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 星期二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三)

  「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天賦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為保護此等不可剝奪權利,人民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當權力係來自人民的同意。」

  美國「獨立宣言」如是揭示世人,上述不辯自明的真理(Self-evident Truths)。

  美國建國後,其憲法就是依據「宣言」所揭示諸真理而制定,其制定者與批准者,皆是人民。

  潘恩(Thomas Paine)在其常識(Common Sense)乙書,主張:「北美洲的帝王乃法律」,即此基於自然權利而制定的憲法及法律。準此,每個自然權利的主體(個人;Individual),就是帝王。而受託保護所有人自然權利的公職人員、公務員,只能委屈為公僕(Public Servants),效忠人民就是效忠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權者。

  故而,所謂法治(Rule of Law),就是基於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的”法治”(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故而林肯稱之為民有、民治、民亨的政治(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沒有統治者的”法治”(Rule of Ruler’s Law)。

  自然權利內涵平等原理,自然權利或不可剝奪權利乃至人權,皆可以自由概括之,故而,自由亦內涵平等原理。

  美國獨立宣言乃美國立國憲章(Charter),其揭示的自由平等就是美國的建國綱領(Proposition;Scheme)。林肯總統稱之為國家發展目標(Proposition;Project),故而,在一八六三年元月一日,依其職權,發佈「解放公告」(The Emancipation Proclamation),解放黑奴,並在其蓋茨堡演說指出:
  「八十七年前,吾等父老(Our Fathers)在此大陸建立-新國家,其乃自由所孕育,(建國後)並致力於落實所有人皆生平等(自由)的國家發展目標。」

  金恩博士認為,美國獨立宣言及憲法,就是諸開國元勳(Founding Fathers)或建國者,開給美國人民及其子孫後代,無條件給付的票據,Promissory Note,稱本票或支票皆可,林肯總統已兌現大部分。

因此,金恩博士率領民權運動人士,前進華府(March on Washington),特別選在華府林肯紀念堂(Lincoln Memorial Hall, Washington. D.C.)的台階,發表演講,說出:「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 August 28, 1963),要求政府完全兌現這張支票,落實所有人皆生而平等,天賦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一九六四年,美國國會立法,通過諸多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s),宣布種族隔離與種族歧視等政策為非法。

所謂平等,乃平等對待所有人(Equality for All),而非平等對待同等人(Equality for equals)。

  同年,金恩博士,因其長期以非暴力手段,推動民權法案,促進人權,成就卓越,而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四十五年後,歐巴馬總統獲獎,除了再次肯定金恩博士的卓越貢獻外,美國這塊人間的築夢園,亦受到讚美,不在話下。

  美國的民主制度-法治,基於自然權利的法治(Rule of Law, Rule of Law of Natural Rights),才是維護和平與人權的堡壘,是和平獎的基石!

  其實,中國在近數十年的改革,使十數億人擺脫大鍋飯,二、三億人遠離貧窮,又擠身世界第二大經濟體,難道不是人間另一築夢園!?

  但願十二月十日,諾貝爾和平獎頒獎台上,那座榮耀無比的坐椅,不會空著,樂見劉曉波及其家人,搭乘專機前往奧斯陸領獎,坐上寶座帶著桂冠,超越張良椎董狐筆,述道:「我還是有一個夢,願中國就是廿一世紀人類的築夢園」。如是,中國的和平崛起,才有說服力!﹝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27日 星期六

諾貝爾和平奬與中國和平崛起(二)

假定阿扁明年榮獲諾貝爾和平奬,必然引起Chinese Taipei & Chinese Peking同步,向挪威諾貝爾和平奬委員會,提出最嚴正抗議:干涉司法。

當然,Chinese Taipei會先行護送阿扁一家人,前往奧斯陸(Oslo)等候領奬,免得又造成「獄中得奬」症候群的尷尬局面,激怒Chinese Peking Authority,「没那個”腳撑”,敢吃那種瀉藥。」!

我也抗議:阿扁不得獲奬!

