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一節盧騷之民約論與共同意志之十

盧騷之社會契約與共同意志概念,亦同於上述推理,擬定結果並假定原因,而使結果與原因俱不真實,流於空泛概念形式,而遭誤解與誤用。學者因而指出,「強迫人民自由」之實例,頗不陌生,且集權社會經常予以擴張解釋。政府界定權威「教條」(Official Ideology),倘拒絕接受或遵行,則強制以監禁及傷害之威脅,而此強制,乃以人民意志為之。惟此等國家完全違離盧騷理想國之基本觀念,即,並無發現人民自由意志之機構。因此,人民意志,事實上,乃政府之意志(註二八)。由此可知,共同意志或人民意志,要以個別人民之自由意志或獨立判斷為前提,無此前提,則其結論乃假造僞作,只有強迫,豈有自由,更無道德。集權社會,要以共黨集團為最,每以擬定或假定結果壟斷一切,且此結果甚至缺乏形式上之推理。


此外,國家共同意志乃界定其公民之道德標準,然國家本身即法律,且不可能犯錯,黑格爾及其信徒乃大加發揮,用為支持「權力政治」(Power Politics)之理論,此對於自由民主之擁護者而言,乃極端不道德之事(註二九)。盧騷之國家乃道德人格之先驗命題,充分運用於黑格爾權力政治之理論,此理論並加上尼采之權力意志哲學,則納粹政權(Nazi Regime)之瘋狂,並非無因,亦非無其來自。惟盧騷之強權不造公理、強力不造權利之呼籲,黑格爾等能置之不聞?更何況盧騷自始立於「弱者道德」之論點?


註二八:A.R.M.Murray, op cit., p.215.

註二九:Ibid, p.217.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