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一節 自然法之理念 之-二

  自然法表現人類本性,肯定人類於宇宙之主宰地位,並維繫人類社會之持久秩序。因此,自然法之存在與其發現,誠與人類命運關係密切,其意義當不止於人權之肯定。惟欲瞭解自然法,應先從自然法之理念(The Idea of Natural Law)之瞭解着手。

  懷德海指出:世界之創始乃說服力凌駕強制力之勝利,吾人之價值內在於吾人之於說服力之責任(註一二)。換言之,說服力為世界或文明世界之原動力,且為吾人真正價值之所在。因為,自然本身、人與自然間、人與人間,表面上容或存有若干對立、衝突之現象,惟其真實與穩固之關係,不外乎理性,乃和諧與條理。因此,理性說服力乃至事實說服力產生吾人之自然法理念。

說服力之使用,乃吾人理性之肇始,亦為自由之開端,謂強權不造公理,誠千古名言。

當然,人類理性說服力之使用,首先克服內心之恐懼,進而理解自然之變與不變法則,先秦諸聖哲乃以此理性說服力建立天人合一之哲理,若大禹治水,順水勢之流向而非逆水勢之傾向,疏與堵之間,誠含有理性說服力之至高理則。

註一二:A.N. Whitehead, op cit., p.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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