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二節 自然狀態之三

依洛克之見,並非任何契約即可結束人類自然狀態,惟相互同意組成社會與建立政府之約定,始克結束自然狀態(註一八)。故洛克之自然狀態乃人類依社會契約組成政治或文明社會前之狀態,不必固定於人類歷史上某一時空。且人類雖依社會契約建立政治社會,然若處於公力救濟所不及之處,個人必須作本身事務之審判者與執法者,則自然狀態仍存在(註一九)。因此,自然狀態並無時空性,凡公力所不及之處,自然狀態即存在。

學者曾指出,洛克有一黃金時代(Golden Age)之理想,此黃金時代於政府成立後仍存在(注二○)。洛克黃金時代之觀念,可能得自古希臘黃金時代之傳說,然此不能即證明洛克自然狀態之觀念,乃來自希臘黃金時代之傳說。

註一八:洛克謂:「然而,並非每一契約即結束人類自然狀態。惟此一共同互相同意,組成社會與建立政府,始克結束自然狀態」。See, John Lock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14.
註一九:洛克謂:「惟眾人無此共同申訴處,指於世上,仍處於自然狀態。個人,無其他人,為其自身之審判者與執法者,此乃如上述之完全自然狀態」。 Ibid, §87.
註二○:David G. Ritchie, Natural Rights, op cit., p.4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