期間,甘冒天下大不諱,無論任何暴君暴政,抄家滅族,誅連十三族,也不敢干犯家、家族的姓氏,竟然奪取每家的「姓氏自主」權,致父子分裂,祖孫相離,播下種族滅絕病毒?何以致之,是國民黨教育使然?令人不解!

惟,國民黨竟然祭起「煮父母節」(今年八月二十九日,Tomorrow!),用意何在?

自從祖孫不同姓,斷絕父子關係,期盼孫子十八歲認祖歸宗,經得起年年煮?

「最是倉皇離廟時,教坊猶奏離別歌!」,李後主的國破,亦不堪比擬我的家(?)!

「天倫」不在自然權利(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 Happiness”)之列?何語問倉天?

其實美國人並不漠視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在台灣播種。

中(國人)美(國人)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 Decermber 2, 1954)第三條就責付蔣介石播種自由民主的意識型態:「締約雙方承諾,強化自由制度,並且相互合作以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福祉,更而,加強個人和集體的努力,以達成此等目標。」

有鑒於此,恩師特別在研二開了一門:英文法學名著選讀,採用「不朽美國歷史文獻」(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為教材,並敦聘名師講授,第一堂課就是「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 7, 4. ):「革命無罪,造反有理」!開宗明義!

真有這回事?!簡直匪夷所思!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自然權利(二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應隨即「告知」台灣人民:
「樂見所有台灣人民,恢復其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
「台灣人民得依自決原則,行使自決權,獨立建國。」
或至少告知:
「自然權利(或自由)不可剝奪。」
「台灣人民是台灣的主權者。」
即使台灣人民對於上述知識、概念,已有充分的「認知」。
但是「告知」會產生立即的「免於恐懼」(Free from Fear, Freedom from Fear;3F)效果。
讓二二八大屠殺的受難家屬、親友,可以放聲大哭。
讓台灣人可以一起痛哭一場。
然而,韓戰在一九五O年六月二十五日爆發。杜魯門絕對「不樂見」台灣人民,依其自由意志,選擇無產階級專政的共產集權政府,雖然其機率不大。
韓戰的爆發,導因於南、北朝鮮人民,各依其自由意志,選擇不同型態的政府,一為共產集權制度的政府,一為民主自由制度的政府。(參考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全文。)而前者採取軍事武力,進行朝鮮的統一。故而爆發戰爭!
因此,台灣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暫緩恢復,自決權也暫予凍結?
其實,蔣介石的統治,不異集權、專制、獨裁!
台灣人民選擇或不選擇政府,就是「受集權統治」。「告知」與否,意義相同,還是勿庸「告知」為尚?杜魯門總統是孔夫子的信徒?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杜魯門總統絕對認為自由(或自然權利)不可剝奪,自由無代替品。並且,採取實際有效行動支援追求自由的人民或國家,如土耳其、希臘、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台灣人民、南韓等,對抗、遏止共產黨的武裝革命侵入。此即杜魯門主義(See, Truman Doctrine,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或前文〝自由無代替品〞。)
然而,杜魯門總統界定(Define),共產集權制度與民主自由制度的對立,是意識型態(Ideology)的衝突,而非「善、惡」的敵對、不相容。朝鮮半島的情勢就是此衝突的試煉場所。(See, Truman’s Message to Congress, June 6, 1949)。
基此「認知」,杜魯門總統對於共產集團採行圍堵政策(Containment Policy),建構全球性共同防禦體系。美蘇的對抗與冷戰(Cold War, 1947-1991),就此開始。衝突可能演變成戰爭,但美蘇不直接參與,戰局成為有限,不演變成大戰,回歸談判、協議,以期和平共存。
杜魯門的「認知」乃至圍堵政策,在冷戰結束後,的確可以看出其貢獻人類之鉅,誠令人有難以評估的讚嘆。
然而,杜魯門總統仍經不起麥卡錫主義(McCarthyism)的衝擊,對於聯邦官員採行忠誠審核(loyalty – Security Review)。雖然,兩者同持反共立場(Anti-Communism),但前者持意識型態衝突,後者堅持善、惡的敵對與不相容。即或如此,杜魯門總統仍堅持自由(自然權利)不可剝奪,任何人不得因意見表達(Opinions),言論思想而獲罪。
麥卡錫主義造成的紅色恐怖(Red Terror)或白色恐怖,經不起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在美國很快煙消霧散。然而,傳播到台灣,在戒嚴體制的加溫下,成為兩蔣統治的特色,白色變成黑色,四十年的恐怖統治對於身歷其境的人,豈是「一場惡夢」可以消解或釋懷,但願諸「感覺良好者」,或能有些許「感同身受」!
當初在研究室找出陳博士的文章,已是戰戰兢兢!請教 恩師,能不提心吊膽,嚴防「隔牆有耳」,免得連累 恩師!
陳博士是我堂弟的表舅,堂弟在初三(一九六七年)向班上同學炫耀此事,遭「警總」約談。陳博士的台獨「惡」名,早已昭彰!然而,我叔叔竟一再交代,碰到陳博士,一定要稱呼「舅舅」。「天頂天公,地下母舅公」!陳博士的份量可大!(很抱歉,迄今,未與陳博士通過話,當然,也未見過面。)
既然,陳博士的「惡名」因此「專文」而引起,能不一探究竟?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九)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貼出的「特別聲明」提到,我在研一上(一九七七年十二月) ,曾就陳隆志博士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專文,請教 恩師梁鋆立博士。

恩師回答:
「哦,印度國際法學者大多持此論點,都是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1951.06.27) ,就是直接衝著蔣介石。」

杜魯門總統為什麼做此「聲明」,用意何在?恩師並未做任何說明。
蔣介石占領統治台灣的唯一依據,就是「General Order,No.1,1945.09.02」(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 發出)。
該命令經杜魯門總統批准,由盟軍遠東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Gen.Douglas MacArthur)發給中國戰區統帥蔣介石。
因此,杜魯門的「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明確宣示:蔣介石對於台灣的佔領統治,不產生任何台灣主權的「取得與讓受」。
而且,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已接近完成「對日和約」的個別交涉、磋商、簽約的工作,對日和約的集體簽約儀式,將於該年九月八日,在美國加州舊金山舉行。
因此,「台灣地位未定」就是對日和約(包括舊金山合約與中日和約)的基準。拘束所有簽約國。
基此,日本在兩「和約」聲明認諾:「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任何權益和任何請求。」
美國一貫立場:「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杜魯門總統作出「台灣地位未定」聲明後(或同時) ,應該告訴台灣人民:「樂見台灣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或告訴台灣人民:「依聯合國憲章,台灣人民享有自決權利。」或「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依然不可剝奪。」
當時,我的確未就此問題,提出「追問」!
朝鮮半島人民,在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翌日,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即在李承晚等領導下,成立「朝鮮人民獨立籌備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當時朝鮮半島由蘇、美、英、法軍事占領。蘇聯佔據北韓三十八度以北,以南由美、英、法共同占領。
「台灣地位未定」拘束所有「對日和約」的簽約國,不拘束台灣人民,朝鮮半島人民的獨立就是事証,台灣人民沒有地位未定的問題,只有「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恢復與否!
因此,我未「追問」的問題,是認知的問題,何用「告知」,尤其是自然權利!
然而,恩師卻用整整一學年(每星期兩堂課) ,詳細「告知」(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2010年8月19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 (十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高俊明牧師不可能說出:
「悔改信耶穌,抛棄祖先牌位,一切交給上帝。」
尊重「信仰自由」,保持高度緘默。
高牧師,公權力已侵犯剝奪人民的「姓氏自主」,能保持緘默?而且,種族滅絕現象已可見!
或許,佛教界知名「三好」推廣者不保持緘默,公「開」宣「示」:
「 中國人早已不供奉祖先牌位!
如果覺得不妥當,可以把祖先牌位寄放佛寺,由「專業的人」早晚誦經超度。」
為什麼要由專業的人來誦經超度?
「没有專業,經常不知「禮拜幾?!」﹝worship of ghost ?﹞會招惹蔣………,你們未免太健忘!」
哦,將來供奉祖先還要考證照!?
「對的,我們會在佛光大學先開課!」
這樣說來,祖先牌位就不保了!
「還有,不要執著,我們出家人早就抛棄俗家姓氏。」
的確,抛棄姓氏,也是姓氏自主!
但是,釋迦牟尼佛出家,並未抛棄「族姓」,祂的出家弟子,也都没有抛棄「族姓」。舍利弗、大目揵連、大迦葉……等等,都如是。
佛陀弟子,都是「佛口出生,佛法化生」,差別這麼大?
現代的出家人,什麼都可抛棄?
抛棄「釋」姓,只剩「上、下」,再怎麼抛棄,出家人身份總不能抛棄!或忘了仍是出家人!
謝謝指教,「姓氏自主,不可抛棄!」
基於上述顧慮或其他顧慮,星雲的確保持緘默。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國際人權日,美麗島諸自由人權鬥士,集合高雄,爭自由、爭人權、爭尊嚴,向全世界發聲,開拓台灣自由、人權、尊嚴大道!
林義雄、姚嘉文、施明德和陳菊!
姓氏自主,不在人權之列?
「The family is 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unit of society and is entitled to Protection by society and the state.」(Article 16, section 3, UN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
「家、家族是自然、基本的社會群體單元,家、家族有權要求社會與國家的保護」(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通過,第十六條第三項。)
姓氏專屬於家、家族。現今,人民的姓氏自主,已遭受公權力的侵犯、剝奪,你們能坐視?!
陳菊除外,皆是祖父級,已被改革了!!!都是"煮父母節"的主菜!!!
民進黨剝奪「台灣人的姓氏自主」!
國民黨還給「台灣人姓氏未定」!
台灣人的「姓氏自主」,從此,完全被剝奪!
民進黨打二,國民黨還一。
台灣人就是棋盤上的黑白子,不得自主。
的確,台灣人满盤皆輸!面臨種族滅絕!!!
台灣人姓氏不得自主,台灣人姓氏未定,真有法源?是依據「台灣地位未定論」?
原來「台灣地位未定論」是「台灣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尚方寶劍?
「台灣人民同意」必須受限於「台灣地位未定論」?
台灣當局(Taiwan Authority)正式向「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自然權利﹞挑戰!?
再談「台灣地位未定論」!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

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聯合國「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行公約」(下稱公約)第二條界定(Define)種族滅絕罪行,其條文如下:
「本現行公約所稱種族滅絕,係指意圖毀滅某一民族屬性、人種屬性、種族屬性或宗教屬性的群體、族群(group),無論其全部或部份,而進行下列任何行為:
甲. 殺害該群體、族群成員。
乙. 造成該群體族群成員,其肉體上精神上的重大傷害。
丙. 設計營造群體、族群生活條件,累計足堪造成該群體、族群部份或全體的有形毀滅。
丁. 強行實施手段、辦法,意圖妨礙該群體、族群的生育後代。
戊. 強制轉變、轉換該群體、族群的孩童,至另一群體、族群。

「公約」草案的擬定人,猶太裔波蘭律師藍金(Raphael Lemkin),合併Genos與Cide,創造出Genocide(種族滅絕)一詞。
Genos,希臘文字,即家、家族(Family)、部落(Tribe)、種族(Race)之謂。Cide,拉丁字,意即殺害(Killing)。Genocide,種族滅絕,即有家族、部落、種族的殺害等字面涵意。
前述嘉義張姓青年,殺害父母双親,殺害妻子兒女未遂,致其身心重創,最後,自殺身亡。不但已構成〝Genocide,殺害家族成員〞的字面意涵。而且,更構成「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甲、乙兩款的行為。
假定,張姓青年的滅絕行為有其誘發者,張姓青年只是誘發者的行為工具,張姓青年有否種族滅絕的「意圖」,已非問題所在,誘發者有否種族滅絕的「意圖」,才是重點,若誘發者有種族滅絕的「意圖」,則難以推卸「公約」種族滅絕責任。
誰是誘發者,從一系列因果關係,不難發現,茲逐步追查。
張姓青年為何做出滅絕行為?
祖孫不同姓。
又,
祖孫不同姓,父子斷絕來往,兒子不回老家,祖孫不相見。所幸(?)兒子不採取滅絕行為。
但是,「公約」第二條第一項乙、丙、丁、戊款情況一一出現!
諸如父母遭此忤逆、天倫夢碎,精神重創。子不再奉養父母,父母貧困而終,兒子不敢再生育。尤其,孫子硬是被轉變姓他家的姓氏,能把「他」家再當「親」家?祖先供奉誰承繼?
這不就是強制轉換(Transfer) 該一群體的孩童至另一群體,還能說都是台灣人?
祖孫不同姓,誘發兒子回與不回老家諸症候群,一如「公約」第二條第一項甲、乙、丙、丁、戊各款情事!
孫子是誘發者?祖父是誘發者?
想都太慘忍,還說得出!
決定子女姓氏的父母,就是誘發者?
「新女主人」就是誘發者!?絕對逃不掉!?
「子女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這條「官定姓氏傳遞法」,才是真正的誘發者。
這條「法律」,創造現代亞當、夏娃。
亞當無父無母,夏娃無公公、婆婆。
這條法律是上帝?立法者是上帝?
這條法律本身就是否定上帝、否定道德!
因此,這條法律散播現代亞當與夏娃,無法(道德倫常)無天(上帝、祖先)無父無母、無公公、無婆婆的滅絕病毒。不必誘發,任何滅絕行為,皆可預見!
而且,「子女滿十八歲,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的「但書」,更令任何可預見的滅絕行為,在「背叛與被背叛」帳幕下,滅絕病毒散播更快、疫情更加劇烈!
「官定姓氏傳遞法」加上「但書」,已超越希特勒的「紐崙堡條例」(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及帝國公民條款),其誘發的滅絕行為或運動,不需要一兵一卒!台灣的原漢族群,能不面臨滅絕的惡運!
因此,探討民進黨的去「中國化」,國民黨的「去台灣化」,郭冠英為誰代言?星雲的台灣只有中國人,有何意涵?是不是意圖滅絕台灣原漢族群的證據?彼與此是否有聯絡?顯然多餘,任何探討,皆是迂腐!
祖孫不同姓,引起兒子回與不回老家的症候群,已是台灣社會現象,或可預見的現象。一如令人心悸的「八八」風災,引起國際關切,現在八八及八八的八八有難,勢必引起更大的國際關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於一中原則,必表達關切。美國基於「台灣關係法」,必表達關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能不展開調查?
「公約」在一九五一年二月生效後,聯合國已成立兩個國際刑事法庭,即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Rwanda,1998和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Former Yugoslavia,2007,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aiwan會是第三個法庭?
阿扁是希特勒?民進黨和國民黨不就是納粹,或阿扁和民進黨與國民黨同謀,或為國民黨所操控,已無探索的意義!
反而,立法院是「人民同意」證書印製所,才是必要的關切所在!就以「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來關切這個「人民同意」證書製作所的真正權威何在!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10日 星期二

自然權利 (十六)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兒子回老家,燒起木炭。隨後,帶著妻子兒女回家燒木炭。然後,又返回老家,終結自己生命。

今年六月,嘉義張姓青年就這樣幹下一家三代三死四重傷的滅門慘案。

張姓青年的胞兄忍住無限悲傷,透露:「弟弟同意妻子,次子從母姓。我父母不能接受。最近弟弟訂購房屋,得不到父母的資助,竟然,……。」

兒子不回老家。.............

我能說什麼?你們呢?...........

祖孫不同姓,不是死別,就是生離。.............

而且,生不如死,所謂哀莫大於心死,誰能無動於衷。

孫子是原罪,與生帶來災禍?誰有勇氣生兒育女?已生呢?如何承擔?到了十八歲,會如何?

祖父是封建?抱著家、家姓、族姓、祖先牌位不放!

孫子是喜悅的湧泉,家、家族進步的希望所在,不是原罪!

