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自然權利(三十一) 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就近代人權發展而言,美國的獨立建國,可謂其先驅者與開拓者。而獨立宣言所揭櫫的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即自然權利,可稱為現代人權的原型(archetype)。

美國的獨立建國,經過一番的戰爭,從一七七五年四月始,至一七八二年十月止。而自一七七八年後,由於法國、西班牙及荷蘭等國陸續參與,遂演變成國際戰爭(International War)。爾後,大英帝國(The British Empire)簽訂巴黎條約(Treaty of Paris,1783. 9. 3),承認美國的獨立。而美國於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即正式建國。

故而,美國的確是槍桿子建國。然而,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若George Washington, John Adams, Thomas Jefferson 和James Madison等,先後當上美國總統,其產生並非依槍桿子,而是依據聯邦公民普選。即使在位總統握有槍桿子,有絕對權力指揮國家軍隊,一卸任即解除其指揮權。

而美國首任總統George Washington立下連任一次為限的先例,雖然高居國家元首和最高行政首長要職,仍以公僕(public servant)自居,自我要求高道德操守。故而,美國諸開國元勳,以George Washington為榜樣,不建構統治集團或階級,也絕無槍桿子出政權的迷思(Myth)。惟以尊重和維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為終身職志,確立「統治基於同意」及「主權在民」的政治原理,建立永遠鞏固保障人民自然權利的政府。

上述原理揭示於美國「獨立宣言」,乃宣言所稱的真理(Truths),而美國諸開國元勳以其生命、財富及神聖榮譽作保證,宣誓忠誠履行,近代人權奮鬥史於焉展開。

Happy New Year!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21日 星期二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七)

  主權者要求統治者,「恢復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並不背離「統治基於同意」的政治原理。即使不獲採納,何罪之有?

  劉曉波在「被告的最後陳述」,道出:「我沒有敵人─我的最後陳述。」沒有敵人,也沒有罪。充分展現「仁者無敵」的王道精神。

  此王道精神,乃源自孟子所承繼的道統(見孟子盡心下)。其源遠流長且廣,不亞於西方文明的自然權利。皆是人類最珍貴的共同資產,東西互相輝映互相含攝的Golden Window。

  無論是王道或是道統,「以德服人」而非「以力服人」,乃其不變原理,亦是任何統治者不得背離的「為政之道」。也因此,中國的和平崛起,應是以德服人─捨暴力就說服力。從而,吾人可樂見,劉曉波及其他異議人士,得早日恢復自由。

  無論是王道、道統或是自然權利,沒有自由,就毫無價值可言。和平獎或和平崛起,亦如是。

  自由才是人類的永恆價值!
  故而,道家說「在宥」,佛說「解脫」。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11日 星期六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六)

「於每事務或每群事務有其習慣或行則(custom or way)。惟,某一特定習慣或行則,乃具最高重要性:吾人的行則,”余等”生活於”斯”的行則,某人所屬獨立團體的生活行則,吾人可稱其為最高習慣或行則。
並非群體所有屬員皆經常保持該行則,惟若渠等經正當提示,一般人皆能回復該行則:最高行則乃正當行徑。其正當性係信徵於其古老性。」

【See, 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83 )】

美國「獨立宣言」所揭櫫的真理:「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平等天賦與享有。」,就是美國建國迄今,具最高、最重要性的習慣或行則。每經正當提示,一般人皆能回復該行則,獨立運動、南北戰爭、金恩博士的夢、民權運動乃至茶黨運動等,就是最具體的事證。

尤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平等落實,就是其最高準據與行則。

此最高行則,稱不可剝奪權利,亦稱自然權利,其古老性,則可橫越大西洋,回到英國本土,越過英吉利海峽,抵歐陸,追溯及基督教文明、古羅馬、希臘的理性主義傳統,得到不可置疑的正當性。

