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七

否定人類自然權利之與生俱有,理由可能相當簡單:即(一)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者僅是有限生命,而且,人類身體與精神之易受傷害性,誠可斷然否定生命之不可剝奪性。(二)上帝或自然賜予人類有限生存環境與條件,使生命、自由、財富之維持與獲得,缺乏穩定性。(三)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之體能與智能,顯現相當程度之不平均。故即使上帝或自然賦與人類有限生命,賜予人類有限生存環境、條件,基此,仍可認定人類與生俱有相當權利。惟,此等權利,基於智能或體能之優越,人類仍可奪取之。因此,肯定人類與生俱有自然權利,乃至自然權利之不可剝奪與讓渡,需要冗長之辯證,需賴理性之功能,亦即,需要洛克所強調之啟蒙理性,或懷德海所謂說服力,與康德之純粹理性功能。因為唯有理性指導能力,始能使能力具有權利之意義,始能使天賦之能力稱自然權利,亦始能使天賦之行為原理含有權利內涵,即稱自然法復稱自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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