祖父,老頭、頑固,才是進步的障礙,封建的遺毒!

民進黨堅持改革,祖父就是改革的對象?!

原來,祖父才是原罪!

上帝創造人類父母,不造人類祖父母,尤其是祖父!

民進黨也創造人類原始父母,毁滅祖父母?尤其是祖父!

我的寶貝孫子,你不是原罪,祖父才是原罪。就來吧,民進黨、國民黨!

阿扁不是說,人民、百姓是頭家,民進黨也跟著這麼說,而且,大聲唱:「手牽手,心連心,來作伙……」才得到過半數認同!

國民黨帶來台灣的「憲法」,也没塗掉「主權在民」的信諾

政府是為了服務人民而設立。

政府只是「管家」!

「管家」管到「頭家」,還管上頭家的家務事。當上太上頭家?

頭家迎進「新女主人」,管家竟然下令,頭家家務「一切唯她是聽!」「我不管你們的家務事!?」

管家如此下令,還於法有據!?

就這樣,整個家庭倫理大翻轉!

生離死別,只是開端!

一切會在「背叛、被背叛」的體驗中,刻骨銘心的完成!

什麼是自然權利?什麼是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頭家是什麼?主權在民是什麼?

天曉得!

背叛、被背叛是什麼滋味?

一六四三年,滿洲人滅大明國,漢人就嘗到!亡國,還好没被滅種!

一六八三年,大清帝國征服台灣,台灣的漢人也嘗到,台灣原住民也陪著嘗!幸好,没滅種!

背叛與被背叛,尤其是被背叛,被出賣(betrayed),對於漢人而言,源遠流長,現在嘗到的不只是原汁原味,還添加迷你忘我滅種劑。

台灣人能免於「背叛、被背叛」,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羅斯福總統為什麼不將「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列入四大自由,成為第五大自由?

因為,羅斯福總統要和丘吉爾首相,一起發表「大西洋憲章」,美國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不能提「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不,羅斯福總統為了讓所有人,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所以,會合丘吉爾首相發表共同宣言(Joint – Declaration),即「大西洋憲章」。徹底解除「背叛、被背叛」的疑惑。

羅、丘兩人共同聲明:
「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憲章第三項聲明)

人民不會背叛自己。

人民是主權者,只有政府背叛人民,没有人民背叛政府的事,「背叛、被背叛」的真相就是如此。

認清此真相,台灣人民始得免於「背叛、被背叛」,享有免於「背叛、被背叛」的自由

政府背叛人民,侵犯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通常會假藉「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假相,剝奪人民姓氏自主就是例證,而「新女主人」只是代罪羔羊。國民黨不就已賞她幾個耳光!

然而,一旦,姓氏自主被剝奪,原漢文化將毀滅,原漢族群將被滅絕!

上述兒子回、不回老家,就是被設計自動走向滅絕的跡象,還是回到聯合國「防止與懲治種族滅絕罪行公約」(UN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1951年生效)(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8月7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十五)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執政期間所制定的「官定姓氏傳遞法」-「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接續執政後,予以附加「但書」-「子女滿十八歲後,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變更其原先姓氏。」

蔣孝嚴和高金素梅早已變更其原先姓氏,「但書」的附加,畫蛇添足?多此一舉或俗稱「脫褲子放屁」!否也!

「但書」對於「官定姓氏傳遞法」,無異螣蛇生足,如虎添翼,更強化其殺傷力。「但書」合法化每家母姓與父姓的並存,每家有父姓與母姓,而非「夫」家姓或「妻」家姓擇一。而且,以「個人姓氏自主」取代「家」「家族」的姓氏自主。原漢文化傳統的「一家一姓」「家或家族姓氏自主」乃至「祖先供奉」信仰,必遭破壞無餘,原漢族群能不瀕臨滅絕?!

希特勒制定紐崙堡條例,即,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與帝國公民條款,若無國家暴力配合,滅絕猶太種族(Genocide),只是紙上談兵。然而,民進黨的「官定姓氏傳遞法」加上國民黨的「但書」,交給戶政機關執行-依法行政,滅絕原漢族群,不費一兵一卒,希特勒地下有知,當自嘆弗如!

民、國兩黨竟能攜手合作,亦令人大開眼界。原來,民進黨標榜男女平權以達到女權至高無上,只是幌子,真正用意乃在去「中國化」,把「漢化」的原漢文化當作中國文化。國民黨標榜「個人姓氏自主」,攏係假,目的在去「台灣化」,把漢化的原漢文化當作台灣文化。兩黨合作無間,聯手去除「原漢文化」而後快!

未滿十八歲的人,固然,姓氏未定。

年滿十八歲的人,引用「但書」,比照蔣孝嚴和高金素梅的先例,得重新選擇母姓或父姓,故而,其姓氏也未定。

學者林媽利利用DNA血統驗證法,初步斷定,台灣有八成左右的人,不俱「漢」人血統,去「漢」姓勢將成為台灣主體性運動的主軸,如此推波助瀾,台灣人姓氏未定和台灣地位未定,成為台灣人的宿命,漢裔移民成為遺民,能有多少的生存空間?

子女滿十八歲,得選擇從母姓或父姓,因此,母(妻)及其家族,父(夫)及其家族,全體動員,展開不休不眠的長期認祖歸宗運動,不容子孫旁落他姓,斷了後嗣,絕了祖先供奉。夫妻反目,親家變仇家,壁壘分明,不惜玉石俱焚,阿扁提倡「一邊一國」,「馬」上實現!

俗云:趕蒼蠅都來不及,還賣什麼碗粿!台灣建國,難矣!冷戰引發熱戰,手牽手、心連心來作伙,誰唱得出口,民進黨!悲慘世界就要來臨!

然而,才剛依法、合法背叛父母、祖宗、家族的現代亞當與夏娃,這對民進黨創造出來的人類原始父母,馬上要面臨親生骨肉(子女)的合法、依法背叛,即使是十八年後,被背叛的滋味可能日日增濃,就慢慢品嚐!

George Kerr的Taiwan betrayed, James Tsao 的Formosa betrayed,都只是訴說與表演。

國民黨要台灣人親身體驗,什麼是背叛與被背叛,才能刻骨銘心!

Betrayed:被出賣、被背叛,台灣人被阿扁、民進黨出賣、背叛,國民黨能大聲說出,但能置身事外?

「官定姓氏傳遞法」與「但書」,都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確符合「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形式要件。

法律凌駕道德、蹂躪道德,莫此為甚!

台灣當局,無論那一黨執政,如何面對「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政治社會的法律與道德的來源。尤其,面對: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Adopted by UNGA Resolution 260(III)A,December 9,1948)」(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31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十四)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希特勒制定「紐崙堡條例」(The Nuremberg Laws, 1935),作為合法與依法消滅猶太人的起步。
該條例包括:一.「保護日耳曼血統與榮譽條款」(The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German Blood and German Honour)及 二.「帝國公民條款」(The Reich Citizenship Law)。
前者用以撤銷猶太人與日耳曼人、雅利安人間的婚姻關係,並禁止其通婚與往來。後者貶降猶太人為國民(National)、屬民(Subject),不得取得帝國公民資格(The Reich Citizenship)。
猶太人經隔離、被穢民化、妖魔化後,踐踏、凌虐甚至屠殺猶太人,不但於法有據,而且合乎道德,甚至榮耀雅利安民族!
公權力公然伸入私人領域,破壞家庭、婚姻、婚姻制度等人類神聖自然結社及自然結社權利,並假藉「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假性權威來源,肆無忌憚侵犯、剝奪人類不可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government)等自然權利,希特勒和納粹並非首開其先,但其瘋狂、無理性、毫無人性,並挾持進步科技強化其肆虐能力,絕對是空前!但願能絕後!
法律凌駕道德,並以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Natural Laws)、叢林法則(Wild World Laws)取代自然法(Law of Nature;Natural Law),成為最高道德原理,合理化權力意志(即支配慾),障蔽德國人的道德良知(Moral Conscience)及常識判斷(Common Sense),羞辱德國法界,惡法亦法不但容忍而且執行,成為其共犯。
如此國家暴力,震撼整個人類良知,因此,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共同以「大西洋憲章」的聲明,提出反制:「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是「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前提與先決條件。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是「統治」的理性基礎。
所有人類的「主權者的權利與自治」(即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由羅、丘兩政治領袖再次揭示後,二十六國即以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誓言其一致維護的決心,並作為向德國納粹、義大利法西斯與日本軍國主義等三軸心國(The Axis)宣戰的宗旨。
聯合國成立後,其憲章不但重申維護人類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的宗旨,而且,進一步,以「世界人類宣言」(The UN Declaration of Universal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76)及「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1976),保障其不可剝奪。
「宣言」及兩國際條約性質的「公約」,是聯合國人權法,而「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或稱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就是國際人權法的核心價值與主體結構。因此,無論人民是否已行使「自決權」,或統治已俱備人民同意的形式要件,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但不可侵犯,更不可剝奪!
七十年後,民進黨執政期間,制定「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的官定姓氏傳遞法。摧毀臺灣原漢文化的姓氏傳遞法則(或宗法),並撤銷締結婚約兩家的姓氏傳遞約定,並且,進一步貶損這對決定子女姓氏的父母,其父母以上長輩及其家庭、家族成員的地位。
公權力公然伸進每個人的家庭,明目張膽奪取每個家庭的姓氏傳遞權利,而且:
生命、姓氏由此對父母開始?這對父母是亞當與夏娃?人類的原始父母?法律或執政者是上帝?
民進黨以人權至高無上為由,效法希特勒、納粹的大日耳曼種族優越論,企圖建立女權至高無上的先進人權國度?(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德軍入侵波蘭。希特勒竟然動員國家武力,著手建立歐洲「新秩序」,不惜再次掀起世界大戰!
針對此「新秩序」,羅斯福總統向世人揭示「卓越概念」(The Greater Conception),作為抗衡。
此卓越概念就是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The Moral Order)。亦即自由。
(見前引〝Four Freedoms〞)
自由即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自由就是道德的理性基礎。
康德(Immanuel Kant)認定自由是理性事實(A Fact of Reason)。基此自由,人類始能推斷上帝(God)和靈魂不朽(The Immortality of Soul)。自由、上帝、靈魂不朽建構康德的道德體系,稱三者為道德三大基理(Postulates)。
(See ,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 English Translation by Lewis White Beck , PP 31,4,133)
即使,上帝、靈魂非人類感官知覺認識能力所及,唯物論、無神論者亦無能力否定自由這理性事實。基於人類對於自由的完整概念,人的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是必然與普遍,更不容否定。
人與人間的關係,不是目的與手段(工具)關係,有機體論的宇宙觀、強者道德說甚至強權即公理,無其理性基礎,一無道德意義。
人與人間的關係,是平等自由關係,尊重彼此的目的自主,始有道德意義,因此,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才是理性的道德秩序。
羅斯福總統明確告訴世人,希特勒和納粹的新秩序,侵犯自由,違背道德原理,違反理性,必須予以摧毀。
羅斯福總統進而鼓勵其夫人愛蓮娜女士(Lady, Eleanor Roosevelt),協同友人,創辦「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 1941~),永續關懷人類社會的自由。而且,會同丘吉爾首相,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 August 14 ,1941),規劃人類未來美好社會 ─ 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
基此,羅丘兩政治領袖,對於人民自決原則,在〝憲章〞作了正本清源的詮釋:
人民自決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因此,認識「自然權利」,才不致於讓自然權利迷失於「統治基於同意」的陷阱!
羅斯福與丘吉爾對於自然權利作了詮釋,即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 government)。(見憲章第三項聲明。)
大西洋憲章(原稱〝Joint Declaration〞)公諸於世後,至少鼓勵三位亞洲獨立運動家:英屬印度甘地、法屬越南胡志明及日屬朝鮮李承晚。
李承晚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領導全朝鮮人民成立獨立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
然而,台灣人民並未受大西洋憲章的鼓勵,勇於獨立自治?!或許蔣渭水先生早逝,其民族?自決運動後繼無人?
但,自然權利、自然法乃至自由等觀念,何曾在台灣播下種子?(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23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十二)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德國納粹自一九三三年執政,由希特勒出任總理(Chancellor of Germany , January 30, 1933)後,即鼓吹大日耳曼民族主義,並進行反蘇美族 (Anti – Semitism) 政策,對於猶太人執行慘絕人寰的種族大滅絕(Holocaust , 1933-1945)。
希特勒宗法尼采(Friederich Nietzsche)的超人哲學、主人或強者道德(Master Morality)和權力意志(Will to Power),試圖建立雅利安(即日耳曼)為主人的道德新秩序(New Order)。
Thus Spake Zarathustra!
超人的意志,就是人類的普遍意志!
So spoke Hitler!
希特勒的意志,就是納粹的意志、第三帝國(the Third Reich)的意志!
希特勒可能認同「統治基於人民同意」。因為,他的意志就是全民的意志,就是不折不扣的人民同意。違反他的意志,就是違反全民意志,不折不扣違反人民的同意 – 法律、命令的違反。
希特勒絕對堅持「人民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必須得到他的同意,才能稱權利。因為,主人是一切權利的來源。日耳曼人是所有族群的主人與支配者,是人類權利的來源,這就是新秩序 – 希特勒、納粹、第三帝國所欲建立的主人道德新秩序。
希特勒的獨裁、專制、集權,顛覆「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與民主政治的多數尊重少數原則,也扼殺了自然權利和自決原則。
希特勒只相信強權即公理。
「Veni, Vidi, Vici!」
「I came, I saw, I conquered」
我來到、我看到、我征服了
毀了公理
毀了自然權利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16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十一)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因應世紀性普遍殖民地人民自決運動,一九二O、三O年代,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陸續認許(Grant)加拿大、紐西蘭、愛爾蘭自由邦、紐芬蘭、澳洲、南非聯邦、埃及、阿富汗及伊拉克等(Canada, New Zealand, The Free state of Irish, Newfoundland,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the Union of South Africa, Egypt, Afghanistan and Iraq)殖民地的獨立。其認許程序如下:

「英國議會(The British Parliament)依據西敏寺條款(The Statutes of Westminister),先行宣布:未獲得該地區人民的同意,無能通過法律,施行於該地區」。

爾後,認許該地區的獨立。

大英帝國認許其殖民地的獨立,乃準據與回歸「統治基於人民同意」、「政府的正當權力,來自人民的同意」。而不待其殖民地人民依自決原則,表達其「不同意」。

「統治基於人民同意」,是洛克「兩篇政治論」所欲揭示的政治原理。此政治原理的理性基礎乃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及不可讓渡)與主權在民。任何基於「同意」的剝奪或讓渡自然權利,皆非理性,違反自然法,無其正當性,更遑論其合法性,其「同意」自始無效。

故而,任何法律、命令或政治權力,除應俱備同意的「程序正義」外,必須符合「實質正義」。即,不得侵犯、剝奪或虞於侵犯、剝奪自然權利(即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始能稱之法、法律、命令或正當權力。不符合「實質正義」的法、法律,即使其立法程序合乎多數決原則(Majority Rule)甚至一致決原則(Unanimity Rule),皆是不折不扣的惡法、非法,基此惡法、非法援引出的命令或政治權力,無其正當性、合法性,是十足的濫權與暴力。

人類史上,徒俱程序正義的惡法、非法、濫權與暴力,可謂罄竹難書,迄今仍令人驚悸震怒。舉其顯著者,即德國納粹政權(German Nazi Regime, 1933 ~ 1945)的紐崙堡條例(Nuremberg Laws, 1935)與現今臺灣的姓氏傳遞法(2006年迄今)。前者獨尊日耳曼民族優越性,為純化日耳曼民族的血統與榮耀,竟合法化剝奪猶太人(Jews)少數非雅安民族的公民權、婚姻權、居住權,並依法設置奴役猶太人等的集中營及屠殺猶太人等的屠宰營,依法行政而拆散百萬家庭、放逐百萬公民,並屠殺六百萬猶太人。而後者,獨尊女權至高無上,建立母系社會,竟立法奪取所有家庭、家族的姓氏傳遞宗法,分裂父子、祖孫的親情。「家」「家族」(Family)乃人類的自然結社(Natural Society),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第三項稱之社會的自然基本團聚(the Natural and Fundamental group of Society)。「家」「家族」被徹底裂解。

上兩顯例,皆是假借人民的同意,違反自然法,剝奪人類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自然權利,踐踏人性尊嚴,無法無天,納粹政權經過紐崙堡大審(The Nuremberg Trials, 1945-46),已完全走入歷史。臺灣政權能在歷史上掀起什麼驚濤駭浪?就拭目以待!(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10日 星期六

光復臺灣!臺灣光復!(二) 公元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人的自然權利從人間蒸發

「中華民國年年慶祝〝光〞榮恢〝復〞統治臺灣
 臺灣人民年年慶祝〝光〞榮恢〝復〞被中華民國統治
 這就是統治基於人民的同意或強制人民的同意
 大家有目共睹
 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對於臺灣的殖民統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將繼承中華民國…
殖民統治也可繼承?
只見強權、不見公理
簽了ㄟ擱發"生大代誌"
臺灣的中國人每年十月一日
慶祝「國慶」
就會感受到臺灣人慶祝臺灣光復的感受
The day will come!」

二次戰後,並沒有任何征服者,戰勝國不以「強權即公理」壓迫戰敗國。戰勝國並沒有因戰勝而獲得任何戰利品。交戰雙方戰後的權利、義務皆依契約而簽定和約(舊金山和約),而且,戰敗國放棄殖民地,戰勝國並未因而獲得任何殖民地(戰利品)。有者,乃對於人類的歉疚,因為平民百姓是戰爭的最大受害者。故而,戰勝國仍依大西洋憲章與聯合國憲章精神協助其殖民地依「自決原則」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獨立建國,更何況美國亦在歐洲、日本進行戰後全面復原?難道台灣及台灣人民單獨例外成為「戰利品」及「戰利附屬品」?