因為,阿扁没擋下,「子女的姓氏,由其父母同意而決定」,這條無父無母、無法無天的姓氏滅絶法。致使祖孫不同姓,兄弟姊妹不同姓,父子決裂。剝奪家(族)的姓氏自主權,使得台灣面臨文化、倫理的大滅絶。而讓中國黨得以歡天喜地慶祝「煮父母」節,就如同慶祝他們的「國慶」。他們可以感覺良好,我!只能觀空而不壞色,代代相傳的族姓,就要斷滅!

雖然,
我不得不承認:
阿扁無論如何被支離其德,其夫人長年撑著被支離其形的身軀,仍是勇者。其家人,高齡母親、兄弟姊妹、子女媳婦、官田鄉親乃至一邊一國的追隨者,皆是勇者,無畏於任何橫逆!

尤其,阿扁出身自三級貧戶,得以非暴力手段,完成台灣首次的「政黨輪替」,使台灣步入民主秩序,而且,幾近可以終結台灣近代三百年來的「外來政權」。

因此,任何抗議皆不生任何效力。但,我仍堅定抗議!至少表明不跟阿扁同一國!

阿扁的非凡成就,美夢成真,竟然造成我揮不去的「黑色之夢」!因此,促使我東方取經,帶回金恩博士的經典之夢。閱讀「我有一個夢」!(I have a dream!),以良夢驅逐惡夢,得以從此不再提起阿扁和阿扁的「有夢最美,希望相隨!」

金恩博士的夢,植基在自然權利,非常樸實堅固,並期望所有人都平等享有自然權利──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因此,他領導的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亦據於自然權利,以非暴力手段,促使美國國會立法,落實所有人皆自由平等或平等自由(概括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也因此,榮獲諾貝爾和平奬(1964年)。(待續)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25日 星期四

諾貝爾和平獎與中國和平崛起(一)

今年諾貝爾和平獎的頒獎典禮,可能因為得獎人劉曉波仍在「獄中服刑」,而沒有頒獎這主要項目。也因為得獎人無法出席領獎,且無人代表領獎,使得今年諾貝爾和平獎,展現史無前例的光輝,照耀整個人類社會。並突顯劉曉波的獲獎,是「人類重大事件」(Human Event),而不僅是「中國人爭取人權的艱辛奮鬥事件」。勢必再次啟發人類理性:人權(或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和不容剝奪。

去年,美國總統歐巴馬(President, Barack Obama)獲獎,令人對於諾貝爾和平獎的意義和歐巴馬的獲獎,產生疑惑。然而,劉曉波在獄中獲獎和不克出席領獎,使人超越此等疑惑,而另生一疑惑:
中國的和平崛起,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其實,歐巴馬的得獎,沒有令人置疑之處!一九六三年,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領袖,金恩博士(Dr. Martin Luther King, Jr.)說出:「I have a dream!」(我有一個夢!),一九六四年獲獎。毆巴馬總統以非洲裔美國人,當選美國總統,完全實現金恩博士的夢,當然獲獎!

準此,阿扁以「有夢最美,希望相隨」,作為競選口號,兩次當選「總統?」。阿扁不但有夢,而且,美夢成真,理該獲得兩次以上諾貝爾和平獎!或,至少二○一一年獲獎!

拭目以待!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陳致中加油

阿扁的子女、媳婦,不在海外尋求「政治庇護」,無視「海角七億」足供長期流亡的資糧,回到台灣,甘冒遭受「政治迫害」「牢獄之災」之虞,與父母從容赴難,令人欽佩!

而致中不捨父志,投入選局,「招譏」與「招妒」如影隨形,乃意料中事。

有心人欲防堵或引導致中,走「蔡松坡推翻洪憲帝制」的路線?

其實,改變台灣現今不公不義現象,乃至更換政府等,就靠每個人手中的一張選票。這是平民路線和常識路線,焉用革命?

媒體何必勞煩,刻劃現代「蔡松坡和小鳳仙」,塑造英雄與奇女子!當心過勞!

