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台灣人的尊嚴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台灣人民經過長期艱辛的奮鬥,才逐漸解構中國國民黨黨國巨靈,建立民主機制,遠離「支離其形,支離
其德」的恐懼,人人手中握有天子劍諸侯劍,拋棄「庶人劍」,「做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已不成問題!仍然,既不得意,又沒尊嚴,問題真的出在國家認同?中國人或許有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人等選擇與認同問題。但是台灣人民沒有認同問題。我們祖先選擇並認同台灣。無論滿洲人、日本人、中國人統治,台灣還是我們的家鄉,旅居外國的台灣人會想念家鄉台灣,定居外國的台灣人會懷念故鄉台灣,就這麼單純直接,長久以來我們就是台灣人,但是,為什麼我們家的門牌總是要掛進口的,而且是外國強制進口!老一輩的台灣人總是念著:看(別)人的頭面,看(別)人的目色,戴(別)人的目鏡,掛(別)人的看板,真沒尊嚴!

  中國人,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人,請樂見台灣人掛上自己的門牌,這是台灣人的尊嚴,大家用常
識看過去、看現在,也看未來,中國人和台灣人可以和平共處!

  而且基於全人類通行的常識,我們確信,世界強權,尤其是聯合國安理會的世界強權俱樂部會員 (Members of the Club of World Powers) 仍欠台灣人民一個公道,台灣人只是要求恢復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這是台灣人的尊嚴所在,而早在一六八三年就該恢復。捨暴力就說服力,解除四百年來的諸「強權即公理」橫加於台灣人的一造缺席判決魔咒,願常識通行全世界。

天祐台灣!

以上錄自「天祐台灣」第三篇 人的尊嚴 伍、結論

強權不造公理

  二十世紀開始,短短三十年內,人類痛苦經歷兩次世界大戰,兩顆毀滅性的原子彈,使人類良知徹底覺醒
,「戰爭沒有勝利者,只有受難人」,「人類尊嚴與價值的嚴重傷害」。

  因此,確立「強權不造公理」,遠離「強權即公理」的千古惡夢與折磨。因此,基於常識的共見共識,「
捨暴力就說服力」,以彰顯人的尊嚴與價值。


  世界列強 (World Powers) 公開聲明拋棄強權即公理的既得利益,大西洋憲章及聯合國憲章揭櫫「人民自決原則」,恢復列強的殖民地、屬地、佔領地,所有人民、民族的主權與自治權。戰後上述人民、民族依人民自決原則 (Principle of People Self-Determination) 陸續建國,其數量已逾一百二十國。而波羅的海三小國人民,最近在世人面前,勇敢堅持依其自由意志展現獨立自主的建國決心,能不給世人,尤其是世界強權俱樂部的會員,一個啟示,人類的未來,還是在常識!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當然以上的期待,並非一廂情願,而是基於常識與常識判斷,也因此,回歸常識,用常識看自己,肯定自
己與其他人一般,與生俱來不可剝奪權利,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這是人的尊嚴與價值所在!不容置疑!

  因此,不必過問生從何來,人就是權利的直接來源,不辯自明。肯定所有政治權力、政府的組織型態、乃
至憲法皆源自人民的權利與同意。也基於這簡單明確的主權在民原理,所有台灣人民才是台灣主權的擁有者。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強權的主張,只是突顯強權即公理的權力傲慢,經不起常識的檢驗!


  用常識看世界,看人類的過去、現在、未來。美國人就是用常識擺脫英國殖民而獨立建國,至今建國已逾
兩百二十年,成為世界最富裕強大的民主國家,加拿大、澳洲、紐西蘭、整個美洲,北、中、加勒比海地區、南美洲,都是依常識脫離列強殖民所建立的國家。大英國協 (The Common - Wealth) 不就是英國殖民地獨立建國最佳事證,其會員國將近五十。常識,在歐陸首先引起法國大革命,推翻帝制,促使君主立憲及民主憲政改革。主權在民幾乎是人類最高政治原理。

  二十世記初中葉,中國成功了兩次革命,前者稱「國民革命」,後者稱「人民革命」,其正當性不就依據
「自然權利」與「主權在民」之原理原則!

