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8日 星期四

自然權利(十)Natural Rights – The Inalienable Rights of Life,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殖民地獨立、反殖民運動(Decolonization)是人民自決行動,表達對於現時統治的不同意,建立獨立自主的統治機制。此類自然權利的行使,就近代史而言,美國的獨立建國,首開其先。而且,美國不獨善其身,持續鼓勵、支持美洲移民的獨立自主,門羅主義就是具體的事証。
二十世紀初,威爾遜總統(Woodrow Wilson)打破美國不涉入歐洲政治的一貫立場,關切歐洲國家的獨立自主,重提人民自決原則。在其十四點原則(Fourteen Points, January 8, 1918)的第五點,提出「協調殖民地人民的訴求與殖民主利益」的自決原則。影響所及,國聯(League of Nations, 1920-1946)成立「常設託管委員會」(The Permanent Mandate Commission),管理戰後德國的非洲、太平洋殖民地,以及土耳其領域外,原奧圖曼帝國(Ottoman Empire)的領土,以備日後上該土地人民,得依公民投票(plebiscite)或其他方式獨立。
蘇維埃聯邦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Soviet Union, 1918)承認其聯邦成員享有分離權(Rights of Secession),而且,蘇聯掌權者布爾什維克(Bolsheviks,即蘇聯共產黨前身)支持所有國家的自決權與所有殖民地的獨立。相較於威爾遜總統的人民自決原則,顯然大為前進。
馬克思(Karl Marx)贊成民族主義(Nationalism)及民族自決原則,列寧(Vladmir Lenin)亦贊同人民自決原則。兩者皆以自決原則作為手段,以達成共產主義世界革命的目的。而威爾遜總統期許自決原則,能奠定民主政治(Democracy)的基礎。的確,有顯然的差別。但非關前進。
邁入二十世紀前後,大部份殖民地獨立運動或人民自決運動,皆標榜民族主義(Nationalism)。Dr.孫逸仙領導的革命,亦樹立漢族(Han Identity)的「反清復明」旗幟,以推翻滿洲人(Manchurian)的殖民統治。基本上,不脫民族主義的殖民地獨立運動模式。故而,Dr.孫稱其革命為國民革命,顯然是民族革命(Nationalistic Revolution)的別稱。尤其,「民國」未建立,哪來國民?除非自承清國的國民。
滿洲人在十七世紀中葉,陸續在亞洲大陸建立數個殖民地。台灣與澎湖、新疆、西藏、蒙古,皆屬之。現今,除外蒙古外,皆未獨立, 更談不上自由、平等的享有。難怪Dr.孫逸仙遺言:「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須努力。」
的確,Dr.孫期許一個民主共和國 – 自由、平等與博愛的民主政治,頗與威爾遜總統隔海呼應!
中華民國尊稱Dr.孫逸仙為「國父」。
究竟中華民國是脫離殖民統治而獨立,如美國,是新國家?或推翻滿清王朝而建立新政體,如法國大革命,只是改朝換代或政府的更新?從「國父」的稱呼,不難得到正確答案。
惟立國五千年,國父百來歲,如何相容?或許可從印度脫離英國殖民統治而獨立,得到合理的答案。中國人的確相當深奧!
但無論如何,「殖民地」不得作為繼承標的,無論是國家繼承或政府繼承。因為「殖民地」的建立,違背「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又何況滿洲人所建立的殖民地,皆基於武力征服,其統治的維持亦建立在強制力(Coercion)的使用,剝奪人類天賦的自然權利或人權。即使Dr.孫的革命是「復國」運動,但恢復者是「人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恢復大明國「子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而非已滅亡的「大明國」!
不可否認,Dr.孫逸仙乃近代亞洲大陸的民權運動先驅者,亦是人民或民族自決運動的倡導者,其革命示範自然權利的正當行使,表達對於現時統治的不同意,因此,有其不朽的歷史地位,願致最高敬意!
惟,天下為公?天下是自然權利的天下,公的領域非常有限,如此理解,加上「為而不有」的政治風範,更且恪遵「統治基於人民同意」的政治原理,天下可太平!(待續)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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