簡單的一張選票,選出民意代表、政府首長,託付政治權力,保障人民的自然權利。一旦政府或民意代表違背此保障義務,就用選票更換他們。

這張選票就是天賜的諸侯劍、天子劍,善用之。收起庶人劍,不必逞匹夫之勇!

而所謂自然權利,美國「獨立宣言」稱之為「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

故謂自然權利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Natural Rights-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旦自然權利結實紮根,成為台灣的道德、政治第一原理,就無懼於「國、共一中合體成形又通氣」。

陳致中加油!台灣人,加油!加油!

GO!GO!GO!
(取材自 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3日 星期六

我的期待

阿扁一家人,離開台灣。

罪名既已定,再關下去,對於台灣社會乃至國際社會,都沒有正面意義。

的確,阿扁是台灣人的政治領袖。但是,離開後,很快會走入歷史,成為過去式。

放過阿扁!開啟台灣人和中國人的「和解之門」!

「您」作何抉擇?



台灣的漢裔移民(遺民)後代
潘明正 啟
2010, 11, 13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一造缺席判決 (二)

     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才在一九四六年結束審判,公佈所有審判過程及文獻,以昭公信,犯下滔天大罪幾近泯滅人性的戰犯,皆不得動以私刑,不得見了就殺逮到就宰。尤其,聯合國憲章在一九四五年六月二十八日甫通過,中華民國政府簽署的筆墨猶未乾,憲章重申對於人類基本權利及人的價值與尊嚴的尊重與維護,能簽了就算了?

     中華民國泱泱大國,戰後躋身世界四大強國之列,並為一九四五年成立的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誓言維護(世界)人類和平與安全,並尊重人類的基本人權與人的價值尊嚴,尤其,當時中華民國由中國國民 黨執政,該黨並以中國五千年道統傳承人及王道實踐(在位)者自許,對於日本人寬宏大量,以德報怨,對於剛剛脫離日本軍國主義荼毒與五十年高壓殖民的台灣人做出如此行徑,中國的古聖先賢能不動容?而如此違反人性的行徑,之前國際軍事法庭,若紐倫堡大審東京大審,皆已作出有罪判決,難道勝利者或強者永遠正當?

     紐倫堡大審總共起訴二十四人,二十一人出庭受審,即波倫 (Gustav Krupp Von Bohlen) 重病、雷伊 (Robert Ley) 監禁中自殺、波曼(Martin ormann)失蹤而未出庭應訊陳述。因此,波曼是唯一缺席 (In Absentia) 。(P.40, A.J.I.L.Vol.40 (1946) )

     當然,即使紐倫堡大審留下唯一「一造缺席」判決案例,此與不用審判,見了就殺,捉到就斃掉,逮到就宰,大相逕庭,不能類比援引,因為被告尋不著,判決僅具宣示效果,沒有執行標的。而且,即使尋獲,亦不得動用私刑!

(以上錄自「天祐台灣」,第二篇一造缺席判決,註01,頁五十七至五十九。)

中國黨復辟成功,國、共一中合體成形,紅藍成紫!
紫氣聚?一造缺席判決的威權幽靈,將在反貪腐(?)大遊行復活?!
周占春!不,台灣人!”Behold”!
“蔡” 英文 ”禮” 貌 ”等” 著救援!?
「扁擔」的確很重!

祖父母以上三代祖墳,被強制挖掘
孫子不跟我同姓
「空前」「絶後」
「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慘痛遭遇
就是「一造缺席判決的威權」
肆虐!!!
挑「扁擔」,不奉陪!也不「幹什麼」!
期盼「十字架」早日歸還「聖壇」!
A- Men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一造缺席判決 (一)

刑事訴訟法不絕對禁止「一造缺席判決」,即「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訴三零六條)及「被告拒絕陳述」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刑訴三零五條),得允許之。

     刑事訴訟法一九三五年七月一日實施,而二二八事件發生於一九四七年,看來台灣不是中華民國的領土,所以不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本文所稱「一造缺席判決」的一造,指刑事被告 (Defendant) 。一造缺席判決即被告缺席(Absentia reo) 判決。就事實而言,誠如林山田教授所述(見下註02及註04):「沒有法律程序,沒有審判,只有殺戮」。完全是屠殺、宰殺、虐殺。嚴重違反「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人的價值與尊嚴,抹殺殆盡,法律尊嚴亦一起陪葬!

