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第一節盧騷之民約論與共同意志之十一

盧騷之社會契約說,如強迫自由、強迫具有道德性與共同意志等概念,原本相當觀念化(Idealistic)。然而中共政權竟將此等抽象觀念,澈底予以實施。

三十多年來,中國大陸近十億人民,不管是否基於社會契約,將其人身與財產權利,完全拋棄,並毫無保留讓渡於中共政權。而且其程度即使萬能上帝亦無能使其更澈底。當然,任何澈底放棄、毫無保留,亦不能不有所保留,例如保留一口氣,保留食、衣、住、行之權利等,以充作工具,亦即,生產工具或權威假造之工具。惟此等權利,倘若可稱為權利,毋寧是對於權利一詞之最大侮辱,應說是不折不扣之義務。而且,中共官方亦當如此詮釋,否則,此等權利再不享有,或此等義務再不履行,豈不成造反,甘地即是實例。當權利之享有變成一不可不盡之義務,此種權利是否即是不可剝奪之權利?人權之侵害,莫此為甚。

潘恩鼓吹美洲獨立運動,對於法國大革命與其權利宣言之擬定,皆深具影響力。潘恩對於君王具有強烈惡感(註三○)。然於聞聽路易十六(Louis XVI)上斷頭台,則義憤填胸。此或基於人道立場,或基於人權之信念。因為,倘若路易十六非人類,則「法國人類與公民權利宣言」前言所稱之「此自然、不可剝奪、不可讓渡之權利」,不知將何歸屬?路易十六為人類之一,衡於常識,乃不辯自明,無需更作推論。潘恩猶能摒除個人感情因素,為其所痛恨之卑鄙可悲而令人噁心之專制獨夫(註三一)之死,義憤填胸,則世人能不為中國大 陸兩 千多萬無辜者之屈死動容?

吾人誠不能令盧騷負任何責任,因為假造共同意志者,不瞭解共同意志,犧牲、屈死於共同意志之名者,亦從未聞知共同意志。惟盧騷之道德假想,誠為諸多不道德行為之假藉。思想家,能不慎哉!

註三O:潘恩認為所有君主專政之政府皆好戰,而所有君主專政政府之歷史乃人性卑鄙可悲、令人噁心之寫實。且,所有君主世襲政府本質皆為專制。(See, Thomas Paine, Rights of Man, edited by Henry Collins, Penguin Boooks, 1979, pp.183,194.)
註三一:Ibid, p.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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