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一節 自然權利論之三

由此可見,西元前五世紀之古希臘哲士派思想即有西方十七、十八世紀之啟蒙思想,相信人類生而自由、平等,主張自然權利,信仰常識判斷,並重經驗之事(註七)。不過,近代自然權利論,結合自然法之普遍秩序與個人不可剝奪之權利觀念,蔚然演成近代民主政治原理,固應歸功於近代自然法思想家,如格勞秀士之自然神論自然法思想與主格權利觀念,以及霍布斯革命性不可剝奪之權利觀念。惟真正使自然權利論成為進步思想,並成為近代人道主義者,即法國諸常識哲學家,所普遍接受之社會原理者,英國人洛克應居首功。其「兩篇政治論」與「悟性論」,非但為西方近代政治、社會之原理基礎,並為西方人心智之啟蒙原動力。

吾人雖不能否認洛克之自然法思想與自然權利論深受傳統自然法思想之影響(註八),惟洛克之自然權利論與政治哲學,因具經驗論之信念,顯示其特色。且其普遍秩序之觀念,已帶機械論宇宙觀之色彩,乃平等自主權利之普遍秩序觀念,故洛克之自然權利與自然法觀念,吾人當從其自然狀態之概念理解之。

註七:cf. David G. Ritchie, Ibid, pp.23-25.
註八:史高特‧奎特謂:「洛克之自然權利合成,自然之道與自然法之完全合成物,乃學院派食譜之產物」、「因為自然之道思想,於共同生活,保存自然權利與自然義務之必要相對待關係」。 See, Thomas S.K. Scott-Craig, John Locke and Natural Rights, edited by Arthur L. Harding in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S.M.U. Press, Dallars, 1955, pp.23,31.且,洛克之公平正義原理深受胡克之影響。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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