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第二節 康德之批判論與自由意志之七

(五)康德確立純粹理性之道德原理功能,亦即認定純粹理性單獨自發,且給予人一普遍法,此吾人稱為道德法(註五六),乃肯定幸福之最大涵意,此即個人本身得為一究極目的之故(註五七)。故謂:「勿視眾人純為手段,務必待之若其本身之目的」(註五八)。

人之作為本身之究極目的,固在其本身乃一道德主體,固在判斷力乃溝通純粹理性與感官、理解力之橋樑,而其最終目的乃綜合吾人知識功能,以完成人為終極目的的主體之人生(註五九)。惟最重要者,乃康德確立人之超驗價值。

康德對於人之超驗價值,係建立於上帝、人類、萬物超驗本體之絕對性與永恆性。就西方形而上學而言,其理論體系乃建立於一絕對理念(Absolute Idea),此理念乃宇宙之第一因(First Cause)與究極因(Final Cause),亦即,萬物之來源與歸宿。由於此絕對理念之觀念,乃演成三段論式(Syllogism)與辯證論(Dialectism)。上帝乃大前提,人或萬物乃小前提,其價值則歸於結論。小前提不能成立一獨立命題。或人與萬物乃正與反,上帝乃合,所有最終價值皆歸於合。正、反命題絕無獨立存在能力。故形而上學之邏輯推理,無論三段論式與辯證論,皆無能確立人之絕對、永恆性價值。因此,此等邏輯推理,無異人類與萬物之超驗本體與超驗價值之否定。

註五六:I.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p.32.
註五七:I. 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op cit., p.361.
註五八:Quoted in Paul E.Sigmund, Natural Law in Political Thought, op cit., p.162.
註五九:I.Kant, Critique of Judgment, op cit., pp.14-17, 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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