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二

吾人雖然仍未就權利之理性基礎以及權利之究極意義獲致定論,惟仍可就洛克之自然權利與自然法觀念獲得如下結論:
(一)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乃道德、法律之基礎,且此最高指導功能並不因自然狀態轉變為文明社會狀態而改變。
(二)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互為表裡,因其具體存在,固有別於吾人心靈觀念原型之道德觀念。
(三)自然法之真實可靠性應依一般知識驗證法則,亦即依自然法觀念與自然權利之符合而定之。惟自然權利之存在當可藉吾人天生之理性與能力予以檢驗,而得理性基礎之權利觀念。
(四)至於洛克之自然法與自然權利觀念乃得自上帝創造人類之推定,此種推定固然表現西方文明之特色,但尚難完全符合或到達普遍人類之可能精神領域。因此,本文將此推定所發展與形成之人權理論,概括稱為經驗人權,而以康德「判斷力之批判」所揭示之「人為道德主體,本身得為一究極目的」之觀念為起點,討論超驗人權之可能性與價值,用為將來溝通東西方人權概念之憑藉,以期建立可能之普遍人權法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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