沒有台灣人民的同意,任何有關台灣權益、負擔的判決、協定,對於台灣人民而言,皆是一造缺席判決,台灣人民就其為權利、義務的當事人,有應訊、陳述、協商、簽定「契約」的不可剝奪權利。亦不容許剝奪做為被告的權利。而非僅束縛於被統治、被處分的「身份」,剝奪最起碼的程序正義權益,如當事人資格、被告資格等,並橫加一造缺席判決。即使罪大惡極,嚴重違反人性的戰犯,亦是訴訟當事人之一造,亦能免一造缺席判決之審理瑕疵!台灣人民難道背負天地不容之原罪?

中華民國政府,名不正言不順註25帶著列寧式黨國體制來到台灣,將台灣人民及台灣視為戰利品及戰利附屬品,宰制台灣及台灣人民,當起台灣新主人,建立了黨國新封建制度註26。先軍事接收、軍事統治(戒嚴長達38年),又發佈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它的憲法及台灣人民基本人權,囊括台灣所有資源,並絕對掌控台灣人民的生殺大權,一幅白色恐怖,儼然「強權即公理」的現代版。


(以上錄自〝天祐臺灣 第二篇 一造缺席判決〞)

光復臺灣!臺灣光復!(一) 公元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人的自然權利從人間蒸發

「中華民國年年慶祝〝光〞榮恢〝復〞統治臺灣
 臺灣人民年年慶祝〝光〞榮恢〝復〞被中華民國統治
 這就是統治基於人民的同意或強制人民的同意
 大家有目共睹
 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帝國對於臺灣的殖民統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將繼承中華民國…
殖民統治也可繼承?
只見強權、不見公理
簽了ㄟ擱發"生大代誌"
臺灣的中國人每年十月一日
慶祝「國慶」
就會感受到臺灣人慶祝臺灣光復的感受
The day will come!」

滿洲人在西元一六四三年征服大明國,建立大清帝國,一六八三年,征服台灣,兩百多年後(一八九五年)割讓台灣給日本。五十年後,日本放棄台灣。台灣又來了新主人。三百年間,台灣人民換了三位主人,台灣人民仍未改變被統治者的「身份」。新主人告訴台灣人,他繼承台灣三百年前舊主人權利。但是:

一、舊主人在二次大戰結束前五十年已將台灣永久割讓,對台灣已無任何權利,如何繼承?

二、這位新主人標榜不同於大清帝國(台灣舊主人),有其國父,是個新國家,繼承權如何產生?

三、三百年前且持續兩百年以上,新主人與台灣人民的共同主人,不就是大清帝國,大清帝國垮了,新主人就是唯一繼承人,黃帝軒轅氏說過這話嗎?台灣人民沒有繼承權?又大清帝國土地人民(被繼承財產)不能分割?大清帝國垮了,所有長期受其掠奪主權與自治的人民、民族,應即恢復其主權與自治!

四、大清帝國對於台灣人民而言,是侵略者,在「強權即公理」美化下,可異名為征服者、統治者,其統治基礎不是建立在同意 ( Consent ) ,而是強制力(Force; Coercion),因此,大清帝國對於台灣沒有任何正當權益,只有侵權與負債,誰能基於大清帝國「唯一」「合法」繼承人,對台灣提出任何請求?除了面對龐大債務!能再度搬出「強權即公理」而主張權利,逃避責任?有任何說服力?

五、侵略者、掠奪者只有一個不可逃避的義務,物歸原主,因此,基此公平正義原理,屬於台灣的,歸還台灣,能有其他選項?

六、終戰後,所有戰敗國不被要求「割地賠款」或「割讓殖民地」,戰爭責任的追究,僅止於「戰犯」,台灣是日本的殖民地,日本不必付出的,沒有轉嫁給台灣的理由,台灣不必替代日本付出,反而,在道義上,台灣人民對於日本有其正當權利,追究日本將台灣無端捲入戰爭的責任,因為台灣人民從未被徵詢「同意發動侵略戰爭否」。

七、戰後台灣人民,從日本殖民身分改變為中華民國國民身份,難道不需要台灣人民的同意?這種強制變更國籍,合乎國際法規範?

八、難道三百年來台灣人民被奪取的主權與自治權,這是台灣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不能要回來?儘管只是恢復原狀而已?而非附帶請求賠償。

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殖民地獨立、反殖民運動(Decolonization)是人民自決行動,表達對於現時統治的不同意,建立獨立自主的統治機制。此類自然權利的行使,就近代史而言,美國的獨立建國,首開其先。而且,美國不獨善其身,持續鼓勵、支持美洲移民的獨立自主,門羅主義就是具體的事証。
二十世紀初,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打破美國不涉入歐洲政治的一貫立場,關切歐洲國家的獨立自主,重提人民自決原則。在其十四點原則(Fourteen Points, January 8, 1918)的第五點,提出「協調殖民地人民的訴求與殖民主利益」的自決原則。影響所及,國聯(League of Nations, 1920-1946)成立「常設託管委員會」(The Permanent Mandate Commission),管理戰後德國的非洲、太平洋殖民地,以及土耳其領域外,原奧圖曼帝國(Ottoman Empire)的領土,以備日後上該土地人民,得依公民投票(plebiscite)或其他方式獨立。
蘇維埃聯邦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Soviet Union, 1918)承認其聯邦成員享有分離權(Rights of Secession),而且,蘇聯掌權者布爾什維克(Bolsheviks,即蘇聯共產黨前身)支持所有國家的自決權與所有殖民地的獨立。相較於威爾遜總統的人民自決原則,顯然大為前進。
馬克思(Karl Marx)贊成民族主義(Nationalism)及民族自決原則,列寧(Vladmir Lenin)亦贊同人民自決原則。兩者皆以自決原則作為手段,以達成共產主義世界革命的目的。而威爾遜總統期許自決原則,能奠定民主政治(Democracy)的基礎。的確,有顯然的差別。但非關前進。
邁入二十世紀前後,大部份殖民地獨立運動或人民自決運動,皆標榜民族主義(Nationalism)。Dr.孫逸仙領導的革命,亦樹立漢族(Han Identity)的「反清復明」旗幟,以推翻滿洲人(Manchurian)的殖民統治。基本上,不脫民族主義的殖民地獨立運動模式。故而,Dr.孫稱其革命為國民革命,顯然是民族革命(Nationalistic Revolution)的別稱。尤其,「民國」未建立,哪來國民?除非自承清國的國民。
滿洲人在十七世紀中葉,陸續在亞洲大陸建立數個殖民地。台灣與澎湖、新疆、西藏、蒙古,皆屬之。現今,除外蒙古外,皆未獨立, 更談不上自由、平等的享有。難怪Dr.孫逸仙遺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的確,Dr.孫期許一個民主共和國 – 自由、平等與博愛的民主政治,頗與威爾遜總統隔海呼應!
中華民國尊稱Dr.孫逸仙為「國父」。
究竟中華民國是脫離殖民統治而獨立,如美國,是新國家?或推翻滿清王朝而建立新政體,如法國大革命,只是改朝換代或政府的更新?從「國父」的稱呼,不難得到正確答案。
惟立國五千年,國父百來歲,如何相容?或許可從印度脫離英國殖民統治而獨立,得到合理的答案。中國人的確相當深奧!
但無論如何,「殖民地」不得作為繼承標的,無論是國家繼承或政府繼承。因為「殖民地」的建立,違背「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又何況滿洲人所建立的殖民地,皆基於武力征服,其統治的維持亦建立在強制力(Coercion)的使用,剝奪人類天賦的自然權利或人權。即使Dr.孫的革命是「復國」運動,但恢復者是「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恢復大明國「子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而非已滅亡的「大明國」!
不可否認,Dr.孫逸仙乃近代亞洲大陸的民權運動先驅者,亦是人民或民族自決運動的倡導者,其革命示範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表達對於現時統治的不同意,因此,有其不朽的歷史地位,願致最高敬意!
惟,天下為公?天下是自然權利的天下,公的領域非常有限,如此理解,加上「為而不有」的政治風範,更且恪遵「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天下可太平!(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3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 (九)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確立「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就是洛克「兩篇政治論」的目的所在。洛克認定「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 1688)示範此「政治原理」。


洛克說道:「獻給諸君-政治論的緣起與目的。」「威廉國王的王位,……基於人民同意。乃所有合法政府唯一僅有者,其合法性較任何基督教國度的君王,更完整與明確。並公示世人其正當性,即英國人民,其於公正與自然權利的愛好,而以其決議保存此德。」
(See, 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Preface)


洛克所稱的人民同意,由英國國會(The British Parliament)以決議代行之,而非以公民投票(The Plebiscite)行之。


人民同意與人民自決,係一體的兩面,皆是自然權利的行使。


洛克的政治理論,諸如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統治基於人民同意與主權在民,經過啟蒙運動,百年後,北美洲的美國獨立運動(1776年)與歐陸的法國大革命(1789年),前者脫離英國殖民而建立新國家,後者推翻波邦王朝(Bourbon Dynasty)而建立共和體制。兩者皆是長期、大規模的人民自決行動,表達對於現有統治的不同意,確立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實踐洛克的政治理論。而最重要者,美國獨立運動與法國大革命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因此,敲響人權世紀的宏鐘,十九世紀,即是人權世紀的展開。


十九世紀初,美國總統門羅(James Monroe)發表其門羅主義(The Monroe Doctrine, December 2, 1823),聲明歐洲勢力不得干涉美洲的獨立自主,此即,美洲殖民地的人民自決。因而,形成人民自決原則(The Principle of Peoples’ Self-determination)。


此人民自決原則,有別於西發利亞條約(The Treaty of Westphalia, 1648)的自決原則(The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該條約的自決原則,係以民族國家(National State)為訴求,以期建立主權國家的自主性(The Autonomy of the Sovereignty State)。是國際關係(International Relation)的確立。而人民自決原則是自然權利或人權的行使,以確立統治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背叛常識判斷,違反理性,帶來人類浩劫!(三)

  人類導師、大師很難安於個人的自由與目的自主, 必推及及人,己立立人、己達達人,必天下皆蒙其惠, 盧梭既有退隱之心,何必丟了一個共同意志、公意 (General Will) ,竟然就有大師可以在人都未齊、會未開 之前,頒布宣言,當作人類社會永遠的公意,什麼強迫 自由、強迫道德的手段,都可以使出來,解放 (Liberalize) 不就是自由,還用武力強制!黑格爾那來廣大神通,竟 能為人類及整個宇宙開發無限精神,以臻上帝計劃性、 目的性的絕對精神,上帝被合理化、真實化作絕對精神 ,將是什麼?是否用得上莊周與蝴蝶的迷思 (Myth),人 、萬物、上帝,主客易位或融合?古曰:挾天子以號令 諸侯,黑格爾氣勢何止於此,挾上帝以號令宇宙,雖然 馬克斯、恩格斯之流,僅挾其餘威,幾乎席捲半個地球 ,而且,不用上帝之名!尼采應受達爾文(Charles Robert Darwin, 1809-1882) 進化論 (Doctrine of Evolution) 的影響 ,另闢蹊徑,獨創超人哲學,搬出印歐民族始祖查拉圖 斯特拉 (Zarathustra) 及強者道德,鼓吹權力意志 (Will to Power) ,希特勒能不瘋狂,六百萬猶太人竟慘死於這種 瘋狂,一個納粹,興起一陣種族優越感,竟然如此殘殺 同類,千百年苦思亦難以理解,人何以瘋狂到如此地步 !

  幸好,科尼斯堡老人 (The Old Man of Konigsberg) 仍牢抱著自由與目的自主。

 其實,老子與莊子不是一再傳頌無為而治,「上如 標枝,民如野鹿」,自由與目的自主不就存焉!而且「 澤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飲」,已自得其生存之道,不必 捉來關在籠子養,鳥宿於林,也不過棲息一樹枝,偃鼠 河邊飲水,也不過一腹飽,常識所見,自由並不必代價 ,何必要人以身家性命相抵,讓我們回歸常識!

背叛常識判斷,違反理性,帶來人類浩劫!(二)

  西方智性界自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斯多德以來 ,一脈相承的理性傳統,啟發眾多智性導師、思想大師 ,引導人類走向真、善、美的理想未來。基本上,我們 不能質疑導師、大師的善意與宏觀。而且,我們也可肯 定導師、大師沒有不同於我們的常識,感官知覺功能沒 有特別的不同。而且,就常識所及,導師、大師也必須 面對生、老、病、死。並為個人及全體人類思考生、老 、病、死的解決善策。也思考個人、社會、全人類的生 活改善,並且,確信有其改善能力與資源。基本上,人 不完美,但可以改善。因此,導師、大師就有著力點!

  柏拉圖創設真善美的理念世界,並藉由幾何數學概 念認識、構思哲王統治的子虛烏有理想國,亞里斯多德 開發上帝為第一因與究極因,使整個宇宙計劃性目的得 以實現,人的價值,於焉顯現,一個不平等社會秩序也 因此維持千百年而不墜。常識哲學家基於知識與事實的 說服力認為,人類的不平等是結果,原因在於不平等環 境所造成,基於人天賦常識的均等,平等社會秩序有其 建立基礎,那已經是西方十八世紀,距蘇格拉底等三位 智性大師已超過兩千年!

2010年6月30日 星期三

背叛常識判斷,違反理性,帶來人類浩劫!(一)

  蘇格拉底師徒孫三代幾乎無法清楚告訴我們到底「 我是誰?」當然,也無從認識自己。因此,我們就回到 常識,越過西方兩千多年的理性糾葛,見到不可置疑的 我,如同一般人,平等具有常識。善用天賦常識,從信 心說服力,結合理性說服力,尋找事實說服力。也因此 ,理性接受挑戰,並作理性回應。

  無論如何,人類已從常識揭開理性的障蔽,三百年 來,人類已建立理性堡壘,即個人不可剝奪權利與主權 在民共構的民主憲政制度,用以充份保障「人的尊嚴」 ,建立平等社會秩序與權利秩序。

  讓我們堅持我們的常識,保護這個神聖堡壘!因為 ,唯有常識,人才不會迷失自己,充份認識自己,「做 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做個有尊嚴的人。

宇宙這樣創造出來?

