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一節 盧騷之民約論與共同意志之五

學者曾舉英國憲政體制為例,肯定盧騷共同意志概念之真實性,諸如憲法之主要原則,維持合憲君主、議會政治、言論自由與司法獨立,顯為近代英國各階層實質上所一致同意。此乃為民主制度之基礎。且於政府統治方式之一般性同意下,政策之決定,仍允許相當廣泛之自由意見,惟對於不同意見之解決方式,其協議乃為民主制度生存之唯一條件。而此一般性協議,多方顯現意志之自發性,就其真意而言,此意志乃共同意志,因此,具有類似盧騷基本概念之重要意義(註二○)。則憲法於政府統治方式之原則性規定,與政策決定意見不同時,其解決方式之協議,非但為民主制度生存之道,且為共同意志之實質表現。換言之,共同意志有其經驗基礎,故英國憲政體制,以及民主國家之憲法與其運作原則,皆為共同意志之具體實例。

註二○:A.R.M.Murray, Ibid, p.13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