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 星期四

道德重建的範本--美國聯邦憲法

  羅斯福總統在上述「致國會咨文」提出一個重要概念──道德秩序 (Moral Order) 。此概念可溯及西方十七世紀自然法思想的革命性轉變,由義務論轉變為權利論自然法,使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同義異名。霍布斯以個人生存自保 (Self-Preservation) 首開其先,霍布斯認為個人生存自保是絕對權利、不可剝奪,是道德事實 ( Moral Fact ) ,義務相對而生,道德以此為基礎。洛克稱此個人不可奪權利為自然權利,並界定為生命、自由及財產權利,洛克進一步以自然權利為基礎,藉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概念,推演出統治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礎,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從而成型。

  啟蒙時期,常識哲學家更以人天賦常識的自證功能,推動自然權利思想及道德重建與重整,引發人生而平等的普世平權運動(Universal Egalitarianist Movement),建構近代政治與道德秩序。美洲移民即以自然權利脫離英國殖民而獨立建國, 而美國聯邦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arch 4, 1789 ) 就是人類史上第一部呈現道德重建的道德體系範本。羅斯福總統將此道德體系的精隨──自由,演繹為人類四大主要自由 (Four Essential Human Freedoms),堅定守護個人不可剝奪自然權利的普遍道德秩序,並做為對抗:

  一、納粹集團、軍國主義武力征服世界的野心,此古老「強權即公理」的信徒。

  二、藉自由道德之名,行「強制自由、強制道德」的革命輸出者。亦脫離不了「強權即公理」的盲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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