  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
  (老子,四十二章)

  柏拉圖在「提麥奧」 (Timaeus) 談論宇宙的生成。 指出神匠迪米奧吉 (Demiurge) 創造人與萬物註22。神匠拷 貝 (Copy) 理念世界 (Realm of Ideas) 的原型 (Archetype) 創造人與萬物。將靈魂 (Soul) 放入人的肉體,駕馭人的 肉體身軀,又將心智 (Mind) 置入靈魂,使人得以認識 真善美的理念世界。人與萬物的物質 (Matter) 部分會朽 壞,靈魂不滅註23。

  就柏拉圖的宇宙生成論 (Cosmogony) 而言,人與萬 物並非上帝的直接造物 (Creatures)。人的靈魂不朽身軀 會壞,心智可認識真善美的理念世界。因此,即使人生 而不完美,可追求完美。   亞里斯多德補充柏拉圖造物的缺陷,認為上帝,不 動的推動者 ( The Immovable Mover ) ,才是第一因 (First cause) 。而上帝對於人與萬物所構成的整體宇宙, 有計劃與目的。因此,上帝也是整體宇宙的終極目的因 (Final cause) 。人活在上帝的完善計劃中。

  因此,你是誰?(生從何來?又往何去?)世界從 哪裡來?又往哪裡去?這些非常識所及的問題,在柏拉 圖及亞里斯多德的本體論 (Ontology) :上帝First cause、 絕對理念 (Absolute Idea) 、理念世界。宇宙生成論:生 成(Becoming) 、人與萬物、現象界 (Realm of Phenomena) 、宇宙 (Cosmo) 。與目的論 (Teleology) :上帝 Final cause、絕對理念等概念的演練,得到解答。也得到摸不 著邊際無從理解的答案。說了等於沒說!有其師,必有 其徒子徒孫。

  這些概念純屬形上學 (Meta-physics) 領域,康德稱 為本體界 (Realm of Noumena) ,並非感官知覺所能及, 知與不知,不涉悟性或理解力 (Understanding) 的鈍利, 不困擾常識,也不影響常識判斷,可放在一邊。但是我 們總可以給自己一個信心說服力,人與世界,過去、現 在、未來,都在全知、全能仁慈上帝的關懷中,人可以 活得有自信、有目標(個人的、全人類的)、有尊嚴。

  無論如何溯本追源,我們還是父母生的。

  父母和子女的關係,是因果關係(causal relation),不是辯證關係(dialectical relation),沒有正、反、合,也沒有矛盾,這就是「家」。

  這是常識,我們的共見共識。

  基此,就安於你、我各自的信仰。

  無論持有神論(Theism),唯一神論(Mono─theism),多神論(Pan─theism),萬有神在論(Panen─theism),代替神論(Katheno─theism),自然神論(Deism)或無神論(Atheism)。

註22  Plato, collected Dialogues, edited by Edith, etc.,
   Timaeus, 30b, 31 a.b.
   Also Fredrick Copleston, S.J. A History of
   Philosophy. Vol. 1, part.1, pp.272~273, new
   Revised edition, Image Books, Adivision of
   Doubleday and company Inc., Garden City N.Y.
   Also, Bertrand Russell op cit. P.157.
   Also, 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Micropaedia, 15th edition, Vol. 4, P.5
註23  同上。

認識自己

  Where I come from? Nobody knows!
  Where I am going? Everything goes!
  (The Portrait of Jennie,Hollywood Film,1948)
  I come from Alabama,with my banjo on my knee!
  I'm gwyne to Louisiana!My true love for to see!
  (Oh!susanna,Stephen Foster,1848)
  Oh! What a beautiful morning!
  Oh!Waht a beautiful day!
  (Oh!What a beautiful morinin',Oklahoma,Broadway,1943)
  Regardless the Ontology!the Teleology!?
  Oh,my God! What's a wonderful world!

  十幾年前,坊間暢銷一本書叫「蘇菲的世界」 (Sophie's World) 。作者從「你是誰?」、「世界從哪裡 來?」引導小女孩蘇菲走進兩千多年的西方哲學世界註20 。的確,「你是誰?」都成問題,「做自己、做自己的 主人」豈非癡人說夢?更何況「世界從哪裡來?」一無 所知,「世界末日到了」,那就不是「杞人憂天」!

  你是誰?認識自己。古希臘雅典城邦最聰明的人, 給了一個發人深省的答案。蘇格拉底(Socrates,西元前 470-399年)說:「我唯一知道的,就是我一無所知。」 註21說了等於沒說!
  蘇氏一輩子幾乎只提問題,不回答問題,上述答案 的確不違反他的原則。因此,「我是誰?」、「世界從 哪裡來?」就讓他的徒子柏拉圖(Plato,西元前427-347 年)與徒孫亞里斯多德(Aristotle,西元前384-322)來 作解答。

註20  Jostein Gaarder, Sophie's World, 1991.
   漢譯「蘇菲的世界(上)(下)」蕭寶森譯,智庫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6. 12. 第
   一版(上)頁十四,十八。
註21  同上,頁九十八,九十九。

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人民自決!

  現在所有台灣人民,皆握有天子劍、諸侯劍與庶人 劍,幾乎平等自由,既沒有特權「支離其形」,也不必 「支離其德」,但是,為什麼所有台灣人民既不得意又 沒尊嚴?是否:

(一)「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有其根本的迷思(Myth)?不認識自己?

(二)國家認同出問題?

  (1) 堅持自己是台灣人,不認同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皆不認同,台灣國叫得出來嗎?誰理你!

  (2) 堅持中華民國的人,視台灣為中華民國的領土,碰到「一中」,不是中華民國,也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又是中華民國,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能這樣「各表」?誰聽得懂?

  (3) 不作任何堅持的人,既得意又有尊嚴?左右逢源嗎?天曉得!「無論如何,拿出一把劍,切割中國與台灣的糾結 ,一邊一國,不是一勞永逸?」而這把劍就是「常識」!暫且按下劍,先認識自己 !

  馬政權已簽署「國際政治與公民權利公約」與「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兩國際條約(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三條)明確規定:「所有人民享有自決權」及「尊重自決權」

  以上是「天祐台灣」第三篇第一章各節的全文

堅持「主權在民」的信念,始能「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

  莊子生於昏君亂臣的楚國,收起「天子劍、諸侯劍 與庶人劍」註19,楚國終無能攻克秦國,秦國遂於二十年 後(西元前二二一年)統一中原。張良發下重誓:「楚 雖三戶,亡秦必楚!」十五年後,協助劉邦亡秦。

  有尊嚴的台灣人,想永遠「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 」,必須收起好勇鬥狠傷人害己的「庶人劍」,善用手 中的天子劍或諸侯劍,成就天子諸侯,成就台灣,也成 就自己。手上的天子劍、諸侯劍就是公民權,選舉、被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現在是民主時代,主權 在民,不必做張良等劉邦,不必畏懼昏君亂臣,更不必 「乘桴浮於海」找尋「無何有之鄉」!



註19  見莊子雜篇說劍。

政黨輪替後,台灣人並不得意

  台灣人忘言,忘掉母語,是帝力所為,談不上得意 。但自從總統民選,又政黨輪替已五年多,主權在民幾 近落實,台灣人總該得意!

  看看檯面上人物,2000年的兩組,2004年併成一組 ,叫做合縱連橫。「合」可以縱容自己,為所欲為,「 連」可以橫行天下,四海逍遙。羨煞另一組。難怪經常 各說各的,或一人飾兩人,真能為所欲為,逍遙自在?

  《世說新語》有個三歲小神童,坐在父親膝上,父 問:「長安近?太陽近?」神童道:長安近,沒聽說有 人從太陽來,「不聞人從日邊來」,隔幾天,父親當著 大眾又問神童,神童不假思索:太陽近。「舉目見日, 不見長安。」,舉目見到太陽,不見長安!神童前後不 一的得意妙答,的確令人拍案叫絕!卻令父親當眾出醜 ,啼笑皆非註18。

  台灣的領導人,才華橫溢,辯才無礙,誠非小神童 可望其項背。但是一人吃飽了兩肚子,會撐壞肚子,一 人前後判若兩人,除了事不關己,還能拍案叫絕!六百 四十萬以上,「做自己、做自己主人」的台灣人,尊嚴 何在?還能得意?神聖託付豈不放置於「無何有之鄉」 ?豈止啼笑皆非!

  賽「神童」,任重道遠!尤其勝「賽神童」早已浮 出檯面,幾將掌控全局,是台灣人得意的終結?或得意 的開始?拭目以待!

  扁陷長拘押,抗告無效。

  馬陷低民調,翻盤無能。

  超級偶像,超級消費。

  馬騎扁!相隨耗損台灣。

  能不覺醒!

  相信自己。

  勇敢做自己的主人。



註18  見世說新語,明帝二答父問。

台灣先民海外尋找尊嚴

  難脫帝網重重,難報皇恩浩蕩?

  台灣先民效法莊子,響應孔子「道不行,乘桴浮於 海」註11,遠離帝力,越過「率土之濱」註12,尋找「無何 有之鄉」註13,來到台灣,和崇尚自然的原住民,過著「 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的尊嚴生活。不知歲月悠悠, 台灣真是儒道的理想家鄉。

  好景不常,四百年來,荷蘭、西班牙人來過,鄭成 功帶領一批反清復明的志士來到。清國、日本、中華民 國相續以武力建立統治機制,對於原住民來說,以上任 何統治,都是武力入侵,異族、異國統治,就是外來政 權。對於台灣先民、老住民來說,也是異國統治,沒有「同意」的基礎,同族與否,不具實質意義,也是不折不扣的外來政權。

  就帝力而言,清國遜於日本,日本更遜於中華民國 的黨國。這可以台灣母語受害程度來佐證。滿洲人從漢語,日本人標榜日本話的國語,中華民國黨國更貫徹北京話 (Mandarin) 的國語,禁止學校說方言,即台灣老住 民、原住民的母語,大眾傳媒強勢排斥台灣人各種母語,社會長期歧視說母語或帶母語腔調的台灣人。台灣人 的尊嚴何在?

  曾幾何時,台灣人變成不會說話的族群。台灣從原 先儒道理想之鄉變成「魯之鄉」註14。台灣人不會說話,不正符合莊子的口味?莊子說:「得魚而忘荃,…,得 意而忘言。」註15不就是莊子夢寐以求的神交對象?「吾 安得夫忘言之人而與之言哉」註16。惠施一定會跳腳註17!

  台灣人的確忘言,忘掉自己的母語,但是,得意嗎 ?

註11  論語公冶長。
註12  孟子萬章(上)。
註13  莊子內篇逍遙遊。
註14  孔子春秋魯國人,孔子說,剛毅木訥近於仁。台
   灣人木訥,不善言談,因此取「魯」為鄉名,雖
   高攀聖人之讚,然,用以自勉,應非能責之!
註15  莊子雜篇外物。
註16  同上。
註17  莊子與惠施經常抬槓,彼此不甚得意焉能神交,
   故而諷之,見莊子外篇秋水。

人的尊嚴何在?

  依常識判斷,支離疏或支離叔註06,應是虛構人物, 雖然道家不乏這類神仙畫像。由此可見,道家對殘障人 士的尊重,尤其道家的「無為而治」更顯現「人的尊嚴 」!

  伊氏與莊子雖然精神上絕對「做自己、做自己的主 人」,但是在現實生活,就不是很有尊嚴,伊氏是奴隸 不用說,莊子呢?他「衣大布而補之,正緳係履」去見 魏王,魏王嘲笑他狼狽、「憊」。莊子辯說:「士有道 德不能行,憊也,衣敝履穿,貧也,.....今處昏 上亂相之間,而欲無憊,爰可得邪?」註07本來莊子辯稱 穿破衣、破鞋只是貧窮,但是遇到昏君亂臣,能不狼狽 !亦不得不承認,自己是既貧窮又狼狽!莊子因為貧困 ,找監河侯借米,竟遭推諉,免不了發怒註08,而且,喪 妻還敲盆高歌註09,尊嚴何在?

身體先天或後天有重大缺陷,依常識,已無用處, 或許不為社會所用。倘若不拋棄自己,仍有大用,至少 還能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身心健全的人,為避免助 紂為虐、被人糟蹋,扭曲自己,尊嚴何在?

  莊子與伊氏崇尚自然,清靜寡欲,強調生活合乎自 然 ( Live According to Nature ) 。雖然,對於自然,各有 不同解讀。伊氏傳播史多以各 (Stoicism) 的自然理性, 為羅馬萬民法 (Jus Gentium) 注入若干自然法 (Jus Naturale) 思想,如平等對待外邦人、奴隸的解放註10。莊子承繼老 子道德思想,開創道家兩千五百年來的崇高學術地位, 道家、道教幾乎不分,道法自然,成為民間重要信仰與 精神食糧,貢獻甚大。

  老莊哲學具足本體論(Ontology)、宇宙生成論(Cosmogony)、目的論(Teleology)及方法論(Methology),是一套完整的哲學體系。其「為而不有」之說,堪作政治人物的座右銘,而「無用之用」提供諸多飽學之士,安渡漫長戒嚴日子的庇護所。

  史多以各學派(Stoicism)的普遍理性,啟發西方自然法思想,並孕育近代自然權利或人權概念。

  老莊哲學與史多以各學派的思想,注入人類生命無限尊嚴與價值,雖然莊子與伊氏不是過著很有體面的生活。

  理性和意志,在人的智性上,有直接因果關係,莊子與伊氏示範「自由的真諦」─合乎理性,合乎人性,稱之「人的自然本性」,始能俯仰無愧,天人無間,是謂尊嚴,是謂道德。

  故而莊子繼老子之後,列為道家的大宗師,而伊氏幾乎是基督徒的典範,俗世上的主人,把人當奴、當工具,才是永遠的沉重負擔,輕賤尊貴!

  自由,使人類更有尊嚴與價值。



註06  莊子內篇德充符,外篇至樂。
註07  莊子外篇山木。
註08  莊子雜篇外物。
註09  莊子外篇至樂。
註10  W. Friedmann, Legal Theory, 5th edition, 1967. 馬陵
   出版社, 1975. 9. P. 102.

精神上「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二)

  把快樂建立在別人痛苦的人,就是殘暴的人。天下不乏這種殘暴的主人,當然,天下也沒有仁慈的主人,每個人就是自己獨一無二的主人。
  相較於支離疏、莊周,三百年後的希臘哲人伊必克提特 (Epictetus ,史多以各學派哲人 Stoicist ,約西元 50-135年)就沒那麼幸運。伊氏遇到凶殘主人,經常虐待他,有次主人玩弄他的腳,玩得起勁,伊氏平和告訴主人,再扭下去,腳會斷。主人無動於衷,腳真斷了,伊氏亦無動於衷,逆來順受毫無痛苦表情,內心永遠保持寧靜,也從此跛腳一生。很諷刺,羅馬暴君尼祿( Nero,西元54-68年在位)解除了他的奴隸身份,並任他為官註05。

  盛世遇暴君、凶殘主人,逆來順受,保持內心寧靜。雖然後天畸形,亦為他人所用,但伊氏仍能保持精神上的「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

註05 See Will Durant, The story of philosophy, Simon and
   Schuster, New York, 1966 pp. 78-79.
   Also, Bertrand Russell,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
   George Allen and Unwin. P.267.馬陵出版社,1981.
   Also, The New Britannica Encyclopaedia, Micro-
   paedia, 15th edition, Vol. 4, p. 522.