     本文悼念的八位台灣法界菁英的及諸先輩賢人,如張家父子:張七郎醫師、張宗仁校長、張果仁醫師,活生生被屠殺宰殺、虐殺,不用問審,也不用刑場,連被告身份都吝於給予。

     羅馬人尚且給予耶穌走完艱苦的受難里程,留下人神合一的不滅印象,萬世萬人崇仰。蒙古人亦給予文天祥悲壯的慷慨赴義路程,留下充沛天地的浩然正氣,千古流傳不息。台灣先人的人格就不及被定罪的人,螻蟻不如!羅馬人、蒙古人懂得榮耀 (Glory),行事公開,不畏懼歷史批判!

2010年11月5日 星期五

「人民自決」是國際法的原理原則(二)

美國獨立運動和法國大革命,先後展現具體的「人民自決」行動,建構國際法的人民自決原則。而此等自決行動的法源,就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

此自然權利,美國「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July 4,1776),稱之為「不可剝奪權利」(The Inalienable Rights),即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而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citizens, August 26,1789)稱之為「人的權利」(The Rights of man),即自由、財產權,安全與反抗壓迫等權利(宣言第二條)。

兩宣言皆強調人類的平等。故謂:「所有人皆生而平等」、「人類生恒自由,且權利平等」,其普世主義(Universalism),表露無遺,遂演成普世人權(Universal Human Rights)。因此,人民自決乃普世原理,成為國際法的原理原則。

聯合國成立後,此普世人權稱人權(Human Rights),即基本人權與基本自由,而不稱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或人的權利(Rights of Man),一則此人權已俱公民或政治社會意義,一則避免性別歧視。

惟此人權(Human Rights),因其俱公民或政治社會特性,故而其基本概念乃「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People’s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government)。[見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

基此「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的概念,每個人平等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等權利,固不待言,而且,為貫澈「統治基於同意原理」與「主權在民」,人民得依其自由意志,決定其政治身分,從而建國或作其他選項(參考前述兩公約的前言及第一條規定)。

惟,此人民自決的機制,應制度化與經常性,故謂:「人民的意志乃政府權威的根基。」,「此意志當經由定期與真實的選舉表達之。」,「選舉應以普遍性、票票等值、且依秘密投票或具同等效力的自由投票等程序行之。」(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此人民自決原則有別於西發利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 1648)的自決原則。後者以尊重王郡(Princedom;Principality)的自主為要旨,如宣戰、締約、選擇宗教等,確立國際社會的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並演成民族國家運動(Nation-State Movement)。而人民自決原則旨在尊重個人的不可剝奪權利(自然權利),確立「主權在民」原則,消除殖民主義與排除政府壓迫乃其發展。

恩師 梁鋆立博士,以國際法學者觀點,認定國際社會的根基在「個人」而非「國家」。此乃國際法的趨勢。

而湯恩比(Arnold Toynbee),以歷史學者的觀點,認為「個人乃社會所有行為的淵源。」故而,引述社會學者寇勒(G..D.H Cole)的論點:「社會乃一行為場合,然所有行為之淵源,乃在組成社會的個人。」 (見,G.D.H. Cole , Social Theory , P.13 Quoted in Arnold Toynbee , A study of History , Abridgement by D.C. Somerveil , P.211。)

近代國際法之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除將自然法俗世化外,並以自然法作為國際法的法源,強調條約神聖(Pacta Sunt Servanda),然,爾後,人類在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與自然法(Law of Nature)的發現與開發,如牛頓發現「萬有引力」,霍布斯認定「權利是絕對,義務是相對」。因此改變人類對於自然法則與自然法的觀念。因為,此等法則乃某明確原因的結果,本身不是原因,亦即萬有引力是自然法則的原因,自然權利是自然法的原因,已不辯自明。

