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二節 自然狀態之七

(三)典型之自然狀態─乃理論之自然狀態,與屬於觀念自然狀態之戰爭狀態相對立。理論之自然狀態乃常態自然狀態,而戰爭狀態乃非常態或變態之自然狀態。

理論或典型之自然狀態,要指人類未依社會契約組成政治社會之正常人類自然生存狀態。故此狀態非無社會型態,惟無共同權威裁判與武斷暴力(註二八)。

此自然狀態乃洛克政治理論之基礎,其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之闡明,皆以此為背景。故此典型之自然狀態可稱洛克政治理論靈魂之所在。

洛克典型之自然狀態乃一和平、善意、互助共存之狀態(A State of Peace, Good Will, Mutual Assitance and Preservation)(註二九)。人類生活於此自然狀態乃充分享有自然權利,並充分遵行自然法。故此自然狀態乃:一方面為一完全自由之狀態,個人得以支配其行動,處理其所有與身體,於自然法範圍內,不用請示或依賴他人之意志;另一方面為一完全平等之狀態,其中所有能力與權威皆對等,無人多於他人(註三○)。因此,人類於此完全自由、平等狀態,可充分享有生命、自由、財產與執行自然法之權利(註三一)。而所謂執行自然法之權利,乃人人皆有權處罰侵犯者及作為自然法之執行者(註三二)。

註二八:Ibid, § 19.
註二九:Ibid.
註三○:Ibid, § 4.
註三一:Ibid, § 6,7.
註三二:Ibid,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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