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四節 自然法與人性 之-五

持內容可變之自然法見解者,基於知識論或基於人性進化論,無異認定自然法一詞毫無意義(註五六)。此等見解,無異否定自然法之存在。

人類之自然法知識誠然不斷增進,一如吾人於經驗科學知識之增進。雷克雷喻自然法為社會醫學,乃社會健康之法則,其目標乃社會之健康。健康於醫學而言,乃身心之美妙平衡狀態,雖容易喪失,然不失為醫學之目標。醫學知識不斷進步,健康觀念仍不變。雷氏指出,無人懷疑健康為何者,亦無人述及可變內容之健康。甚至,無人因醫師以不同方式診治病人,而謂醫學有一可變內容之健康觀念(註五七)。因此,人類據於理性建立自然法觀念,並循正確自然法觀念,建立可觀之自然法知識,吾人豈能因自然法知識之增進,而認定自然法內容可變?尤其,理性並未失其自主地位,人性並未改變。基此,吾人可斷言,自然法與人性皆無可變之內容。

自然法指導人性之正常發展,而據於自然法引導人性完全發展所需條件,吾人稱為人權。其最終目的乃完整人性,此完整人性乃人之尊嚴與價值之所在。故而稱自然法或自然權利,乃完整人性之正確指引,此非任何一套封閉義務或權利體系可涵蓋。

註五六:Jacques Leclercq,. Op cit., p.1.
註五七:Ibid,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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