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6日 星期一

自然權利(十三)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一九三九年九月一日,德軍入侵波蘭。希特勒竟然動員國家武力,著手建立歐洲「新秩序」,不惜再次掀起世界大戰!
針對此「新秩序」,羅斯福總統向世人揭示「卓越概念」(The Greater Conception),作為抗衡。
此卓越概念就是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The Moral Order)。亦即自由。
(見前引〝Four Freedoms〞)
自由即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自由就是道德的理性基礎。
康德(Immanuel Kant)認定自由是理性事實(A Fact of Reason)。基此自由,人類始能推斷上帝(God)和靈魂不朽(The Immortality of Soul)。自由、上帝、靈魂不朽建構康德的道德體系,稱三者為道德三大基理(Postulates)。
(See , Kant’s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 English Translation by Lewis White Beck , PP 31,4,133)
即使,上帝、靈魂非人類感官知覺認識能力所及,唯物論、無神論者亦無能力否定自由這理性事實。基於人類對於自由的完整概念,人的目的自主(Autonomy of Purpose)是必然與普遍,更不容否定。
人與人間的關係,不是目的與手段(工具)關係,有機體論的宇宙觀、強者道德說甚至強權即公理,無其理性基礎,一無道德意義。
人與人間的關係,是平等自由關係,尊重彼此的目的自主,始有道德意義,因此,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才是理性的道德秩序。
羅斯福總統明確告訴世人,希特勒和納粹的新秩序,侵犯自由,違背道德原理,違反理性,必須予以摧毀。
羅斯福總統進而鼓勵其夫人愛蓮娜女士(Lady, Eleanor Roosevelt),協同友人,創辦「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 1941~),永續關懷人類社會的自由。而且,會同丘吉爾首相,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 August 14 ,1941),規劃人類未來美好社會 ─ 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的道德秩序。
基此,羅丘兩政治領袖,對於人民自決原則,在〝憲章〞作了正本清源的詮釋:
人民自決是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因此,認識「自然權利」,才不致於讓自然權利迷失於「統治基於同意」的陷阱!
羅斯福與丘吉爾對於自然權利作了詮釋,即主權者權利與自治(Th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 government)。(見憲章第三項聲明。)
大西洋憲章(原稱〝Joint Declaration〞)公諸於世後,至少鼓勵三位亞洲獨立運動家:英屬印度甘地、法屬越南胡志明及日屬朝鮮李承晚。
李承晚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六日,領導全朝鮮人民成立獨立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
然而,台灣人民並未受大西洋憲章的鼓勵,勇於獨立自治?!或許蔣渭水先生早逝,其民族?自決運動後繼無人?
但,自然權利、自然法乃至自由等觀念,何曾在台灣播下種子?(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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