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第一節 人權所受之普遍侵害之五

基於黑格爾哲學之領導而轉化為左右兩支歷史哲學,雖其型態不一,然其建立之政權,其形式與目的乃一,此即集權主義,納粹政權如是,共產政權亦如是,當然,為達到集權目的,除基本之歷史哲學外,並另假各式新名義,如盧騷之共同意志代之以人民意志,奧斯汀(John Austin, 1790-1859)之「惡性亦法」(註一五)之實證法論則充作無法狀態之權力引據(註一六),甚至功利原理亦可作為非人道行為之託詞(註一七)。凡此皆直接、普遍侵害人權。

西方理性的確於近代發生啟蒙作用,然此理性之光所造成之陰影並不小於光明本身。因此學者有謂:「近代生活之社會史,乃自早期商業時期之個人主義,進入工業制度之集體主義。個人自農業封建制度之社會連帶關係與中世紀宗教權威主義解放自己。然,於短暫之歷史,復受支配於機械連帶關係之工業集體主義。其因反抗此集體主義,反而陷入更貪婪之原始種族主義與帝國式國家主義」(註一八)。

原始種族主義與帝國式國家主義,可能隨法西斯政權與兩次大戰之噩夢而失去其吸引力,不再有危害人權之可能性,惟世界主義式共產政權正挾最進步科技與最古老之仇恨(無異非存有)具體肆虐普遍人權。人類似乎亟需一次理性之再次啟蒙,以識破共產主義之虛妄。

註一五:奧斯汀認為法律乃主權者之命令,而取代法律內涵公正之理想之意義。因此認定法學僅涉及實定法或狹義之法律,而不必顧慮法律性質之善或惡,惡法亦法乃不言而喻。
See, W.Friedmann, Legal Theory, op cit., pp.258-259.
註一六:哈德漙(Gustav Radbruch)認為納粹之獨裁統治,每賦予不義、罪惡以法律形式,純然陷入無法狀態,乃法實證論之絕境,亦為自然法精神之摧殘。詳見馬漢寶前揭書「西洋法律思想論集」,頁一五八至一五九。
註一七:哈特曾指出,功利主義或原理,於過去半世紀,每為集權政府假藉為侵犯或限制人性尊嚴或權利之名義。謂:「過去半世紀期間,人類對於相同人類之非人道乃如此,即無數男女之最基本與最主要之自由與保障遭致否定;其人之罪,倘可有何罪,乃僅因其人為其本人及他人主張此等自由與保障,而且,此等權利經常遭受否定,其理由乃基於似是而非之藉口,即此乃應社會一般福祉之需要」。因而主張基本人權之不可剝奪,謂:「如此,一基本人權之原理,限制國家得施及其公民之範圍之保障,正為現今時代之政治課題,至為迫切需要,或至少其需要較功利原理更迫切」。
See, H.L.A.Hart, Utilitarianism and Natural Rights, Tulane Law Review, 1979, Vol.53, pp.679-680.
註一八:Reinhold Niebuhr, op cit., p.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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