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1日 星期一

「進我家門,先得到我的同意」

同意就是硬道理,沒有經過台灣人的同意,竟然來了那麼多統治者。
中國人、日本人就這樣來來去去。
未經同意的統治,就是侵略。
 
 台灣,除少數南島語系的原住民外,是個移民社會 ,獨立建國屬天經地義,然而, 1683年滿洲人武力奪取 台灣,1895年日本人又以武力從滿洲人手中奪取台灣, 作為殖民地,終戰後 (August 15, 1945) 脫離日本的殖民 關係,未能依大西洋憲章及聯合國憲章所宣示的人民自 決原則 (Principle of self-determination) 註10,恢復主權與 自治權,行使自主權,以獨立建國,猶如太陽不照台灣 ,台灣人民沒有享受太陽的自然權利,嚴重違反常識!

 迄今六十年已過,中華民國政府猶非法統治台灣。 半世紀以來,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其 歷史恩怨仍糾葛著台灣。人民自決是聯合國憲章宣示的 普世價值,中華民國是聯合國創始會員國與安理會常任 理事國,並先後由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參與聯合國事務。因此,應尊重並接受此普世價值 。

 試問,1911年中華民國依自然權利與主權在民原理進行國民革 命而創建,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亦照著同一原則進行人民革命而建立。這兩次成功革命的正面意 義為何不及於台灣人民?甚至無從鼓勵台灣人民主權在 民的醒思?

註10  聯合國憲章 第十一章 關於非自治領土之宣言

   第73條  聯合國各會員會,或擔承管理責任之領土,其人民尚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認以領土居民之福利為至上之原則,並接受在本憲章所建立之國際和平及安全制度下,以充量增進領土居民福利之義務為神聖之信託,且為此目的:(子) 於充分尊重關係人民之文化下,保證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展,予以公平待遇,且保障其不受虐待。(丑) 按各領土及其人民特殊之環境、及其進化之階段,發展自治;對各該人民之政治願望,予以適當之注意;並助其自由政治制 度之逐漸發展。(寅) 促進國際和平及安全。(卯) 提倡建設計畫,以求進步;獎勵研究;各國彼此合作,並於適當之時間及場合與專門國際團體合作,以求本條所載社會、經濟、及科學目的之實現。(辰) 在不違背安全及憲法之限制下,按時將關於各會員國分別負責管理理領土內之經濟、社會、及教育情形之統計及具有專門性質之情報,遞送秘書長,以供參考。本憲章十及十三章所規定之領土,不在此限。

   第74條  聯合國各會員國公同承諾對於本章規定之領土,一如對於本國區域,其政策必須以善鄰之道奉為圭臬;並於社會、經濟、及商業上,對世界各國之利益及幸福,予以充分之注意。

大西洋憲章

第二、他們不希望看見發生任何與有關人民自由表達的 意志不相符合的 領土變更。

第三、他們尊重所有人民、民族選擇他們願意生活於其下的政府形式之權利;他們希望看到曾經被武力剝奪其主權及自治權的人民、民族,重新獲得主權與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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