聯合國會員國恪遵聯合國憲章

  中華民國係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形同加入世界強權俱樂部 (Club of World Powers) ,可不依聯合國憲章第七十三條規定,在佔領台灣期間,協助台灣人民組織自治政府,恢復其主權與自治權。反而建立流亡政府,利用中國內戰及美蘇集團的對抗與冷戰,結合黨政軍特警,共構黨國封建體制,一如霍布斯的巨靈,囊括台灣所有的政治社會資源,吞噬台灣人民的基本人權,嚴重侵犯台灣人的尊嚴。

  一九七一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位,承繼創始會員國與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聯合國大會,1971.10.25, 2758決議案) 。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亦以加入世界強權俱樂部自居,台灣人民面對的,就是超級巨靈,我們必須戒慎,但不必惶恐,聯合國究竟還是捨暴力就說服力的國際組織,觀察蘇共領導人面對東歐共產國家的民主化,乃至面對波羅地海三小國的獨立公投,並未採取軍事鎮壓行動。蘇聯這戰後強權即公理的守護者與信仰者,竟能如此克制,捨暴力而就說服力,至少是捨暴力!即使蘇聯集團解體,蘇聯也解體,俄共亦一度失去政權,但經過民主機制,俄羅斯共產黨仍能重回執政台,捨暴力就說服力,現今俄羅斯亦擠身世界八大工業國 (G8),如此世界超級巨靈的轉變,應該能給世人某些說服力與啟示。


  因此,台灣人民願意正面對待,並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導人,期待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願意承擔中華民國對於台灣人民的負債。(二)願意負起聯合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對於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承諾與責任。

  基於上述雙重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應義不容辭,推薦台灣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的正式會員國。因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的和平崛起,有其公信力與說服力。

尊重人民自決原則

  戰後,對於強權即公理所造成的事實與既得利益,依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即有兩大處理原則:(一)佔領地:恢復原狀,尊重人民自由意志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 (二) 殖民地、屬地:恢復人民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人民自決亦從此成為國際法的原理原則註47。而所謂的「恢復」是失而復得,本來就擁有,遭受侵害剝奪。

  上述兩憲章的處理原則,不是強權造公理?而是強權醒覺公理,就如同法院的宣判非法監禁。依常識所見
,本來就擁有,就是與生俱有,人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如是,人民的主權與自治權亦如是,宣告恢復只是補救措施,不是給予任何權益!

  日本人自始自終未合法取得台灣主權。即使日本人在舊金山和約認諾放棄台灣主權,亦不能將非法改變為
合法。一聲放棄即無中生有,產生主權移交問題,就有人接收?接替侵略台灣人的主權?而且,一聲放棄,日
本人長期對台灣的侵略行為,就一筆勾銷?更有甚者,台灣人民就是天生少個主人,日本人走了,中國人馬上
來補位,台灣人的尊嚴何在?西方人常識所見的人生而平等、自由、或自由平等,就排除台灣人?聯合國憲章
、世界人權宣言不就形同廢紙?

統治基於人民的同意

  假定日本人亦對台灣主張主權,根據日清馬關條約。日本人亦有效統治台灣五十年,放棄台灣是因為戰敗
,非出於自由意志,無同意之基礎,如此,日本人的主張可以成立?

  強權不造公理!強權與強權間的私相授受或公開儀式的讓渡,皆不改變「非法即非法,不正當就是不正當
」的事實。無善意第三人的空間。有效統治、有效管理,時間長短與侵略時間的長短意義相同,沒有時效取得的空間,只有加重傷害「人的尊嚴」與「障蔽人的常識
」,是強者間的公理,不是常識人的公理!

  未經台灣人民同意的統治,就是侵略,有效與否,純屬傷害程度問題。大清帝國如是,日本帝國如是,中
華民國亦如是。侵略者奪取的主權,並不因讓與,而改變受讓人受讓侵略的本質。台灣人民恢復長期被剝奪的主權與自治權,天經地義,其正當性,不辯自明 (Self-Evident) ,如果一個受非法監禁的人,只有取得法院的強制令,或等待宣判非法監禁,才能恢復自由,才能「合法」恢復自由?這是什麼常識、常識判斷?