精神上「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一)

《莊子》「人間世」提到一個長相奇特的人,叫支 離疏,前面看來,頸部藏於肚臍,肩膀高過頭頂,髮髻向天。後面看來,五臟脈管顯現在背脊,兩股幾乎成為兩脇。乍看,會以為神仙下凡。依常識判斷,應是天生畸形。支離疏縫補洗衣,自己來,自食其力沒問題。還會算命卜卦,養活一家十口。註01

莊周指出,政府徵調兵役、勞役,沒他的份。救濟病苦,領兩、三石米,十來捆柴,少不了他一份。成天搖搖晃晃走在街道,逍遙自在!莊周嘆曰:「夫支離其形者,猶足以養其身,終其天年。」先天畸形的人,還是有用處,為自己所用。「又況支離其德者乎!」裝瘋賣傻扭曲自己,深藏不露智慧才德,隱於市儈山林,不是逍遙又自在註02!莊子寧可「支離其德」,拒當『神龜』,甘願作拖著尾巴爬在泥濘中的小烏龜。註03

  莊周(約在西元前三七○至三二四年),戰國楚人,生在亂世,雖不能做自己,但發現「無用之用」,找 到精神上「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的空間,效法「澤 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飲」,「鷦鷯巢於深林,不過一枝,偃鼠飲河,不過滿腹」註04。清靜寡欲,「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

支離疏天生畸形,看起來一無用處,就因為一無用處,不為他人所用。因此,得免於他人「工具」的苦厄,過著逍遙自在的日子。莊子發現此「無用之用」,是個人「目的」自主的無限空間,開發老莊哲學,留傳千古。

註01  「支離疏者,頤隱於齊,肩高於頂,會撮指天,
   五管在上,兩髀為脅,挫鍼治 ,足以糊口,鼓
   筴播精,足以食十人。上徵武士,則支離攘臂以
   其閒;上有大役,則支離以有常疾不受功;上與
   病者粟,則受三鍾與十束薪。」
   見莊子內篇人間世。

註02  「夫支離其形者,猶足以養其身,終其天年,又
   況支離其德者乎。」
   同前註。

註03 莊子釣於濮水,楚王使大夫二人往先焉,曰:「
   願以竟內累矣!」莊子持竿不顧,曰:「吾聞楚
   有神龜,死已三千歲矣,王巾笥而藏之廟堂之上
   。此龜者,寧其死為留骨而貴乎?寧其生而曳尾
   於塗中乎?」二大夫曰:「寧生而曳尾塗中。」
   莊子曰:「往矣!吾將曳尾於塗中!」
   見莊子外篇秋水。

註04 莊子內篇逍遙遊:…今子有大樹,患其無用,何
   不樹之於無何有之鄉,廣莫之野,彷徨乎無為其
   側;逍遙乎寢臥其下,不夭斤斧,物無害者,無
   所可用,安所困苦哉!
莊子內篇逍遙遊: 鷯巢於深林,不過一枝;偃
   鼠飲河,不過滿腹,歸休乎君,予無所用天下為
   !
   莊子內篇養生主:澤雉十步一啄,百步一飲,不
   蘄畜乎樊中,神雖王,不善也。

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主權在民,人民做主

  人類追求目的自主 (Autonomy of Purpose) 乃為不 可阻擋的文明趨勢。中國人在二十世紀,接受世界文明 主流價值,成功向世人展示「主權在民」政治原理,如 1911年的國民革命,及1949年的人民革命,君權神授等 封建思想已拋入歷史如敝屣註11。那麼,對於台灣人民的 自主權行使,能否給予相同的鼓勵呢?即使有難以割捨 的兄弟情誼,亦應以理性態度,提出說服力而非武力, 向世人昭示,中國人已邁向世界文明主流。當然,台灣 人民由衷祝福中國人繁榮興盛,也期盼中國人的些許祝 福。
註11 二十世紀初,除帝國主義風行一時之外,民族自決、民主主義與社會主義的發展,也蔚為風氣。首先是中國於一九一一年爆發辛亥革命,兩百多年的滿清專制王朝被推翻,改立民國。見光武誠前揭書〝從戰爭看歷史〞,頁180。
以上是「天祐台灣」 第一章 常識、常識判斷(Common Sense)全文

唯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沒有不可解除的社會契約

  一個值得參考的案例,即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獨立運 動。加拿大政府當局及法律從未將此獨立運動,視為分 裂國土,反而是加拿大政府積極提出具說服力的措施, 說服魁北克人繼續留在加拿大。即使魁北克獨立公投未 過,但加拿大仍然尊重魁北克人繼續他們的獨立教育及 活動,魁北克至今還是不斷努力,希望有一天能夠獨立 。

大家用常識判斷

  我們依常識的判斷,提出以下界說:
一、 台灣人民尊重一中原則,但不涉入中國:尊重一中原則,一如台灣人民尊重一美、一英、一日、一法 一樣,世界上只有一個美國、一個英國、一個日本、及一個法國,其他國家依此類推,台灣尊重各國存在的事實,台灣不是上述各國的一部份,同理,台灣也不是中國的一部分。

二、 台灣人民不涉入中國的統獨紛爭:統獨問題是中國 內部的政治紛爭造成的,應由國共政黨承擔,台灣人民沒有責任承擔中國內部政爭、歷史糾葛,而中國也不該將此政爭和糾葛加諸於台灣人民。

三、 中華民國政府,係在台灣的外來政權,是否代表中國,或與中國統一,是中國人的問題,與台灣人民沒有任何關係。亦沒有所謂「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是台灣」等問題。

台灣人民應基於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成為台灣的主權者 (Sovereign) 。此權利雖然遭到長期的壓抑與扭曲, 仍然存在,亦不因參與中華民國體制而喪失,因為這是 人民本有、不可讓渡、不可剝奪的天賦權利,沒有任何 條件可以限制,同時基於主權在民原理,台灣人據以建國。

中國人是台灣人的永遠主人?永遠的統治者?

  中華民國政府在終戰後,代表同盟國(戰勝國)受 降並受託暫時接管台灣,不能遵守國際法有關佔領規範 及遵循大西洋憲章與聯合國憲章所宣示人民自決原則, 扶持台灣人組成自治政府並進行自決,卻逕行軍事統治 台灣,長達四十年以上,此與武力強佔、強取,有何不 同?又於此佔領期間,軍事政府遂行二二八事件後一系 列屠殺與白色恐怖,直到一九八七年解除戒嚴,諸不仁 不義惡行始不得公開行之,台灣人民才得以享受起碼的 自由空氣。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政當局能無視之?!惟中 華民國國民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長期鬥爭中國的 正統與代表性,將台灣人民無端捲入,則台灣人民得享 有免於恐懼、匱乏之自由 (Freedom From Fear, Want) , 此等權利安在?

  台灣人民擁有台灣主權,乃基於天賦人權與常識之 自證原理,天經地義,不辯自明。蓋人民非土地之附著 物。土地係人民生存權(生命、自由、追求幸福;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所不可或缺,人 民及於土地,土地不及於人民,乃公理之彰顯。因此, 若有 人主張其對於台灣主權相對於台灣人民對於台灣主 權之優越性,請提出說服力 (Persuasion)而非武力(Force) 。

到底誰欠誰?

  即使回歸歷史面,清國以武力奪取台灣,又永久割 讓台灣主權給予日本,其對於台灣人的不仁不義,中華 民國政府難道願意概括承受?又台灣早已不屬於清國領 土,何況中國?同時中華民國對台灣的諸多惡行,中華 人民共和國是否也願意承受?舉其大者,二二八以降的 一連串大屠殺、戒嚴三十八年的軍事統治、扭曲的動員 戡亂時期法制,都是對台灣人基本權利的漠視及侵犯! 扼殺了每個人做人的根本權利及尊嚴。

「進我家門,先得到我的同意」

同意就是硬道理,沒有經過台灣人的同意,竟然來了那麼多統治者。
中國人、日本人就這樣來來去去。
未經同意的統治,就是侵略。
 
 台灣,除少數南島語系的原住民外,是個移民社會 ,獨立建國屬天經地義,然而, 1683年滿洲人武力奪取 台灣,1895年日本人又以武力從滿洲人手中奪取台灣, 作為殖民地,終戰後 (August 15, 1945) 脫離日本的殖民 關係,未能依大西洋憲章及聯合國憲章所宣示的人民自 決原則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註10,恢復主權與 自治權,行使自主權,以獨立建國,猶如太陽不照台灣 ,台灣人民沒有享受太陽的自然權利,嚴重違反常識!

 迄今六十年已過,中華民國政府猶非法統治台灣。 半世紀以來,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其 歷史恩怨仍糾葛著台灣。人民自決是聯合國憲章宣示的 普世價值,中華民國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 理事國,並先後由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參與聯合國事務。因此,應尊重並接受此普世價值 。

 試問,1911年中華民國依自然權利與主權在民原理進行國民革 命而創建,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亦照著同一原則進行人民革命而建立。這兩次成功革命的正面意 義為何不及於台灣人民?甚至無從鼓勵台灣人民主權在 民的醒思?

註10  聯合國憲章 第十一章 關於非自治領土之宣言

   第73條  聯合國各會員會,或擔承管理責任之領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認以領土居民之福利為至上之原則,並接受在本憲章所建立之國際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量增進領土居民福利之義務為神聖之信託,且為此目的:(子) 於充分尊重關係人民之文化下,保證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丑) 按各領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環境、及其進化之階段,發展自治;對各該人民之政治願望,予以適當之注意;並助其自由政治制 度之逐漸發展。(寅) 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卯) 提倡建設計畫,以求進步;獎勵研究;各國彼此合作,並於適當之時間及場合與專門國際團體合作,以求本條所載社會、經濟、及科學目的之實現。(辰) 在不違背安全及憲法之限制下,按時將關於各會員國分別負責管理理領土內之經濟、社會、及教育情形之統計及具有專門性質之情報,遞送秘書長,以供參考。本憲章十及十三章所規定之領土,不在此限。

   第74條  聯合國各會員國公同承諾對於本章規定之領土,一如對於本國區域,其政策必須以善鄰之道奉為圭臬;並於社會、經濟、及商業上,對世界各國之利益及幸福,予以充分之注意。

大西洋憲章

第二、他們不希望看見發生任何與有關人民自由表達的 意志不相符合的 領土變更。

第三、他們尊重所有人民、民族選擇他們願意生活於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權利;他們希望看到曾經被武力剝奪其主權及自治權的人民、民族,重新獲得主權與自治。

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不必勞煩康德的理性批判,用我們天生的常識判斷就夠了。 以上事例彰顯天賦人權乃是不辯自明的普世價值, 而人的「目的自主」更是不可違逆的文明趨勢,因此:

  一、早期英國移民,遠渡重洋,在北美洲、澳洲、 紐西蘭建立家園、組織政府,制定法律建立國家,脫離 英國臣民 (Subject) 與殖民身分,成為自己的主人與國家 的主權者 (Sovereign) 乃天賦人權的正當行使。

  二、終戰後,在強權即公理制壓下的殖民地人民, 終於「恢復主權與自治權」,亦是天賦人權的正當行使 ,完完全全合乎常識、常識判斷。

沒有解放軍的世界解放運動,全世界絕大部分的殖民地都解放,獨立而建國

  二次大戰後在大西洋憲章 (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 與聯合國憲章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June 27, 1945) 所宣示的「人民自決原則 」,無論是戰勝國還是戰敗國都一體適用,於是乎戰後 的殖民地,皆援引此原則進行獨立,至今數量已逾一百 二十多國,且都已加入聯合國成為其會員註09。

註09  近五十年來全球宣布獨立國家一覽:原英屬地:拉丁美洲:百慕達、貝里斯、聖克里斯多福、巴哈馬、牙買加、多明尼加、聖露西亞、聖文森、格瑞那達、千里達托貝哥、蓋亞那,大洋洲:萬那杜、紐西蘭、吉里巴斯、所羅門、土瓦魯、斐濟、東加,南亞:印度、不丹、斯里蘭卡、馬爾地夫、巴基斯坦,西歐:愛爾蘭、馬爾他,中東:塞普路斯、約旦、卡達、巴林,非洲:甘比亞、獅子山、迦納、奈及利亞、波札那、尚比亞、賴索托、史瓦濟蘭、模里西斯、馬拉威、塞昔爾、烏干達、肯亞。原法屬地:東南亞:寮國,中東:敘利亞、黎巴嫩、突尼西亞,非洲:馬利、塞內加爾、蓋亞那共和國、象牙海岸、布吉納法索、貝南、尼日、查德、中非共和國、迦納、剛果、馬達加斯加、科摩羅、吉布地。原西班牙領地:非洲:摩洛哥、赤道幾內亞。原葡萄牙領地:非洲:維德角、蓋亞那比索、聖多美普林西比、安哥拉、莫三比克。原荷蘭領地:拉丁美洲:蘇利南,東南亞:印尼。原比利時領地:非洲:薩伊。原日本領地:東南亞:菲律賓。原南非領地:非洲:賴米比亞。原蘇聯聯邦:白俄羅斯、烏克蘭、摩達維亞、哈薩克、吉爾吉斯、塔吉克、烏茲別克、土庫曼、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喬治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原南斯拉夫聯邦:馬其頓、波士尼亞-赫塞哥維那、克羅埃西亞、斯洛伐尼亞。多國統治領地:東南亞:緬甸(英、日),非洲 :蘇丹(英、埃)。托管地:大洋洲:諾魯(英、澳洲、紐西蘭)、圭亞那(奧地利)、西薩摩亞(紐西蘭)、密克羅尼西亞(美)、馬紹爾(美)、帛琉(聯合國),非洲:多哥(法)、喀麥隆(法、英)、蒲隆地(比利時)、盧安達(比利時)。新興獨立國:大洋洲:巴貝多,南亞:孟加拉,西歐:奧地利,東歐: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羅馬尼亞、保加利亞,中東:以色列、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非洲:辛巴威、厄立特里亞。見楊新一著,台灣的主權,過去、現在、未來,胡氏圖書出版社,2000.2頁三三八以下。

美洲人懂,歐洲人懂,印度人甘地更清楚!台灣人能不懂嗎,我們絕不缺乏常識和常識判斷能力!

  再看大英國協 ( 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 ) 註08 的例子,其成員以聯合王國 (United Kingdom) ,及南 非、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錫蘭、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原英國殖民地為主。這些殖民地脫離英國統治 後,以獨立的身份參加英國組織的國際協同體制,進一 步的顯示這些國家的獨立地位與自主性。

註08  大英國協會員國共五十四國:the Bahamas,Bangladesh, Barbados, Belize, Botswana, Brunei Darussalam Cameroon, Canada, Cyprus, Dominica, Fiji, The Gambia, Ghana, Grenada, Guyana, India,Jamaica, Kenya, Kiribati, Lesotho, Malawi,Malaysia, Maldives, Malta, Mauritius, Mozambique, Namibia, Nauru, New Zealand, Nigeria, Pakistan,Papua New Guinea, St Kitts and Nevis, St Lucia,S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Samoa, Seychelles,    Sierra Leone, Singapore, Solomon Islands, South Africa, Sri Lanka, Swaziland, Tanzania, Tonga,Trinidad and Tobago, Tuvalu, Uganda, United Kingdom, Vanuatu, Zambia, and Zimbabwe。Also, see, The New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Micropaedia, Vol.3. 15th edition. P.495

自然權利不可剝奪(Inalienable),是人類的平等天賦。美國人懂,法國人懂,歐洲人也懂!

