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二節 自然法之理論 之-一

  吾人於自然法或自然法理念作上述認定,則自然法理論乃吾人據於自然法理念,引申若干基本原理,如「為善莫為惡」、「契約義務應遵守」等,再就此等原理,作理論之推演,而形成自然法理論。吾人對於自然法、自然法理念、與自然法理論之觀念,則可總稱為自然法知識。

  自然法或自然法理念乃普遍不可變者。格勞秀士(Hugo Grotius, 1583-1645)嘗謂:「自然法誠不可變───甚至可如是說,上帝亦無能為之」(註一八)。不過,時代背景不同,各時代每顯現不同之自然法理論特色。當然,除開否定自然法存在之法律思想外,吾人仍可自西方自然法思想,分辨出兩類具有不同理論特色之自然法思想,是即傳統自然法理論與近代自然法理論。前者,哲士派之自然法思想除外,著重於普遍秩序,而後者乃著重於個人不可剝奪之權利與其普遍權利秩序,故自然權利論可說是近代自然法理論之最大特色。
註一八:Hugo Grotius, De Jure Belli ac Pacis, English Translation by W. Kekey, Book I, Ch. I, 5. Quoted in Paul E. Sigmund, op cit., p.7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