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第二節 康德之批判論與自由意志之五

(三)就自由意義:康德於檢討純粹理性之二律背反時,指出吾人所認識之經驗特性因果律與智性特性因果律之根本因,乃來自「物自體」(Thing in Itself;Things in Themselves)之一智性特性行為,此智性特性行為乃因果律之決定因(Efficient Cause)(註四八)。此「物自體」之智性特性本身無生滅現象,亦不受時空條件限制(註四九)。因此,此行為既合乎自然,亦合乎自由,因其乃完全獨立之自由體,不受自然必然性(Natural Necessity)之支配,亦即,此行為之自由與自然各有其完整意義,於同一行為所顯現之自由與自然,並存而不悖(註五○)。

康德於檢驗純粹理性二律背反時,對於「物自體」智性特性行為所顯現自由與自然之完整意義之認定,無異予自由一新詮釋,亦即,任何自發性行為,必涵蓋自由與自然或本性兩者之完整意義,而且兩者不相衝突。所謂自發性行為,乃行為發自本性,且不受任何先決條件所決定。故即使此行為顯現一套固定規則,惟此規則乃發自本性,不拘束、不支配亦不強制本性,因此,乃本性之自由表現。自由乃對於拘束、支配、強制本性之否定。倘一行為規則乃發自本性,於本性並無拘束、支配、強制之意謂,則此行為規則乃自由之極致表現,行為之道德性,乃至自由之道德意義,當以此為衡準。故康德認為理性乃所有自由行為之永恆條件,以理性乃自發者,並不受任何感覺性條件之支配,其原理原則同含自由與自然或本性之完整意義(註五一)。

因此,盧騷所謂強迫自由或強迫道德,倘意謂自發性行為之誘導,則並無可責難。惟既言自發,本身已無可強迫之成分,除誘發、啟發外,誠難以強迫。

註四八:康德謂:『此種因果律之存在,必須從兩方面加以思考探查,其行為之智性部分,即事物本身之因果律;其行為結果可感覺部分,即感覺世界一現象之因果律。就此功能之存在,吾人必須分成經驗與智性因果律兩種概念形式,兩者共同組成同一效力』、『因為所有現象,非其物自體,於其基礎源頭,必有一超驗對象,決定諸物僅為呈象』,『每一決定因必然有其特性,即一規則,依據此規則而展示因果律,無此規則,則不能成立原因』。Ibid, pp.369-370.

註四九:Ibid, pp.370-371.
康德謂:『吾人可完全合乎真理認定,其由本身引起結果於感覺世界,雖然此行為非始於其自身』。

註五O:Ibid, p.371.
註五一:康德謂:『吾人理性具有因果律,或於理性,吾人至少呈現自身如此一因果律,此乃清楚來自無上命令,於所有實踐事務,吾人課賦吾人執行部門作為行則,〝當為〞表示一原因之必然性與關聯性,此吾人非發現於整個自然界之其他地方』、『純粹理性,以其為單純智性功能,乃不受時間形式或時間持續條件之限制。理性因果律之智性特性,並非來自或始於某時間以產生一結果』、『因此,理性乃所有自由行為之永久條件,依據此理性,人類於現象世界顯其地位』、『依理性之純粹實踐功能,超驗自由之實體同樣成立。……假如理性欲從二律背反解脫……自由乃必要』、『純粹理性單獨自發,且給(予人)一普遍法,此吾人稱為道德法』。 See, Ibid,pp.374,376,377.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pp.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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