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第二節 康德之批判論與自由意志之四

(二)休謨認為吾人之因果觀念,乃由記憶或感覺印象與該印象存在之觀念所組成(註四二)。亦即,因果律既不存於物,復不容於吾人知識形式(註四三),無其必然性。而且,道德因果律同於自然或物理因果律,無其必然性,亦無理性基礎(註四四)。道德判斷乃受快樂與痛苦之指引 (註四五)。則功利原理無異為最高道德原理。

康德則認為因果律乃先驗命題,且原因之概念屬先驗知識(註四六)。因此,因果律有其先驗與必然性。道德因果律亦然,乃吾人思維主體藉純粹理性而顯現之一原則,吾人之道德原理皆係源於此一原則(註四七)。

註四二:David Hume,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edited by L.A.Selby-Bigge,
1975, p.84.
註四三:休謨謂:「自然與道德哲學之一既定法則謂,一物體存於其完全且不
變狀態之任何時間,並非其獨立因所致,惟乃得助於其他原理,此原理促其自靜止狀態,引發其本身儲能。假定任何原因可能與其結果完全同時存在,確然,依據此法則,原因、結果必然同時存在;然因任何原因或結果,於單獨時刻,延緩作用,於該單獨時刻未引發其能量,惟於該時刻內可能已發生作用;因之,此非正確因果律。則此結論至少破壞原因之繼受。此吾人可觀於事實;而且,無異完全忽視時間因素。因為,假若一原因與其結果同時存在,且此結果復與其結果同時存在,依此類推,則顯然並無繼受之事,而且,所有物體必然同時存在」。Ibid, p.76.
註四四:Ibid, p.457.
註四五:Ibid, p.471.
註四六:康德謂:「以所有發生者皆有其原因之命題為例,某事發生之概念,
無疑乃得自某事前時存在。而且,從此概念可能導出若干分析判斷。然而,原因之概念,完全超出該概念範圍,敘述不同於所發生之事,絕非包含於該概念」。
See, I.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op cit., p.9.
註四七:Ibid, p.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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