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一節 盧騷之民約論與共同意志之八

基於上述確信,每個人應將原所有權利,隨社會契約之締結,完全讓渡予社會全體,並將自己完全放棄,毫無保留(註二六)。此種基於主權者或國家不可能傷害個人之先驗確信,個人乃將自己及原有權利,完全、毫無保留讓渡與放棄,其讓渡之徹底與放棄之完整,猶逾霍布斯之社會契約觀念。霍布斯至少於形式上仍保留某不可讓渡與不可剝奪之權利,此即生存權。霍布斯至少為人類貪生怕死之天性預留餘地,並給予此天性道義上之支持。認為暴力威脅其生命,有抗拒權利,傷害、拘束、監禁,亦得抗拒或逃避之。因為人所以放棄若干權利,讓渡予政治體,即霍布斯所謂巨靈(Leviathan),其動機或目的,乃為生存自保,亦即人身之安全。此安全包括生命本身與保護生命之手段(註二七)。

當然,霍布斯對於生存權之理性保留,與其說是人類天性缺陷之掩飾,未若說是天性缺陷之揭露。但無論如何,個人面對無上權威與無上權力之巨靈,即使作任何保留,能有何實益?則盧騷主張毫無保留、完全放棄,唯將一切保障,寄託於若干確信或可造假或尚待建立之共同意志,寧非較霍布斯缺乏理性或智慮?或乃其浪漫主義之披露。

註二六:盧騷謂:「每位成員將所有權利完全讓渡予全體社會;因為,首先,由於每人將自己完全放棄,此情況對於所有人皆相同,且,所有人皆處於同等情況,則無人有任何影響力致其他人難以忍受」,「讓渡一無保留,此結社乃盡善盡美。且,個別成員無能做任何請求……」。同本章前註二二、二三、二四。
註二七:Thomas Hobbes, Leviathan, op cit., p.10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