主權在民

  假設 (Suppose) 現代蒙古人,主張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並及於中華民國。基於蒙古人建立元國,歷史記載很清楚,能否成立?滿洲人亦如法炮製,根據的史料更清楚,滿洲人建立大清帝國。而且,現在的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還是直接間接繼承自立國兩百六十多年的大清帝國。正統純種的滿洲人繼承
祖先的輝煌成就,天經地義,更符合民族大義,能不成立?

  以上假設若成立,近代巨靈說 (Leviathan) 的原創人霍布斯一定跳出墳墓尖叫:荒唐。雖然霍布斯不懂什麼叫「主權在民」。

  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查理曼大帝 (Charlemagne, 742-814) 接受羅馬教皇的加冕,以恢復古羅馬帝國的榮耀。霍布斯如是評論羅馬教皇的權力,曰:「羅馬帝國的鬼魂,戴著皇冠,坐在墳墓。」

  宗教權威、民族大義榮耀權位,淡化強權即公理的蠻橫,但無論如何,不是強權即公理的依恃,也絕非權
位復辟的引據!尊重並依循「主權在民」原理才有合法政治權力可言!


強權不造公理,蒙古人建立元國,滿洲人建立清國,都是異族武力征服,無任何正當性,完全是侵略行為
,應受譴責,至少是歷史的譴責。

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三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萬有引力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的來源。

萬有引力是原因(cause),自然法則是其效力(effect),宇宙天體顯現自動、自律、自主的自然秩序。

如是啟發人類理性(Human Reason):
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是原因,自然法(Law of Nature)是其效力,建構個人目的自主的人類社會秩序-普遍道德秩序(Universal Moral Order)。

洛克即以個人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建構其政治理論:
政治社會源自於個人的自然權利,為保障自然權利,人民建立政府,政府是手段,不是目的,不得以手段害目的。

因此美國「獨立宣言」揭示,一旦政府成為保障自然權利目的的破壞者(destructive),人民即有權更換或廢棄此政府,進而建立新政府(新國家)。

美國,除以「獨立宣言」表達其獨立建國-維護自然權利的不可阻撓的共同意志外,建國後,並實踐洛克的政治理論,諸如憲法明定政府的權力制衡組織架構、官吏是人民公僕(public servants)、最高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兩院制)的定期改選,而憲法(The Constitution)的制定者(author)是人民(The People),各州以人民名義(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批准憲法。確立政治權力的來源、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人民就是國家的永遠主人和主權者(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從而保障人民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

而「宣言」以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s)的確信,鄭重向全人類宣示所有人皆天賦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無異宣示自然權利的普世價值性。

諸自然神論者,基於其普世主義(Universalism)的信念,必樂見「宣言」成為人類的共同資產,惟,「宣言」居於美國立國憲章(Charter)的地位,應無可置疑,因此,自然權利的平等落實乃為美國的建國大綱(Proposition;Scheme)。
自由可概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因為,自由乃生命的自然表現,而追求幸福屬個人的目的自主,不離自由範疇,因此,自由的平等落實就是美國的建國大綱。

八十七年後,林肯總統在其蓋茨堡演說中說道:(美國)乃自由所孕育,(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內涵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Proposition;project)。

因為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及爾後的廢除奴隸制度與奴隸恢復自由並享有選舉權(見美國憲法第13條第一節、第15條第一節增修條文),美國才跨出落實平等自由的一大步,並告別古雅典民主-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邁向無統治與被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使美國成為自由、民主的典範。

而,自由的王道精神也因此彰顯。南北戰爭結束至一九二○年,美國至少湧入三千萬東南歐移民,如意大利、巴爾幹半島、波蘭、俄羅斯斯等非英語系、非基督新教的移民。自由的確壯大美國。

筆者曾以「自由與擔當」系列(見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及http://alex08pan09.blogspot.com),論述美國承擔自由普世化的重責大任,藉以說明自由的王道力量。而,有此筆觸,拜尹老師的啟發,深深感念。

