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4日 星期六

自然權利(二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北美洲獨立戰爭的軍事總司令,一七八九年制憲會議主席,美國首任總統,一七九二年連任。一七九六年九月十七日發表「告別演說」(Farewell Address),宣佈退休,恢復平民身份與生活。
假定華盛頓總統意志不堅,繼而接受終身總統,也因此,立下終身職總統慣例,「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憲政體制,必另有一套精闢的詮釋與解說,其或有獨到之處,能不令人「敬謝不敏」!當然,間或有「禪讓政治」的佳聞,能一笑置之?
或許,華盛頓總統只是回應潘恩(Thomas Paine)在「常識」(Common Sense)的主張:「法律才是北美洲的君王。」
華盛頓總統擔任過制憲會議主席,與所有制憲代表,共同接受人民的委任,制定憲法(The Constitution;The Constitutional Law) – 這是洛克的神聖社會契約(The Social Contract)。知道「權力的來源與歸屬」,恪遵憲法「三權分立與權力制衡」的精義,確保人民的自然權利,保障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性與不可讓渡性。
洛克以自然權利的不可剝奪、不可讓渡為基理(Postulate),演繹(deduct)政治理論,建構保障自然權利的政治社會或公民社會(Political or Civil Society)。
美國諸開國元勳(The Founding Fathers)將洛克的政治理論予以實踐,建立美利堅合眾國,開創以自然權利為道德、政治、法律原理的新文明。華盛頓總統一篇「告別演說」,竟然開啟此新文明?!或,至少是作關鍵性的註解!?
「告別演說」揭示尊重憲法、維護憲法是民主的基石,法治(Rule of Law)由此紮根。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承擔守護憲法的法定職責,此「告別演說」正是最大的鼓勵。
華盛頓總統在其「演說」中,期勉政治人物對於公共事務,應有高道德與忠誠。而且,更應摒棄「黨與黨、黨內派系」的紛爭與糾葛。
尹老師不禁問起:
誰知道美國民主黨或共和黨主席(黨魁)?
誰曉得哪位美國總統兼過黨主席(或黨魁)?
大家會心一笑!
假定那位美國總統爭取黨主席,可能是冷嘲熱諷的開始!希特勒黑色笑話馬上登場!
民主黨或共和黨的確各有其黨綱(或黨意),誰敢拿黨意比擬民意,進而控制黨和黨意!
這就是美式民主的特色!
日本現在仍有人爭黨魁,而且,競爭者俱首相身份。
日本人是否應該向美國人學習民主?
的確,在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 Roosevelt)當上四任總統,然而,美國憲法因而增修「連選得連任〝一次〞」。蔣介石也修憲,去掉連選得連任「一次」的「一次」。
「一次」的增訂與刪除,民主與專制,截然有別!
「獨立宣言」與「告別演說」之後,尹老師另選六篇:門羅總統的「門羅宣言」(Jams Monroe’s 〝The Monroe Doctrine〞)威爾遜總統的「十四點原則」(Woodrow Wilson’s〝The Fourteen Points〞)及羅斯福總統與丘吉爾首相的「共同宣言 – 大西洋憲章」(Franklin D. Roosevelt and Winston Churchill’s 〝Joint Declaration – The Atlantic Charter〞)延續獨立宣言的殖民地獨立自主與自決原則等論述。而林肯總統的「蓋茨堡演說」(Abraham Lincoln’s 〝The Gettysburg Address〞)與羅斯福總統的「四大自由」(Franklin D. Roosevelt’s 〝The Four Freedoms〞)闡述美國立國精神 – 自由及自由的平等落實。
此五篇幾乎是聯合國憲章的宗旨,也是聯合國人權法的主架構。
最後一篇是杜魯門總統的「杜魯門主義」(Harry S. Truman’s 〝The Truman Doctrine〞),揭示美國全力支持「人類的追求自由與抵抗自由的侵犯」的堅定意志。
尹老師授課期間,在一九七八年九月至一九七九年六月,當時,美麗島政團已成形,「疾風」如影隨形作「反正」,國民黨等著「合」 - 捉人。而黨外雜誌如春風中野草,廣大讀者群必須與「警總」爭先恐後搶書籍!
尹老師是何許人?
在戒嚴時期博愛特區,講授「獨立、自由、民主、人權」。
東吳法研所所長梁鋆立博士又是何許人?特別授意開此課程?
(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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