獨立宣言的內容不僅是 self-evident 原則的呈現,同 時宣示人權的天賦及統治權來自於人民的同意,進一步 昭示了主權在民的實質內涵。即政府為保障人民權利而 存在,其合法權力乃基於被統治者的同意,人民不再是 臣民而是主導自己命運的主權者。獨立宣言更影響到整 個美洲大陸及歐洲移民之後的世界性獨立浪潮註06。

隨著美國獨立建國的成功,法國亦於1789年爆發平 權革命,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隨著法國革命的擴張 ,傳布到整個歐陸。此次革命昭示世人的,是主權在民 的政治原理乃普世之價值,影響到歐陸之後的立憲運動 註07。


註06  受到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運動成功影響,十九世紀南美各國紛紛脫離西葡兩國控制,逐漸向美國靠攏,見光武誠著蕭志強譯,從地圖看歷史(Reading the history from maps) 世潮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8月,頁163。

註07  光武誠著,蕭志強譯,從戰爭看歷史,世潮出版有限公司,2005.4.頁145-146.

美國人依據常識判斷,自己做主,主張「自然權利」,宣佈「獨立」而成功建國

  美洲移民不再是英國國王陛下的臣民(Subject),而 是獨立的主權者 (Sovereign)。人權、自由及獨立的北美 聯邦,於焉誕生,而人類史上第一位基於主權在民的 〝君王〞,亦於一七八九年三月四日正式登基,即合眾 國憲法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公布生效。 美洲移民的獨立自主精神,可參見下列節錄的美國獨立 宣言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註05: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我們認為諸此真理不辯自明,即人生而平等,造物者 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且不可剝奪的權利,諸如生命、自 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

(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組成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 力,是來自於人民的同意。)

註05

 見頁十二,《不朽的美國歷史文獻》 ( Living Documents of American History ),新亞出版社有限公司,一九七六年七月再版。

依據常識判斷,自己做主!

  潘恩 (Thomas Paine, 1737-1809) 堅信常識與自然權 利不辯自明的自證原理,遠赴美洲大陸,投入獨立運動 ,寫了常識 (Common Sense, 1776)註04 一本小冊子,揭櫫 人的常識可以充分判斷,英國王室的專制、蠻橫,嚴重 違反天理,而且,根據 Bible 的記載,猶太諸位先知認 為上帝才是人的君王,若基甸、撤母兒等先知,皆不接 受大眾的擁立為王,以免叛離上帝。潘恩進一步認定, 法律才是北美洲的君王,因此,據於自然權利,北美移 民應自組政府,制定法律,獨立建國。一本不到五十頁 的「常識」小冊子,竟然同時推動北美洲的啟蒙與獨立 運動。

註04

 潘恩「常識」(Common Sense, 1776)中譯本,可見何實譯,湯瑪斯.潘恩,(Thomas Paine) 常識 (Common Sense) ,華夏出版社.中國北京,2004年1月出版。

太陽出來,白天來到,就是不辯自明!

  人權與生俱有,不辯自明,不必爭論以下論點:

1. 上帝或上天存在與否?

2. 上帝或上天有否賦與人類自然權利 (Natural Rights)?

3. 又如何賦與?

4. 效力為何?

5. 又何時撤回?諸如此類庸人自擾的問題。

爭論太陽是受造還是自然形成的,其意義可能有限 ,探索上述的問題,可能會觸碰到神話與形而上學建構 註03,與知識的累積、進步。但無論如何,這些論證並不 會影響太陽的存在與人類享受太陽的事實與權利。這就 如同討論人的出生來自於受造還是自然進化?不影響人 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因為人出生的事實,即是自然權 利的證明與產生。


否定人權的人,不但不提反證,反而認為自己的權力大於任何人,也不用舉證。這也能說「不辯自明」?


哦,拳頭大!強權就是公理(Mighty is Right?)


不會是人類的共同意志(General Will)?

註03

 就萬物「起始」或「最初事物」的追尋,哲學與神話並無不同,但愛智者 (philosophos) 與愛神話者 (philomythos)究竟有別,亞里斯多德就把最早的哲學家稱作「談論自然的人們」,以區別早先    談論神話的人,見列奧.施特勞斯著,彭剛譯,自然權利與歷史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左    岸文化, 2005.5.頁一八四,亞里斯多德,形而上學,981b 27-29, 982b8.

Idealism VS Realism? Nominalism VS Realism? 相信我們的常識判斷─感官知覺加上推理(Reasoning)

  歐美自18世紀以來,知識界肯定常識、常識判斷, 發展一套哲學系統,稱為常識哲學(Common Sense Philosophy)註01,用以認定人權的與生俱有,乃不辯自明 。這套哲學的解說,可見於美國開國元勳湯瑪斯‧傑佛 遜 (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 的見解。他曾說:「 單一感官容或有錯覺之可能性,然究屬少見。唯吾人所 有感官同時共覺,加推理能力,絕不致於錯覺。諸感覺 指證實體,且為生活所有目的,此已足夠,不需沉緬於 幻夢玄思、深不可測之淵谷。」
註01
 常識哲學:十八世紀、十九世紀初,雷德 (Thomas Reid) 、佛格遜 (Adam Ferguson)、與史都華     (Dugald Steward) 等蘇格蘭學派 (The Scottish School) 主張常人實際認知中,感官知覺不僅是觀念與主觀印象,而且是外在相對實體本質的確信。
 雷德強調:此等信念專屬於人類的常識與理性。就常識而言,學者與文盲、哲學家與勞動者,皆同一水準。The New Britannica Encyclopaedia, Micropaedia, 15th edition, Vol.3 , P.494.啟蒙時代(The Age of Enlightenment),伏爾泰 (Francois Marie Arout de Voltaire, 1694-1778)認為常識非 但是理性,而且是可靠知識,其真實性不待驗證 已不辯自明。而伏爾泰、狄德羅 (Denis Diderot,1713-1784)、康蘭柏 (Jean le Rond d' Alembert,1717-1783)、赫爾維秀 (Claud-Adrien Helvetius,1713-1771)、康巴哈 (Baron D’Holbach, 1723-1789)、孟德斯鳩 (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 1755) 等常識哲學家,並不以常識論知識為已足,進而以常識作為平等論之基礎,並作為改革依據。
 潘恩(Thomas Paine, 1737-1809)以《常識》一 本小冊子(Pamphlet)、傑佛遜 (Thomas Jefferson,1743-1826) 以常識唯實論(Common-Sense Realism)在美洲大陸推動歐洲移民的獨立建國運動。值得一提,傑佛遜也是美洲獨立宣言起草人之一。而獨立宣言更是潘恩「常識」一書所述民主原則的縮影與條文化。

註02

 Thomas Jefferson, From Letters to John Adams,Monticello, August 15, 1820, Quoted in Guy W.Stroh, American Philosophers, D. Van Nostrand Company. Inc. (1968), pp.34 -35.

我創造了太陽

   「我創造了太陽」

   就有人說得出口,還說「為而不有」?
   經得起「常識」的檢驗嗎?
   

有個人說:「我創造了太陽」

   當然,沒有人理會他。

那人又說了:「我上輩子的確創造了太陽!」當 然也沒人會理他。

  假定這個人生於現代,應該沒有人會與他爭論。反之,會認為這人胡鬧、沒有常識,甚至會認定他瘋了。因為基於常識,太陽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有別於人為 或人造物,而太陽是否是人造或自然形成,當然可以依 據常識來判斷。

  假定他生於古代的一個小村落,如同現代,不會有 人認同他,他的想法雖不見容於別人,村人自行過著自 己的生活,毫無顧忌地享受著太陽,這人還是不斷的教 育子女:「我創造了太陽,大家要好好利用太陽,同時 秉持著『大公無私』的精神與他人分享。」他的一再嘮 叨叮嚀竟然演變成這家族的祖宗遺訓,數個世代後,該 族人中出現傑出的後代,憑藉著過人的體力與智力,終 於一統該地區的部落,建立了王國。這位強人想起祖訓 ,因此,發布訓令:「太陽是朕祖先創造的。」「同時 因為朕祖先訓誡要〝大公無私〞,所有人民才得以享受 這恩典,從今以後,人們都該感激朕祖先,朕是現世的 太陽王,必須效忠於朕,如同太陽君臨天下,不得有異 心,不然就不能享受到『太陽王』的恩典」。一個「無 中生有」的權威如斯建立。太陽王國的神話,經不起常 識、常識判斷 (Common Sense)的考驗,一如國王的新衣 ,經不起孩童的檢驗。

  人都自知,自己無能創造太陽,也堅信任何人皆無 能創造太陽。而且,即使對於自然 (Nature) 一無概念,人為與自然之分辨興趣缺缺,唯,仍堅持享受太陽永遠 無償免費 (Free) ,天賜恩典或自然而然,見仁見智,除 互相尊重,誠無爭論必要。

  自知自己無能創造太陽,堅信任何人,無論現在、過 去、甚至未來,皆無能創造太陽,堅持享受太陽永遠無 償免費,且不可剝奪 (Inalienable) 是常識、是常識判斷 ,不必提出任何解說論據,事務本身不辯自明 (Self-evident)。

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回歸常識

  常識是人類平等的天賦,有詩為證:「山近月遠覺 月小,便道此山大於月,若人有眼大如天,還見山高月 更闊。」山高月闊只是常識之見,不是天之見,人沒有 大如天的眼力,若人有眼大如天的假設,根本不成立, 總歸還是人的眼見,還是凡夫俗子的見識,障眼術還是 經不起常識的檢驗,還是回歸常識。

  坊間流傳一則故事:有隻烏鴉為摘后冠,收集各式 各樣五顏六色羽毛,黏在身上,居然能在眾鳥競艷下, 擠下鳳凰,登上后座。一陣強風挾雨,黏在烏鴉身上的 羽毛脫落殆盡,眾鳥錯愕中,烏鴉露出原形,醜窘畢現 ,無地自容!時代巨人、偉人、導師、救星,經得起常 識檢驗?不必一陣風雨! 天祐台灣

無奈的台灣漢裔遺(移)民後代 序於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以上是「天祐台灣」三版序

作者劉蓁(筆名)

用常識走自己的路

  台灣人不要再以「馬關條約的割讓」、「開羅宣言的偽造」,做為主權論述的基礎。聯合國憲章已經保護了基本的人權,台灣人可以自己走自己的路。

  羅斯福總統的道德勇氣與真知灼見,令人敬佩,二次大戰同盟國也因美國的參戰而轉敗為勝,聯合國宣言、聯合國憲章及世界人權宣言乃至爾後兩個人權公約,皆可見到羅斯福總統的用心,雖然羅斯福總統未及親眼目睹這些人類偉大共同成就。當然這些成就,對台灣人而言,可望不可及!

  每次步行、或行車羅斯福路,或想起羅斯福路,總有無限感慨,斯人已遠,偉大事蹟仍在。羅斯福總統為維護人類自由,鼓勵美國人為自由而戰,傾出美國建國所累積的資源和力量,戰勝邪惡,並投入戰後復建工作,恢復道德秩序,這個以個人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為基礎 的道德重建、重整所建立的秩序,仍是維持世界和平、安定的主要力量,能不珍惜?

  而蔣介石雖然珍惜羅斯福總統,並以台北一條幹道銘之,但蔣介石以武力掠取台灣人民的主權與自治,又遂行長期的恐怖統治,踐踏羅斯福總統守護「人類自由與人權」的道德形象,更踐踏台灣人民對於中國人情逾兄弟的信賴!王道何在?天道何在?

  羅斯福總統有堅定的上帝信仰,但還是常人,雖然長期坐在輪椅,還是常人,他用常識看人類的過去、現在、未來!因為十七世紀(近代)以來,世界性的道德重建或重整乃至政治、道德秩序的建構,皆以人的常識為衡準 (Measure) ,而常識幾乎是人類最平均的天賦,讓我們也用常識走出我們自己的路。

強權即公理?

有些論者常引用馬關條約說台灣以永久割讓給日本,自此不屬中國,殊不知這樣的主張其實是落入「強權即公理」的圈套,當年日本可以用武力手段奪取台灣,來日中國未嘗不可如法炮製?關於這點,我們看看書上怎麼說?

 大西洋憲章旨在揚棄古老「強權即公理」及其既得利益,以彰顯人權之不可剝奪,從而為交戰雙方戰後處理權利、義務提出兩大原則:一、戰勝國不以勝利者(即征服者)宰制戰敗國,不要求割地、賠款。二、勝敗雙方應適時退出佔領區,拋棄殖民地、屬地,以免埋下日後戰爭種子。丘吉爾首相參與憲章發表,深具意義!英國稱日不落帝國,殖民地、屬地遍布世界五大洲,而且美國還是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丘吉爾與羅斯福會面當時,甘地正領導印度人民,進行獨立運動,脫離英國殖民統治。
  然而,蔣介石集團除操弄回歸祖國的鬧劇外,亦持「開羅宣言」壯大光復台灣的聲勢!其權謀詐術,真「開羅」斯福總統的眼界,幸好羅斯福當時已辭人世!該宣言嚴重違反大西洋憲章的宗旨與精神,羅斯福與丘吉爾豈能出爾反爾為其背書。而且,被掠奪、剝奪主權者,是台灣人民,不是中華民國,更不是大清帝國。大清帝國是掠奪者,同於日本,只有永遠放棄掠奪物的義務,沒有恢復掠奪,甚至光榮恢復掠奪物的權利。中華民國沒有任何立場光復台灣,只有協助台灣人民恢復主權與自治的不可推卸責任。因此,開羅宣言不值辨識真偽,就如同幾位鄰居共同製作文書,聲明你的房舍是右邊鄰居所有,你的反應如何?不是羅、丘、蔣或其他大人物簽了或說了就算數!究竟,強權不造公理!
  而且,結束戰爭狀態的和約,如多邊條約的舊金山和約 ( 中華民國根本未簽署 ) 與雙邊條約的中日和約,也不提台灣主權有讓受情事,若上述條約可允許默認讓受,無異類比叢林世界,落敗的老虎,放棄山羊,山羊就屬於勝戰的獅子?人類文明不就倒退到洪荒時代!但無論如何,中華民國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光復且統治台灣迄今,竟然不見美國、英國,甚至日本提出任何反對意見,國際正義(International Justice)何在?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尊嚴又何在?台灣人就只有等待自然正義(Natural Justice)!依賴天祐台灣!

道德重建的範本--美國聯邦憲法

  羅斯福總統在上述「致國會咨文」提出一個重要概念──道德秩序 (Moral Order) 。此概念可溯及西方十七世紀自然法思想的革命性轉變,由義務論轉變為權利論自然法,使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同義異名。霍布斯以個人生存自保 (Self-Preservation) 首開其先,霍布斯認為個人生存自保是絕對權利、不可剝奪,是道德事實 ( Moral Fact ) ,義務相對而生,道德以此為基礎。洛克稱此個人不可奪權利為自然權利,並界定為生命、自由及財產權利,洛克進一步以自然權利為基礎,藉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概念,推演出統治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從而成型。

  啟蒙時期,常識哲學家更以人天賦常識的自證功能,推動自然權利思想及道德重建與重整,引發人生而平等的普世平權運動(Universal Egalitarianist Movement),建構近代政治與道德秩序。美洲移民即以自然權利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建國, 而美國聯邦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arch 4, 1789 ) 就是人類史上第一部呈現道德重建的道德體系範本。羅斯福總統將此道德體系的精隨──自由,演繹為人類四大主要自由 (Four Essential Human Freedoms),堅定守護個人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的普遍道德秩序,並做為對抗:

  一、納粹集團、軍國主義武力征服世界的野心,此古老「強權即公理」的信徒。

  二、藉自由道德之名,行「強制自由、強制道德」的革命輸出者。亦脫離不了「強權即公理」的盲從。

光復?接收、劫收!

