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1日 星期六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六)

「於每事務或每群事務有其習慣或行則(custom or way)。惟,某一特定習慣或行則,乃具最高重要性:吾人的行則,”余等”生活於”斯”的行則,某人所屬獨立團體的生活行則,吾人可稱其為最高習慣或行則。
並非群體所有屬員皆經常保持該行則,惟若渠等經正當提示,一般人皆能回復該行則:最高行則乃正當行徑。其正當性係信徵於其古老性。」

【See, Leo Strauss, 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3), P.83 )】

美國「獨立宣言」所揭櫫的真理:「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平等天賦與享有。」,就是美國建國迄今,具最高、最重要性的習慣或行則。每經正當提示,一般人皆能回復該行則,獨立運動、南北戰爭、金恩博士的夢、民權運動乃至茶黨運動等,就是最具體的事證。

尤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平等落實,就是其最高準據與行則。

此最高行則,稱不可剝奪權利,亦稱自然權利,其古老性,則可橫越大西洋,回到英國本土,越過英吉利海峽,抵歐陸,追溯及基督教文明、古羅馬、希臘的理性主義傳統,得到不可置疑的正當性。

而此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英美兩國政治領袖,在一九四一年八月十四日,以共同宣言(Joint- Declaration)方式,推動其國際化。此「宣言」即「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一出,中、蘇兩國隨即簽署認同,爾後,二十六國更以聯合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United Nations, January 1, 1942)同伸其共同推動的決心,二次大戰後成立的聯合國,其「憲章」就是以「大西洋憲章」為本,「和平與人權」成為此國際性組織的成立宗旨,而維護所有人的自然權利(基本人權)乃聯合國會員國的國際條約義務。

綜上所述,自然權利(或稱基本人權)乃當今最古老、最廣泛的價值觀念,故稱為「普世價值」。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如下:

「渠等尊重,所有人民應其生活選擇政府型態的權利。渠等並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遭受武力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They respect the Right of All Peoples to choose the Form OF Government under which they will live and they 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

未及終戰,蘇聯即違反雅爾達協議(The Yalta Agreements, February, 1945),將其佔領下的東歐國家,改變為共黨集權的政府,「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在政治社會的基本概念)再次被剝奪,而其剝奪乃以「解放」名義為之,其解放(或稱赤化)地區幾達世界之半,而上世紀九○年代,東歐國家一一自我解放,蘇聯亦不例外,回歸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的宗旨,惟,現今中國仍堅持其共黨集權政府型態,是否中國有其不可動搖的價值,得以抗衡或超越此普世價值- 自然權利?

個人以漢裔台灣移民後代的價值觀而言,「王道」,應是西方人的Golden window,雖然,自然權利是不折不扣的Golden window,王道的古老性逾於自然權利!

而最近,中國民間人士已於十二月九日,頒出孔子和平獎,似乎王道已在中國復出,因為孔子是王道重要的詮釋者,孔門(儒家)與道家(老子、莊子),皆為先秦王道不朽的詮釋者。

王道為何?捨暴力或強制力就說服力(From Force or Coercion to Persuasion)!中國和平崛起能秉持說服力乎?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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