而此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英美兩國政治領袖,在一九四一年八月十四日,以共同宣言(Joint- Declaration)方式,推動其國際化。此「宣言」即「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一出,中、蘇兩國隨即簽署認同,爾後,二十六國更以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同伸其共同推動的決心,二次大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其「憲章」就是以「大西洋憲章」為本,「和平與人權」成為此國際性組織的成立宗旨,而維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基本人權)乃聯合國會員國的國際條約義務。

綜上所述,自然權利(或稱基本人權)乃當今最古老、最廣泛的價值觀念,故稱為「普世價值」。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如下:

「渠等尊重,所有人民應其生活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渠等並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They respect the Right of All Peoples to choose the Form OF Government under which they will live and they 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

未及終戰,蘇聯即違反雅爾達協議(The Yalta Agreements, February, 1945),將其佔領下的東歐國家,改變為共黨集權的政府,「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在政治社會的基本概念)再次被剝奪,而其剝奪乃以「解放」名義為之,其解放(或稱赤化)地區幾達世界之半,而上世紀九○年代,東歐國家一一自我解放,蘇聯亦不例外,回歸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的宗旨,惟,現今中國仍堅持其共黨集權政府型態,是否中國有其不可動搖的價值,得以抗衡或超越此普世價值- 自然權利?

個人以漢裔台灣移民後代的價值觀而言,「王道」,應是西方人的Golden window,雖然,自然權利是不折不扣的Golden window,王道的古老性逾於自然權利!

而最近,中國民間人士已於十二月九日,頒出孔子和平獎,似乎王道已在中國復出,因為孔子是王道重要的詮釋者,孔門(儒家)與道家(老子、莊子),皆為先秦王道不朽的詮釋者。

王道為何?捨暴力或強制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or Coercion to Persuasion)!中國和平崛起能秉持說服力乎?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6日 星期一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五)

  「自然權利制定法律,而非法律創設自然權利。」

  「自然權利,提供判定所有政府行為與國家所有法律的最高準則。」

  羅芒對於自然權利的絕對優越性,依據洛克的見解,提出以上界說。

  法治,依據自然權利的法治(Rule of Law, 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當然優於或高於統治者的法治(Rule of Ruler’s Law)。

  因此,劉曉波的主張自然權利(本身屬言論自由的範疇),毫無道德瑕疵,何罪之有!

  固然,吾人仍可質疑:
  洛克是英國人,其自然權利觀念能通行全世界?
  牛頓是英國人,其萬有引力觀念能通行全世界?
  馬克思是猶太人,其共產理論(Communism),能通行全世界?

  牛頓、馬克思講科學,洛克講理性、經驗論,不能混淆!

  若然,誰的觀念、理論,經得起驗證,,才俱真理成分。故而,不必區分東方或西方文明!?

  二次大戰後,馬克思的理論,幾乎席捲半個地球,但不及半世紀,在上世紀九○年代,東歐共產集團解體,走向民主、人權,蘇聯亦解體,亦走向民主、人權,中國在八○年代,走向市場經濟,仍排拒民主、人權,惟,馬克斯理論經得起驗證?!

  萬有引力是宇宙天體秩序的「原因」,天體呈現自動自律的秩序,稱自然法則(Laws of Hature)。

  自然權利是人類社會的「原因」,掌握此「原因」,得建立「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個人目的自主」社會秩序,稱自然法(Law of Nature)。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的關係,如同太陽與光能的關係。自然法是自然權利的效力,如同光能是太陽的效力。

  而以上所述的「原因」「效力」,皆是理性事實,惟人類理性得認識,並驗證於事實。

  霍布斯以「權利優先於義務」,表達自然權利的概念。

  而洛克掌握「自然權利是人類社會的原因」,建構其政治理論,彰顯自然法的永恆性。而此「原因」的發現,或許由於牛頓萬有引力的啟發,的確,洛克與牛頓是好友。惟至為重要者,洛克的發現,合乎理性,其與牛頓的發現,皆啟發人類理性,導致西方十八世紀的啟蒙運動,且,兩者的理論,經得起驗證。