  時代雜誌 (Time Magazine) 在一九七五年四月五日後最近一期專題報導蔣介石生平事蹟。筆者依稀記得如下評語:「他未曾擁有,談什麼喪失? (He never owned, how to lose?) 」,意思是:蔣介石念念不忘光復大陸,但他未曾擁有大陸,沒有失去大陸的事,談什麼光復大陸!論者應是基於主權在民原理而下此評語。
  筆者亦如法炮製:「他未曾失去台灣,光復什麼台灣?」,台灣人天賦的主權與自治,滿州人武力掠奪之,日本人亦以武力掠奪之,並裝飾以馬關條約,沾上條約神聖 (Pacta Sunt Servanda) 的文明色彩 。中華民國變本加厲,夾著勝利國受降代表的無上權威,公然進行劫收、掠奪。受降僅被授權解除軍事武裝接收武器,不容許「劫收掠奪」戰利品及當地人民的天賦權利,光天化日的掠奪,冠以光榮收復,還是不折不扣的掠奪。中華民國不能再無視於假藉光復之名,行掠奪台灣人民天賦主權與自治之實,所應負起的一切責任!

依法,台灣人必須以台灣人為敵,以中國人為敵,真是恐怖!白天、夜晚都一樣恐怖,還稱「白色恐怖」?!

  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蔣介石集團(掛著中華 民國名義)光復台灣!光榮恢復中國對臺灣主權與統治 。四年後,蔣氏集團流亡台灣,從一場慘烈的「成王敗 寇」的中國內戰敗逃,另豎起光復大陸的旗幟以延長內 戰,挾持台灣人,訓令台灣人與中國人為敵、與台灣人 為敵,中共與台獨是二合一敵人。中共統治百分之九十 九以上的中國人與中國領土,稱敵區、匪區。台灣人天 經地義恢復主權與自治是台獨、叛亂份子。天何言哉, 竟能如此為台灣人無限樹敵!蔣氏集團統治下的台灣, 幾成戰場,敵我難分的戰場,而且台灣人世世代代受害 已夠慘了,那堪為其製造敵人,讓加害者披上正義的外 衣,讓受害變成罪有應得。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事件後一 系列屠殺,乃至頒布戒嚴令「合法化」長達三十八年軍 事統治的白色恐怖,皆可名正言順!?又堅定「做自己 、做自己的主人」的台灣人,「法定」成為中國人的敵 人、台灣人的敵人,只能「支離其德」追求精神上「做 自己,做自己的主人」或他鄉異域自我放逐,或歸鄉之 途,橫遭阻隔,遙想家鄉、故鄉台灣,情何以堪!又其 尊嚴安在?五千年的中國道統、王道,中國國民黨,作 何詮釋?誠然違逆天道!

2010年6月16日 星期三

祖先哪裡來?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台灣人已解除束縛,恢復主權與自治,勿需期待任何解除令,如聯合國憲章或舊金山和約。台灣人民常識一直受禁錮,由於屈服武力,養成習慣性服從,不覺知已自由、解放,竟然又讓侵略者操弄民意,上演「回歸祖國」的戲碼,明目張膽奪取台灣人天賦的「主權與自治」。假定漢裔台灣人天命必須要有祖國,只有大明國勉強算數,但已亡於滿州人!問問美國白人、加拿大白人、澳洲白人,甚至新加坡華人,祖國在哪?答案:就是頭頂的天,腳立的地。This is my country! 當然,祖先的來自清清楚楚,溯源何止上古!   (待續)

恢復自然權利

二次大戰期間,美國總統羅斯福致國會咨文 (Message to Congress, January 6, 1941) 宣佈並誓言捍衛人類四大自由(即言論、信仰的自由與免於匱乏、恐懼的自由)。同年,更與英國首相丘吉爾海上會合,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 (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未久,美國先後對德、義、日三軸心國宣戰。


  英、美兩國領袖在憲章作八項聲明,表明無意擴張領土及其他利益外(第一項),並聲明:「不願見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第二項)及 「樂見遭受武力掠奪主權與自治的人民,恢復其主權與自治」 (第三項)。  


 顯然,「非經人民自由意志同意的領土變更」與「武力掠奪人民的主權與自治」,侵犯、剝奪人類四大自由,同時亦侵犯、剝奪人類天賦自然權利。羅斯福總統呼籲美國人民為捍衛人類四大自由及自然權利而戰,也就是為捍衛人性最寶貴的價值與尊嚴而戰。

  憲章用「恢復人民的主權與自治」,完整表達人民的主權與自治係自然權利、與生俱有。恢復 (to restore),回復原狀,停止侵犯、剝奪行為,排除侵犯、剝奪行為,回復原有狀態。不同於取得 (to gain) 或給予 (to give) 。 (待續)

中華民國在台灣的long-stay

「樂見遭受武力掠奪主權與自治的人民,恢復其主權與自治。」

───大西洋憲章───


“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 (Third)               --- The Atlantic Charter ---

漢譯一:「樂見遭受武力掠奪主權與自治的人民,恢復其主權與自治。」(第三項)

漢譯二:「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與自治。」(第三項)


───大西洋憲章───



莫!莫!莫辜負 上天賜與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 暨常識判斷能力




台灣人民 當!

光榮恢復 天賦主權與自治 完成建國大業




莫!莫!莫侵犯

上天賜與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




中華民國在台灣的long-stay

不僅 攏是假

而且!嚴重!

侵犯 所有台灣人民的主權與自治權

侵犯 台灣人民的自然權利

常識 引領咱台灣建國

「十方微塵如來,異口同音,告阿難,言:善哉阿難,……汝復欲知無上菩提,令汝速證安樂解脫,寂靜妙常,亦汝六根,更無他物。」~~【楞嚴經卷五】



人類天生的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其功能,就是常識、常識判斷。(見原書第99頁說明)認識、相信並善用常識,知菩提、證解脫,不難,何況建國!  十八世紀,北美洲的英國移民,充分認識常識,堅信常識判斷的妥當性 (Validity)與普遍一致 (Universal Conformity)。因此,昭告示人 (Declare) 「吾人認為諸此真理,不辯自明,即人生而平等,造物主,即上天,賦與所有人若干明確且不可剝奪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組成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美國獨立宣言節譯,原文見原書第14頁】


  北美英國移民,據於“常識”,宣布獨立,並成功建立美利堅合眾國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獨立新國家。        

  常識 引領美國建國成功,當然也可引領咱們建國。

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第八章 結論之八

  探索人權之法理,故在理解權利之原理與人權可能存在基礎;惟瞭解人權現時正受何侵害,以及此等侵害所根據之理由,其重要性並不亞於人權法理之積極建立。否則,吾人未確定人權之普遍法理前,人權已失其存在。此種認知或認識當不能茍同聯合國對於普遍人權危害之認知,否則,普遍人權之承認,必如黑格爾哲學之真實、合理過程,終必失其真實與合理。

就西方經驗人權理論而言,從自然權利論之確立伊始,每引上帝或自然法作為天賦權利之依據;亦即,上帝觀念用為說明人之平等與尊貴,而自然法觀念用為說明道德功能之天賦。人之尊貴與天賦道德功能,無異指證人之尊嚴與價值之所在。上帝與自然法觀念,涉及西方千年以上之文明背景及形而上學之原理,其獲得普遍接受,並非易事。唯就自然權利而言,其權利觀念係繫於理性之指導能力,亦即繫於理性之指導功能;此一命題,不必涉及宗教信念與形而上學原理。理性之指導功能乃康德批論之主題,其答案完全肯定,並作「人為一道德主體」「本身得為一終極目的」之結論。

康德承認其批判論已逾經驗知識之範圍,然不涉入本體知識(註八)。其批判目的乃藉理性本身之功能,認識最高知識原理與最高道德原理。此等原理純屬智性,稱先驗知識與純粹知識,而不稱本體知識;亦即,此等原理完全可知,亦為事實存在。因此,吾人可藉康德之批判論,肯定理性之指導功能,以獲得道德、自由與本性之完整概念;從而,為人權提供經驗與超驗之理論基礎。
就經驗人權與超驗人權之理論所及,吾人當能確立一共識,此即以「人」作為權利主體之獨立命題;生命之賦與,及生命之歸宿,固然可作若干經驗或超驗之推理;甚至涉入絕對精神領域之探索。然而,人,作為現象界之一生命體,有其不可否認之自主性,其或源於天賦,或源於後天獲得,已無關此自主性之肯定。因為,社會之主導在人,歷史之主導亦在人。換言之,「社會乃一行為場合,然所有行為之淵源乃在組成社會之個人」。此自主性乃人性尊嚴與價值之所在。而妨害人之自主性,並非生命之賦與者,乃人本身能力之濫用,此能力亦係源於天賦或源於後天,要不改變其於人之自主性之妨害。故而,人之權利乃在維護人之自主性,而理性之指導能力,亦在維護人之自主性。因此,人之自主性,亦即人性之尊嚴與價值,乃權利之目的所在,亦為人權之法理基礎。此人權之法理基礎,乃以「人」作為權利主體之單獨或獨立命題,則人之權利,乃基於人之為人之事實(註九)。自然法或不可剝奪之法,自然權利或不可剝奪之權利,僅其有力之佐證而已。

註八:康德於「純粹理性批判」再版序謂:「惟,顧及余之理性必然有效運用,因此,余甚至不許推定上帝、自由與永恒。然倘余無能剝奪內省理性與超驗內視之認定,因為理性為達到此等認定,必須僅限使用原本用於可能經驗對象之原理,惟若此限制,諸原理用於不可能為經驗之對象,得真正轉化此對象為可見者,此等限制因而致使所有純粹理性有效認知成為不可能,則余寧捨知識,而就信念」。
註九:華特萊謂:「一、就法律觀點而言,人之為人必須有其身軀。二、且,為具有法律權利,此身軀必須活著。三、人之身軀必與動物身軀有別。四、現今英國法律並無人類不受法律保護」。並謂:「人之權利與義務源自人之本性,如同其乃受造為一社會動物」。 See, B.A.Wortley, Jurisprudence,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Oceana Publication Inc., N.Y., 1967. PP.241-243,288.

第八章 結論之七

黑格爾認為人類及萬物乃目的性整體實現過程之片段,故人類及萬物,作為現象存在,乃不真實、且不合理。至於人類及萬物之本體若何?非經驗所及,故真實、合理與否,無關緊要。馬克斯唯物論乃攫取人類與萬物,作為現象之存在,即不真實、復不合理之概念,而不過問其本體,專注於不真實、不合理之原因(甚至,製造不真實、不合理之原因)。當然,此不真實、不合理之原因,存在於西方形而上學已久,乃「非存有」。而馬克斯僅將其經驗化,稱其為矛盾、對立,或階級仇恨。的確階級制度存於西方文明社會相當長久時間,此制度雖未必融恰,然未必對立或互相仇恨。階級之仇恨鬥爭本為經驗之產物,乃有條件性。惟馬克斯則將其先驗化,使階級意識尖銳化,而令仇恨與鬥爭成為必然普遍、永恒之社會進化原理。階級仇恨與鬥爭乃人類所以不真實與不合理之原因,乃形而上學「非存有」之經驗化。吾人雖不能否認仇恨與鬥爭之真實存在,然其為經驗之產物,有其條件性,並無其先驗性與必然性,此作為社會進化之原理與反原理,誠然不當之至。

黑格爾乃西方近代哲學一大宗師,然而,其形而上原理嚴重違反形而上之「恒」性原理及原因與結果之直接關係,因此,其辯證原理無異詭辯,乃混淆先驗命題與經驗命題,亦即,混亂知識之經驗成分與非經驗成分。故而,其辯證哲學顯然為智性誤導;就其誤導所及,法西斯集權政體與原始種族主義,已於二十世紀初期與中期,掀起人類兩大浩劫;而現今倖存之共產集權政體,不知將帶給人類何等不可測知之災害,誠普遍人權之極大危難。

惟,吾人既明瞭黑格爾、馬克斯輩之歷史辯證哲學純屬詭辯與誤導,且吾人衡於現今共產政權之權力基礎,乃暴力與強制力之高度科技化,一無說服力可言;則吾人可斷言,此等政權違反文明原理,捨說服力而就暴力,必同其假定之「非存有」或「仇恨」、「鬥爭」,消逝於人類社會。

第八章 結論之六

理性之原理原則因係自發且無條件性,因此乃人類自由最大條件之提供者,亦係本性完整可能性充分條件之賦與者。故而,理性行為乃自我決定行為,而非受決定行為。惟經驗法則係有條件性者,乃受決定於確定或不確定、已知或未知條件。因此,若黑格爾輩不區别無條件性之先驗理性原理與有條件性之經驗法則,而混淆經驗法則為先驗理性原理,無異率同人類就經驗法則,趨向於受決定之命運。
黑格爾哲學之最大弊病,乃嚴重違反形而上學之一最高原理,此即「恒」之概念。故倘吾人必須認定超驗本體之存在,其存在乃恒,舊約摩西於西乃山所見之神,自稱「自有、永有者」,佛家金剛經稱如來,乃「無所從來,亦無所去」,其觀念乃繫於「恒」之概念。
「恒」乃形而上學最高原理,故變必須加上恒,成為永恒流變,始達形而上學領域;「純有」乃永恒之生動,「非存有」乃永恒之惰性與匱乏,「生成」乃永恒之不完美;皆以「恒」之概念表達其乃形而上學原理。自然法亦以永恒之法得其先驗性與形而上學原理之功能。
「恒」乃不易、不變,故可演繹為絕對與無條件性,乃至無限性。惟此等概念已非經驗可及。
「恒」既是不易、不變,故無過程;非能將其作無限片斷之分割,並將其還原。因此,真實即真實,合理即合理,並無真實與合理過程;真實與合理過程乃經驗法則,非先驗原理。然而,黑格爾將宇宙視為自我思維之絕對精神體,其思維實現之整體過程,而認定宇宙乃一目的性無限整體之整個實現過程。此實現過程夾雜正、反、合辯證原理,無異分割恒性,而否定恒性。

第八章 結論之五

  理性使能力成為正當權利,而謂之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理性使人性若干基本傾向得以正當發展,而獲致完整之人性。理性無異文明之正當指導,而為人類命運之所繫。惟理性本身亦有其缺陷,理性僅審視理解力,且理解力不能視,感覺力不能思(註六),因此,理性之原理原則永遠不涉及經驗。基此認識,吾人對於理解力之判斷,亦即通常所謂知識,必須就其經驗成分與非經驗成分嚴予區分,以免假藉理性之名,而誤認其先驗性、必然性、普遍性與永恒性。

西方形而上學原理;每將先驗命題與經驗命題混淆,例如,希拉克利特斯之永恒流變,永恒屬先驗命題,流變屬經驗;柏拉圖之宇宙生成論合併變與不變,亦夾雜經驗成分;而亞里斯多德之唯實論,認為存有乃理念之實現,亦為形式之完成(註七),幾乎乃經驗命題。經驗與先驗命題之最大區別,乃在前者係有條件性,無其必然性;後者係無條件性,故有其必然、普遍與永恒性。倘若不能依純粹理性之功能,區別知識之經驗與非經驗成分,而將若干原理原則假先驗原理之名,強欲令其具永恒原理之功,則此無異為形而上學之專斷論,乃詭辯而非理性。黑格爾之辯證原理與歷史辯證哲學,即此詭辯之具體實例;乃智識之誤導而非啟發。

註六:康德謂:「理解力乃依據原理原則產生理解力規則一貫性之官能,理性乃依據原則產生理解力規則一貫性之官能。因此理性不直接審視經驗或任何感覺對象,唯審視理解力」。「理解力不能視,感官直覺不能思」。 See,.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op cit., pp.226, 45. 因為理性不直接涉及經驗感官直覺對象,唯審視理解力,則理性不作判斷。而知識乃判斷之謂,乃理解力之功能。知識來自兩大淵源:一者接受呈象,一者認識此等呈象為一對象之能力,兩者皆不涉及本體。因此,智性及形而上原理非理解力之範疇,此等原理乃純粹理性之功能,要不涉經驗,更非源於經驗。若憑於經驗,緣自感觀直覺而得知判斷,屬經驗知識,非能視為形而上學原理。經驗知識與先驗知識非可混淆。
註七:偉伯稱:「亞里斯多德同於柏拉圖,認為一般理念乃個別物之本質,且可稱為本體,亞氏否認理念存於物外。理念在於物;乃物之形式,除基於抽象作用,並不與物分離。其乃個物之本質,並由其構成一不可分之整體」。
See, A. Weber, R.B.Perry,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op cit., p.81.
亞里斯多德認為,自然或物(人為之物),兩者皆由物質與本質或形式所形成。且理念乃決定物質是否為「存有」或「非有」之唯一原因。故理念決定物質之成為存有或非存有,乃為存有之永久形式;存有乃理念之實現,亦為形式之完成。
See, Aristotle, Metaphysice, edited in Aristotle, on Man in the Universe, by Louise Ropes Loomis,Walter J.Black, Inc., Roslyn , N.Y. 1943, pp.24,27.