固然,人類在智性上仍認定上帝乃所有原因的來源[或稱第一因(First Cause)],而且,人類無其能力否定此原因的來源。而就現象界因果律而言,即或無此認知,上述自然法則與自然法乃某確定原因的結果,已是人類常識所能認知。

洛克即以自然權利為政治社會的原因,而美國獨立運動與法國大革命,即其實證。而其真實性(Genuineness)亦經得起人類常識的檢驗,得其理性說服力與事實說服力,而不只是信心說服力。

故而,人民自決是不可剝奪自然權利(或稱人權;基本人權、基本自由)的正當行使,是國際法的原理原則與人類文明的必然趨勢,中國人在上世紀的前半葉,不也多次向全人類展現人民自決的力量!?人民自決的意志,其誰能排拒?!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2010年11月1日 星期一

「人民自決」是國際法的原理原則(一)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
   三條 (a).(b)項及第七十六條(b)項,明確規定『自
   決原則』外,聯合國大會通過兩項公約 (Covenant)
    ,且兩項公約亦成為國際條約 (International Treaty)
    。即世界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76) 於一九
   七六年三月成為國際條約,世界經濟、社會與文
   化權利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1976) 於一九七六年元月
   成為國際條約。

     該兩公約前言 (Preamble) 皆聲明遵照『聯合
   國憲章所 宣示的尊重人類天生尊嚴與平等、不可
   剝奪權利乃世界的自由、公正與和平的基礎』與
   遵行『世界人權宣言所揭示人類享有免於恐懼與
   匱乏的自由,係建立在每個人得享有公民、政治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條件完成』。

     因此,兩公約在第一部分(Part I) 第一條與第
   三條對於自決原則有相同規定:

   第一條: 所有人民 (All Peoples) 享有自決權,基
       此權利,所有人民得自由決定他們的政
       治身分,並且得自由追求經濟、社會與
       文化的發展。

   第三條: 本公約當事國,包括負責非自治區
        (Non-self-governing) 與信託管理地區的
       管理國家,應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且
       依聯合國憲章規定,尊重此自決權。

聯合國憲章與國際條約皆為國際法之法源
    (Sources) 。

     值得一提,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完成的赫爾
   辛基最終協定 (Helsinki Final Act, 1975) 由美、蘇
、加拿大、澳洲、及歐洲國家等三十五國簽署,
   雖不列入國際條約,但是對於平等權利和人民自
   決原則,亦達成依聯合國憲章宗旨為原則的共識
   ,則人民自決原則已突破意識形態,成為國際法
   原理原則。

(以上錄自「天祐台灣」第三篇、陸、結後語及註47。)

     附記:

內人右手臂上石膏,已三個禮拜了,對她是蠻重的負擔,對我也不輕。因此,整理舊文渡(度)小月,多包涵!

Alex Pan 2010.11.1

忘了「過去」,災難並不因之「過去」

一、一九四六年元月十五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顧維鈞
  博士 (Dr. Wellington Koo) 在聯合國大會宣稱:「假
  定世界欲享有持久和平,必須尊重『人的尊嚴』,
  如同世界新秩序的第一原則。而且,此原則的有效
  達成,不僅能強化文明的基礎,而且可以排除國與
  國間的疑猜,因之,有助於和平真諦。(UNGA, first
  session, official records, Plenary Meetings, 8th Plenary
  Meeting, 15 January 1946, pp.123-124)

  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後,中華民國國軍在台
  灣進行一系列屠殺!橫加『一造缺席判決』於台灣
  人,台灣人有何尊嚴?

左手何忍知曉右手所為?!

二、羅斯福總統誓言保障四大自由,中華民國除在台北
  建羅斯福路外,並在台灣戒嚴三十八年,以免台灣
  人的四大自由遭受外力侵犯!
  麥克阿瑟聲言:「勝利無替代品」,但中國國民黨
  卻將台灣視為代替品!充當勝利。天縱英明!天縱
  英明!

即使美國對於上述不做任何評論,但仍不改變其一貫立場:

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台灣關係法就是明確的註腳(Definite footn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