惟,探索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恩師梁鋆立博士引導有功,深深懷念!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17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二十九)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我們認定諸此真理乃不辯自明,即所有人皆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所有人若干明確不可剝奪權利,諸如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權利,人民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一旦任何型態的政府,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人民即有權將其更換或廢除,進而建立新政府,依據上述原理奠定其民主政治體制基礎,並依此原理所規劃的形式,組織其權力架構,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

以上是「宣言」第二段的漢譯,原文見前「自然權利(二十八)」。

「宣言」所稱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

洛克所稱自然權利包括生命、自由、財產和執行自然法權利。一旦人民依社會契約結束自然狀態,即將執行自然法權利移轉給政府,其他權利則完整保留,故稱生命、自由、財產等自然權利為不可剝奪。

洛克認為依勞動(Labor one’s body and mind)取得財產,有其道德正當性,此延續路德教派、卡爾文教派等基督新教的財富觀念,並 破除所謂「富人上天堂,難逾駱駝穿針眼」的「財富罪惡」教條。

「宣言」以「追求幸福」取代「財產」,並非排斥「財產權」,唯,究竟財富或財產只是追求幸福的手段之一,而幸福的追求,本身意涵完整的「個人目的自主」,在理性的基礎上,使自由進入價值領域,追求至善。「宣言」如此宣示,應有此用意。尤其美國諸多開國元勳,潘恩、傑佛遜以外,若George Washington, Benjamin Franklin,John Adams 亦是自然神論者,皆重視道德行為,有此用心,當可理解。

洛克提到:「黃金時代(虛妄野心、邪惡慾念腐化人心,致曲解真正權力與榮譽之前)較具德性。因而統治者較賢明,劣民亦較少;且,一方面無伸張特權壓迫人民,因之,另方面,對於特權無所爭論,不必減弱或限制執政官之權力,如此,統治者與人民間,對於統治與政府之事,無所爭執。」

惟,「於未來時期,當野心與淫樂導致權力緊抓不捨與無限增加,而不作正當用途。且,另外媚佞之言,唆使君王區別與分離其人民之利益,人民乃發覺必要較仔細檢驗政府之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之辦法,與防止權力之濫用,蓋此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之。」
(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11.)
英國北美洲移民,一再遭受英國政府的濫權,侵害其不可剝奪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權利。然,政府只是手段,保障人民權利才是目的,顯然,英國政府就是宣言所說「變成此等目的的破壞者」。此種情況,誠如洛克所言:「蓋此權力(政府的權力)乃人民僅為其利益而委託他人,然,發覺竟用來傷害人民。」形同政府背叛人民。

故而,洛克說道:「人民乃發覺必要仔細檢驗政府的來源與權利,並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

「宣言」指出政府的來源與權利:
「為了保障此等(不可剝奪)權利,人民建立政府。」── 政府的來源。
「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的同意(委託),人民有權終止或撤銷其同意(委託),這就是人民的權利。

此「來源與權利」也是「宣言」所稱的原理(principles)。

然而,北美洲移民巳成立「美利堅十三州聯邦」,宣布「獨立」,斷絶其與英國的政治關聯。因此,研擬限制權力無節制的辦法,與防止權力的濫用,係用在新建立的政府。故而,依上述的「原理」而規劃出「形式」,以限制權力及防止權力濫用。

前面所提洛克的論述,可以作為宣言第二段(巳譯和未譯)的權威引據,故稱洛克的「兩篇政治論」為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應屬允當。

Plato講Idea,Aristotle講Form,Form 就是Idea 的Actualization(實現)。

所以,稱Plato為Idealism,稱Aristotle為Realism,「宣言」擬定人Thomas Jefferson是Common-sense Realism。因此,宣言中的Principles 就是Ideas,而Form就是依據Principles(Ideas)而規劃出,Form必須受制於Principles。

「宣言」揭示新政府係建立在「人民為國家主人」的民主政治基礎,而政府的權力,係依此基礎而建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架構,俾使權力受節制,並避免濫權,故說,「而人民應得以感受最具體改變其安全保障與幸福。」(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8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 (二十八)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牛頓揭開宇宙的奧秘,使真相大白,天體的井然秩序,日食、月食的產生,海洋潮汐的發生,乃至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皆因「萬有引力」!原來,宇宙的奧妙,就在這簡單明確的「萬有引力」。

「萬有引力」就是形成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principia)。因而,自然、自然法則呈現合乎理性(數學原理)的自然本性與自由的秩序!

