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4日 星期日

自然權利(三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萬有引力是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的來源。

萬有引力是原因(cause),自然法則是其效力(effect),宇宙天體顯現自動、自律、自主的自然秩序。

如是啟發人類理性(Human Reason):
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是原因,自然法(Law of Nature)是其效力,建構個人目的自主的人類社會秩序-普遍道德秩序(Universal Moral Order)。

洛克即以個人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建構其政治理論:
政治社會源自於個人的自然權利,為保障自然權利,人民建立政府,政府是手段,不是目的,不得以手段害目的。

因此美國「獨立宣言」揭示,一旦政府成為保障自然權利目的的破壞者(destructive),人民即有權更換或廢棄此政府,進而建立新政府(新國家)。

美國,除以「獨立宣言」表達其獨立建國-維護自然權利的不可阻撓的共同意志外,建國後,並實踐洛克的政治理論,諸如憲法明定政府的權力制衡組織架構、官吏是人民公僕(public servants)、最高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兩院制)的定期改選,而憲法(The Constitution)的制定者(author)是人民(The People),各州以人民名義(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批准憲法。確立政治權力的來源、統治基於同意原理及人民就是國家的永遠主人和主權者(主權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從而保障人民的不可剝奪自然權利。

而「宣言」以不辯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s)的確信,鄭重向全人類宣示所有人皆天賦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無異宣示自然權利的普世價值性。

諸自然神論者,基於其普世主義(Universalism)的信念,必樂見「宣言」成為人類的共同資產,惟,「宣言」居於美國立國憲章(Charter)的地位,應無可置疑,因此,自然權利的平等落實乃為美國的建國大綱(Proposition;Scheme)。
自由可概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因為,自由乃生命的自然表現,而追求幸福屬個人的目的自主,不離自由範疇,因此,自由的平等落實就是美國的建國大綱。

八十七年後,林肯總統在其蓋茨堡演說中說道:(美國)乃自由所孕育,(建國後),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內涵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Proposition;project)。

因為林肯總統的解放奴隸,及爾後的廢除奴隸制度與奴隸恢復自由並享有選舉權(見美國憲法第13條第一節、第15條第一節增修條文),美國才跨出落實平等自由的一大步,並告別古雅典民主-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邁向無統治與被統治階級的民有、民享、民治政治,使美國成為自由、民主的典範。

而,自由的王道精神也因此彰顯。南北戰爭結束至一九二○年,美國至少湧入三千萬東南歐移民,如意大利、巴爾幹半島、波蘭、俄羅斯斯等非英語系、非基督新教的移民。自由的確壯大美國。

筆者曾以「自由與擔當」系列(見http://www.wretch.cc/blog/alex08pan09及http://alex08pan09.blogspot.com),論述美國承擔自由普世化的重責大任,藉以說明自由的王道力量。而,有此筆觸,拜尹老師的啟發,深深感念。

惟,探索人類諸重大事件的發展(When in the course of Human Events),恩師梁鋆立博士引導有功,深深懷念!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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