第八章 結論之四

惟康德對於自由之新詮,認定人之行為合乎理性,則同含自由與本性之完整意義,因此,法或合理性之規則,非但不束縛自由,反而完整表現自由與本性。此種自由之詮釋,非但避免理性之二律背反,且說明自由之天賦,無異理性本性之自然表現。而至為重要者,康德於檢視純粹理性之謬誤時,發現靈魂自我藉純粹理性顯示一道德法,作為吾人行為法則與目的之永久依據。此一先驗道德法,或可稱為洛克所謂上帝固定於吾人心中之自然法。而此一先驗道德法之揭示,無異說明,自然法乃事實存在,然,其乃一理念存在,非得自經驗,係純粹內視自明之道德原理。據此認定,則自然法之驗證,顯非「觀念與物之實體符合」原則可加以衡量,亦非「觀念之相符與相異之認知」原則,可證其真實可靠性,因為自然法乃道德之固定原理,係道德觀念之恒因,而非其結果。由此可知,自然法之驗證,誠為吾人理性之難題。或者吾人仍得依純粹理性之辨識功能,分辨原因與結果,並分辨原因之經驗性與非經驗性,而認識純粹、非經驗之先驗道德法。據此先驗道德法,吾人得建立合乎人性之權利體系;並據此先驗道德法,吾人得超越各民族、國家之文化、宗教之歧異性,建立普遍道德法之共識(註五)。
康德據此先驗道德法與純粹理性之道德原理功能,演譯而知「人乃一道德主體,本身得為一終極目的」。此一結論,無異一先驗命題,然不失為超驗人權之探索起點,以肯定人類之絕對尊嚴與價值。就其積極意義而言,可以溝通東西哲學之歧異,而以「人」作為單獨命題,協調思想背景不同之人權理論。

註五:聯合國國際文教組織( UNESCO )乃致力於協調各民族、國家不同文化、信仰背景之歧異性,尋求普遍道德原理之共識,謂:「更積極者,亞洲人民、歐洲人民與美洲人民頻繁增加接觸,導出此觀點,即哲學與精神觀念可提供分析歧異與探索協調與瞭解可能性之基礎。歷史事實之正確知識可促使一民族對於他民族之較佳理解。惟對於其他民族之基本觀念之理解,誠然同樣需要,其生活方式所認為善者,於道德宗教及政治、經濟所適用之標準,究竟為何者?處理此等問題,國際文教組織乃專注於哲學與人性若干重要研究計畫」。See, Laves & Thomsom: UNESCO, Purposes, Progress, Prospectives ,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Bloomington , 1957, p.244.

第八章 結論之三

近代西方係因洛克經驗論與牛頓機械論宇宙觀之誘發,而導致理性之啟蒙,造成十八世紀盛極一時之啟蒙運動。惟此運動係以常識判斷為據,論平等、論知識;雖其平等信念引發西方近代人道主義與世界觀之思想,然限制心智活動於常識範圍,無異束縛心智自由,故卒引起以自由為尚之浪漫運動;盧騷首先發難,而康德繼之。
浪漫運動崇尚自由,標榜意志;若盧騷在未能肯定個人判斷之妥當性前,貿然提出共同意志,而若干集權政體假藉共同意志之名,同時卻否定自由與意志。至於康德雖先肯定理性之優越性與絕對之支配功能,然於意志之不確定狀態下,仍完全信賴意志,無異視意志如同理性,視人如同理性與意志合一之神明,故難免傾向於浪漫。

第八章 結論之二

就西方自然法思想之發展而言,古希臘哲士派之自然法思想誠兼自然權利觀念;惟哲士派思想家意見不一,持強者道德論有之,持弱者道德論有之,更無一完整體系之自然權利理論。此外,古希臘史多以克學派之平等觀念,曾予羅馬法相當影響,故羅馬之萬民法(Jus gentium)富有自然法觀念。惟史多以克學派視理性與自然、神為一體,且認為合乎自然無異合乎理性,順服自然乃人生最高準則;故未演繹平等觀念而得自然權利理論。若亞里斯多德以降,亦發展出「自然之道」思想,此自然之道觀念兼重自然與本性,亦即物理與生物本性(註二)。學者指出,此自然之道思想仍不失為近代個人主義自然權利論之正確指導原則(註三)。惟自然之道強調生活之行則與習慣,其正當性係因其古老性而得驗徵(註四)。故其觀念乃人與人以及人與自然之和諧關係,並無權利觀念。而此自然之道思想,於有機體論宇宙觀之涵蓋下,乃強調秩序與義務,演成不平等之階級社會秩序,要不符近代機械論宇宙觀之平等社會秩序觀念。故吾人雖不能否認自然之道思想仍具有指導功能,足以促進社會之和諧關係,然不能認其為近代自然權利論之思想淵源。

註二:See, Anton-Hermann Chroust, Natural Law and “According to Nature” in Ancient Philosophy, op cit., pp.81-82
註三:史高特‧奎格謂:「此自然之道傳統修正洛克合成之成分,並使其成為真正合成物,其一方面修正自然權利學派之過激個人主義觀念,無論渠等重精神,若清教徒;或重肉體,若不道德非理性、短視哲學家 – 雖其陌生盟友,惟乃主要敵人,霍布斯。因為自然之道思想保存共同生活自然義務與自然權利之必要相互關係。然另方面,自然之道傳統修正胡克與阿奎那學派之自然法、自然律法(lex naturalis)觀念,解放渠等自一不自然依賴上主、上帝若最高立法者,於祂之前,吾人究無權利,於祂,吾人可能基於恩令,獲得賞賜與得撤銷之特權。自然之道乃保存自然法理念」。See, Thomas S.K.Scott-Craig. John Locke and Natural Rights, op cit., pp.30-31.
註四:See, 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op cit., p.83. 另,史卓斯謂:「自然之道於古典形式與一目的論宇宙觀聯結。所有自然存有皆有其自然目的、自然命運,此決定何種作為適宜諸存有」。 See, Leo Strauss, Ibid, p.7. 故,自然之道所強調之生活行則與習慣,雖構成和諧關係,然此關係乃構築於目的論或有機體論之宇宙觀。

第八章 結論之一

  現代之人權理論,肇始於西方十七、八世紀之自然權利論,而自然權利論之主要學理依據則為洛克之自然權利觀念。依洛克之觀念,人類天賦理性與能力,故其能力之運用,恒受理性之指導。由於能力恒受理性之指導,人類於自然狀態乃充分享有自然權利。基於理性指導能力運用之認定,近代完整之權利觀念乃得建立(註一),稱之為自然權利或其他權利皆可。惟此權利觀念與「能力即權力,強權即公理」之權力或蠻力秩序之觀念完全不同。

天賦理性與能力結合,構成正當權利;則此權利本身內含法則,並明示義務,因此,自始涵蓋自然法之觀念。故可稱其為自然權利,亦可稱其為自然法,兩者結合為一體,同時明示權利與義務。由於近代自然法經注入自然權利,而使自然法本身有其內容,而非僅是純粹之法或規範之概念;因此,近代自然法觀念與理論廻異於傳統自然法觀念與理論。故即使吾人稱自然權利論係源自自然法思想,惟此自然法要非單指普遍秩序之規範形式,乃兼含個人不可剝奪之權利。

註一:現代學者唐特凡將此權利觀念,引申為(政治)權力觀念,謂:「平等原理與有關同意之概念,作為權力之基礎,乃為近代合法性觀念之主要成分。」、「於強制與同意之古老選擇外,選民學說並不能提供第三種解決方案。人之不平等並非權力之正當理由,反而,人之不平等本身處於正當理由之欠缺情況」。See A.P. d’ENTERVES , The Notion of the stat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7, p.199.
平等原理與同意(被統治者基於自由意志之同意)之概念,乃為近代政治權力之理性基礎。另蕭必樂對於平等原理提出如下詮釋:平等乃另一基本自由原則。……惟平等並非謂所有人皆具有同等能力或同等道德觀念或同等個人吸引力。其乃意謂法律之前之平等權利與平等享受自由權利。See, J.S.Schapiro, Liberalism: It’s meaning and History, op cit., p.10.

第二節 普遍人權之承認之九

  諸人權專家學者可能同意一紙涵蓋基本人權、公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與文化諸權利之人權明細表,而仍無能同意此等權利之淵源與理由。就聯合國憲章所揭示:『重申吾人於基本人權、人之尊嚴與價值…之信念』,與普遍人權宣言前言所宣稱:『人類當享有言論與信仰之自由,並免於恐懼與匱乏』(註三一)。對於基本人權、人之尊嚴與價值,吾人可能有不同之衡量標準,而得各說各話。然而,言論與信仰自由之衡量標準,不在衡量標準之共同劃一,乃在個人有其個別之衡量標準,容忍乃其唯一可能之劃一標準,因此,共產政權劃一言論與信仰,乃言論與信仰之完全否定,而其錯誤與危害有其不可否認之事實為證。

基於容忍精神,吾人培養尊重他人權利之精神,亦即承認普遍人權。惟,否定、危害人權乃違反容忍精神,乃無可容忍之野蠻行為。倘仍容忍此等野蠻行為,則普遍人權之承認無異於觀念之認知,嚴重傷害吾人本身之道德信念。

註三一: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於其「四大自由」講詞,提出:(一)言論及表達之自由,(二)信仰上帝之自由,(三)免於匱乏之自由,(四)免於恐懼之自由。乃表現兩不同概念之自由。
該講辭見於「不朽美國文獻」,頁一○一以下,另見 F.EDowrick(ed), Human Rights, Problems, Perspectives and Texts, Saxon House, University of Durhan , 1979, p.150.
另威查斯基指出,柏林爵士(Sir Isaiah Berlin)所提之「自由之兩概念」,從消極自由期間進入積極自由期間,乃一可疑問之進步。而所謂積極自由乃個人非在有權對抗國家,惟乃有權期待、要求國家,經由國家公力之運作,完成其權利;個人之私人性機會之擴大,乃依賴國家之行為,See, Charles E. Wyzanski, Jr., The Philosophical Background of the Doctrines of Human Rights, edited by Alice H. Henkin, in Human Dignity, op cit., pp.9, 12.
羅斯福總統所稱之言論,表達與信仰之自由,乃「得……之自由」,此即柏林爵士所提之消極自由,其概念乃國家不干涉個人之正當行為;而羅斯福所稱之免於匱乏恐懼之自由,乃柏林爵士所提之積極自由,其概念乃個人得要求國家之作為,完成私人性正當權利之實現,增加個人生存權利機會,此即「免於……自由」。

第二節 普遍人權之承認之八

由於人類所知有限,且真知難以確立,因此,吾人僅能利用試驗與修正(Trial and Error)之方法,以獲得妥當知識。然而,所謂「試驗與修正」,並非重複錯誤、重複同一錯誤;吾人所以利用試驗並修正之方法乃為發現真理,故即使無法發現真理,亦當能避免同一錯誤。

當吾人發現某人重複同一錯誤,而且,每一錯誤必造成他人重大傷害,吾人是否仍加容忍?

美國獨立宣言如是宣稱:「現任不列顛王歷史,乃一重複傷害與濫權之歷史,其唯一目標乃欲建立一絕對獨裁政體於諸邦之上」、「於諸多壓迫之每一階段,吾人謹以至為謙卑之言詞懇求改善,然吾人重複懇求,僅得重複傷害」(註二九)。美國獨立運動之起,係因英王重複同一錯誤,且每一錯誤必造成美洲人民重大傷害,故決定不再姑息英王之重複錯誤。

雖然,姑息與容忍難做實質區別,對此,學者曾指出,當吾人確信某人之行為屬道德錯誤,其重複同一錯誤,且每一錯誤必造成他人重大傷害,妥協即是姑息,容忍即是苟同(註三○)。即使該人之行為係以國家之道德人格名義為之,其屬道德錯誤則一。聯合國多數會員國及人權先進國家,應有充分道德信念,確定共產政權係長期危害普遍人權,重複同一不可容忍之嚴重錯誤行為。

註二九:錄自「不朽的美國文獻」,新亞出版社,一九七六年再版,頁十三。
註三○:伍爾夫謂:「當余理解余之反對者屬道德錯誤,妥協即是姑息」。See, Robert Paul Wolff, Beyond Tolerance, edited in A Critique of Pure Tolerance, by Wolff and others, Beacon Press, Boston , 1965, p.21.

第二節 普遍人權之承認之七

人權先進國家不過問共產黨政權之人權概況,倘僅基於容忍精神,猶情有可原。惟倘視長期三餐不繼、長期遭受死亡、監禁及政治瘋人院威脅之人類為人權病人,不宜過正常人權生活,則此無異於歧視人權,更甚於無視與藐視人權,其嚴重違反「普遍人權宣言」之精神,甚明。

容忍乃民主制度不可或缺之美德與條件;米勒(J.S. Mill)最能表達此容忍精神(註二六),曾指出,獨裁政體係以一人意見壓制所有人意見。惟,相反,所有人共同壓制一人意見,兩者皆無其正當性。因為,「吾人無法確定吾人致力壓制之意見乃錯誤意見;且即使吾人能加以確定,壓制該意見,必然仍是一罪惡」(註二七)。伏爾泰亦以常識哲學表達容忍精神(註二八)。基於真知難以確立,因此,言論自由絕對應予尊重與保障,俾免吾人之言論自由不受尊重與保障;可謂容忍之積極表現,即使吾人充分認識馬克斯之輩之妄想係托蔭此容忍精神而壯大,並積極背叛此容忍精神,惟吾人亦當尊重言論自由,因為言論自由乃說服力之保姆,凍結言論自由,無異凍結說服力,致使理性無能為力。因此,吾人可能不同意某人之意見,惟吾人仍應尊重其人之發言權。

註二六:米勒謂:「假定所有人類,一人除外,皆持同一意見,而且僅一人持反對意見。人類令其人緘默,並無較該人令人類緘默為正當,倘該人有其能力」。 See, 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Liberty and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 op cit., p.104.
註二七:Ibid.
註二八:Supra Ch.5., Not 32.

第二節 普遍人權之承認之六

美國前總統卡特(Jimmy Carter)曾與俄共當局擬定赫爾辛基宣言(Helsinki Declaration, 1978),試圖突破此一習慣法,廢棄此一不值得驕傲之勝利。學者曾評曰:「假定赫爾辛基宣言同於普遍人權宣言,不視為一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條約,然此等聲明,經諸多重要國家簽認,乃代表一種認知,即人權之主題,非為一國家保留管轄權範圍,而乃國際關切之主題」(註二五)。認知亦有關切之意,雖然認知與關切仍純屬觀念,惟其意義非北尋常。

卡特總統既能對於俄共政權之人權概況表示突破性關切,復何能於一九七八年倉促承認中共政權?是中共當局需要人權關切,抑中國大陸十億人民更迫切需要人權關切?常識已足判斷!基此!卡特總統之人權關切,與其說是突破性,毋寧說是誤導性;其主要錯誤引導,乃區別人權與普遍人權。惟人權所指之人,乃基於人之為人之事實,同具特定性與普遍性之涵意。

註二五:J.G.Starke,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Law, edited in Ideas and Ideologies, Human Rights, by Eugene Kamenka (General Editor), Edward Arnold, 1978, p.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