物體,大若星體(planet),小若塵埃(Dust),無論是氣態、液態、固態,有機、無機,動物、植物,包括所有人類,皆「天賦萬有引力」!

人類作為萬有引力的驗證主體與客體,可以憑其常識判斷(Common sense),自知自證,萬有引力的確普遍存在,這就是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

而且萬物賦有「萬有引力」是不可剝奪(Inalienable)。此不可剝奪是「事實不能」。

惟人類在牛頓物理的基礎,更進一步發現「質能互換」的原理與方法,萬有引力的「不可剝奪性」,恐淪為「道德不能」。

自然、自然法則如此啟發人類理性!

然而,可有任何原理(principia),等同「萬有引力」,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人類社會秩序?

有,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自然權利的觀念,並非創始於洛克。然而,啟發人類理性,使「自然權利」同於「萬有引力」,成為不辯自明的真理與不可剝奪的權利,作為人類的道德與政治原理,從而建構合乎理性的人性與自由的政治社會,洛克應是不可置疑的啟發者。

洛克在其「悟性論」(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指出,理性是上帝賦與人類的第一啟示(First Revelation),用以衡量所有「啟示」。

洛克認為,人類沒有先天理念(Innate Ideas)。人生下來,心靈就如同一張白紙。所有觀念都來自後天的經驗、人生而平等,所有不平等的現象,都是環境所造成,不平等的現象是結果。

既然,人的觀念來自經驗,因此,檢驗知識的真偽,就該驗於物的「實體」(Reality of things)。此經驗主義(Empiricism),延續培根(Francis Bacon)所提倡的歸納法(Induction),重實驗(experiment),以檢驗知識的真偽。

因此,萬有引力、自然權利的真偽,應檢驗於物之「實體」,人乃為其「實體」。主、客一體,因此得自知自證,得到不辯自明的真理。

洛克就以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不辯自明的真理,作為政治、道德原理(principia),演繹(deduct)其政治理論─「兩篇政治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洛克在「第一篇」(First Treatise)駁斥菲瑪(Filmer)的君權神授(Divine Rights)。「第二篇」(Second Treatise)即以自然權利為基理,說明政治社會的由來:

為避免個人執行自然法的不當,因此,一羣體的人民,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組織政府,託付執行自然法的權利,以保障每個人的自然權利。

因此,統治(政府的權力)乃基於人民的同意,為了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而設立,政府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一旦政府不能達成保障自然權利的目的,人民,作為自然權利的主體與所有政治權力的來源,即解除契約,撤銷權力委託,更換政府或另組政府,光榮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1688)就是其示範,因此,革命或獨立皆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

洛克的經驗論─檢驗知識、真理的真偽,和兩篇政治論─揭發自然權利即政治、道德乃至自然法的原理,同於牛頓的「萬有引力」─揭發自然、自然法則的原理,應是宣言所指的「諸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s),足以開創並形成人類新文明。

「宣言」所稱”one people”的people,不指民族,而是指對於「自然權利」的觀念,有其共識。並基此共識,依其自由意志,以「人民自決」方式,表達其「獨立建國」共同意願的一人民羣體。因此,解除其與另一人民羣體(大英帝國)互涉的政治關聯(Political Bands),此解除並不斷絶文化、知識的來往。而此政治關聯,是否基於社會契約(同意),或有效統治(征服、佔領等強制力),或是否「自古以來」,則非所問。

美利堅聯邦十三州人民,盱衡以上人類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啟發其對於自然法則、自然法的共識─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與不辯自明、共同自知自證,因此,除解除和英國的政治關聯外,並進一步向全人類宣示:

「We hold these Truths to be self-evident, 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I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at 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 are instituted among men,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s from the consent of governed.