  美國的獨立,就是據於自然權利,雖然,仍不免於槍桿子建國,但美國的任何政權,皆非出自槍桿子,而是據於自然權利。建國迄今兩百三十四年,自然權利就是真理,奉行不渝。

  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自然權利,乃美國獨立宣言、憲法與法律的權威來源與最高準則。自然權利就是美國民主制度的基礎,因此,美國成為人類的築夢園。

  金恩博士道出:「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願所有人,不分種族、信仰、性別,皆同等享有自然權利。並師法甘地,以非暴力手段,領導民權運動。讓所有人皆平等享有自然權利,使美國人的自由平等,進一步落實。也因此,榮獲諾貝爾和平獎(1964年),獲頒總統自由獎章(Presidential Medal of Freedom, 1971),夫婦同獲國會金質獎章(Congressional Gold Medal, 2004),一九八六年,美國訂定金恩博士紀念日(Martin Luther King, Jr. Day)。

  歐巴馬就在金恩博士等民權運動者的成就基礎,當選總統,成為美國首位非洲裔總統,其榮獲諾貝爾和平獎(2009年),無異讚頌美國乃和平與人權的園地─自然權利才是人類的築夢園。

  二○○九年,美國掀起全國性的茶黨運動(Tea Party Movement),揭櫫: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Natural Rights。造成一股強大的草根性政治風潮與勢力,必然問鼎白宮,挑戰歐巴馬的連任。

  自然權利經過美國人二個世紀以上的實驗與驗證,成為不可置疑的真理與永久和平的基礎,跨出國界,成為普世人權!

  自然權利是美國人和西方人的圖騰?

  中國歷史悠久,能有超越此圖騰?成為二十一世紀的普世價值?其或王道,乃中國和平崛起的指標?自然權利與王道不相容?(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諾貝爾和平奬與中國和平崛起(四)

劉曉波發起、起草「零八憲章」,獲得三百位知名人士共同簽署,並選於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世界人權日,亦即「世界人權宣言」六十週年紀念日,公開發表。

「憲章」呼籲「言論自由、人權與自由選舉」並主張「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與在民主憲政架構上,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

劉曉波因主張「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等,經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十一年,並褫奪公權二年,現正入監服刑中。

之前,劉曉波參與一九八九年六四天安門民主運動,稱天安門四君子之一,亦經以「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判刑三年。爾後,受解除公職、勞改等,仍不改其爭取中國的民主、人權之志,奮鬥不懈。

而劉曉波所持以爭取民主、人權的手段,皆在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所保障的自由範圍。該條文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皆是合乎憲法的非暴力的手段。固然,中國憲法亦明文規定「無產階級專政」,中國共產黨當然代表無產階級,因此,其專政(或壟斷執政特權)亦是合乎憲法。

究竟,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 prevails 或 Rule of Ruler’s Law prevails?

亦即,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 prevails Rule of Ruler’s Law ?

據於自然權利的法治是否優於(或高於)統治者的法治?

自然權利,現代人稱之為人權(Human Rights)或稱基本人權與基本自由,或簡稱自由,其不可剝奪性(道德上)自始不變!

羅芒(Heinrich A. Rommen)對於自然權利的優越性,有如下界說:「對於洛克而言,另一方面,自然狀態與自然法的功能乃用於建立個人不可剝奪權利,然此等權利不消逝於文明社會;事實上,後者之目的乃為此等權利之更完整保障與發展。因為此等天賦與不得喪失權利,提供判定所有政府行為與國家所有法律之最高準則。生命、自由與財產之權利(自然權利),制定法律,而非法律創造此等權利。」

(See, Heinrich A. Rommen, The Natural Law, B. Herder Book Co., 1959, pp.88-89)
不可否認,自然法乃至自然權利,皆是西方文明的產物,其效力及於東方?成為普世價值?(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