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6日 星期三

恢復自然權利

二次大戰期間,美國總統羅斯福致國會咨文 (Message to Congress, January 6, 1941) 宣佈並誓言捍衛人類四大自由(即言論、信仰的自由與免於匱乏、恐懼的自由)。同年,更與英國首相丘吉爾海上會合,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 (The Atlantic Charter, August 14, 1941)。未久,美國先後對德、義、日三軸心國宣戰。


  英、美兩國領袖在憲章作八項聲明,表明無意擴張領土及其他利益外(第一項),並聲明:「不願見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第二項)及 「樂見遭受武力掠奪主權與自治的人民,恢復其主權與自治」 (第三項)。  


 顯然,「非經人民自由意志同意的領土變更」與「武力掠奪人民的主權與自治」,侵犯、剝奪人類四大自由,同時亦侵犯、剝奪人類天賦自然權利。羅斯福總統呼籲美國人民為捍衛人類四大自由及自然權利而戰,也就是為捍衛人性最寶貴的價值與尊嚴而戰。

  憲章用「恢復人民的主權與自治」,完整表達人民的主權與自治係自然權利、與生俱有。恢復 (to restore),回復原狀,停止侵犯、剝奪行為,排除侵犯、剝奪行為,回復原有狀態。不同於取得 (to gain) 或給予 (to give) 。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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