That whenever any form of government becomes destructive of these ends. It is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alter or abolish it and to institute new government, laying its foundation on such Principles and organizing it Powers in such form, as to them shall seem most likely to affect their Safety and Happiness.」(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0月4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 (二十七)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潘恩與傑佛遜皆是自然神論者(Deists)。基於理性,相信唯一上帝(The Nature’s God;The Supreme Being)。認為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即不介入自然的運作。同樣,創造人類,賦與理性、自然權利及自然法,即不干涉人類的事務。

上帝的理性與意志完全一致。因此,不會改變或撤銷自然法則。

星體是否有其意志?太陽甚至地球是否為菩薩行願?

是或否,皆是上帝的設計(Design),皆合乎理性,理性就是俱有普遍性、永久性與必然性。因此,星體没有改變、撤銷其運行法則的情事,菩薩的行願亦然。自然法則乃至菩薩行願如是顯現其普遍性、永恒與自主性。

自然法亦如是。

理性主義者(Rationalist),若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即認為,自然法不可變,即或上帝亦無能為之。故謂:上帝能力固然不可測,惟,其能力亦有所不及者,例如,上帝無能令二乘二不等於四。

格氏如是認定,就是基於理性,同於自然神論者。

理性是無條件性者(The Unconditioned),不受任何先決條件所決定。因此,理性自發,顯現一套自律、自主的規則,呈現行為者的完整本性(Nature)與自由(Liberty; Freedom)。

上帝就是如此設計,而賦與人類理性,以達成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

上帝創造自然、賦與自然法則,呈現完整的自然本性與自由,啟發人類理性。

因此,自然權利的先決條件,如自然、自然法則乃至自然法、理性,皆不變、且不可改變。

自然權利既然是人類的天賦,有人類就有自然權利的存在。但是,人類並非自始就知道自然權利的存在,就有自然權利的觀念。尤其,人類理性一再被權威所障蔽。

雖然如此,仍阻擋不了理性的自發!

牛頓發現「萬有引力」,權威失其威勢!

由於「萬有引力」,蘋果掉落在牛頓頭上。地球每天自轉一圈,蘋果、牛頓、人類、動物、海水等,不飛向天際,是合理的。

地球可以合法自轉,製造白天、黑夜,可以合法繞著太陽轉,產生一年四季寒暑現象。

合理、合法是誰說的,當然是權威人士說的!

權威人士挺牛頓?不,牛頓解救權威人士的威信!

麥哲倫(Fernardo de Magallanes)率領船隊,從西班牙的塞維拉(Sevilla)出發,費時三年多(西元一五一九‧八、十至一五二二‧九、八),航行地球一週,船隊回到塞維拉,證明大地是球體、稱地球(Earth)。

地球是球體,而且不動,太陽繞地球,不可能產生,既有白天、黑夜,又有四季寒暑的現象。尤其,地球的海洋相通,水往低處流,豈有滴水能留在地球?

權威人士的權威,已不堪一撃,的確需要牛頓的萬有引力!

但是太陽繞地球說、地球是宇宙中心,甚至地球稱大地,是平面!其引據呢?解讀錯誤?誤會一場?如何對哥白尼、凱卜勒等作交待?

「自古以來」,權威人士假藉權威,引經據典,障蔽人類理性。牛頓發現「萬有引力」,並以微積分(Calculus)計算出引力作用。微積分就是理性概念(Concepts of Reason),足以證明,上帝不但是偉大的建築者(Architecture),而且,其作為皆是理性。理性才是認識上帝的直接途徑。如此啟發人類理性,稱得上「宣言」所說的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

卜普(Alexander Pope)讚曰:
「自然與自然法則深隱於夜
  上帝道:牛頓來到!因而真相大白。」

“Nature and Nature’s Laws lay hid in Night,
God said ‘Let Newton be!’ and all were light”
(Quoted in The Enlightenment,Norman Hampson,Penguin Books.P.38) (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