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第二節 普遍人權之承認之一

當聯合國將書誌於聯合國大會所在地之禮運大同篇移走後,其尊重普遍人權之宗旨與追求大同社會之理想,是否仍在?誠令人懷疑。然而,吾人寧願確信,承認、尊重並促進普遍人權乃聯合國之設立宗旨與永久義務。其憲章首先揭示:「為拯救後代免於戰爭蹂躪,重伸吾人對基本人權、人之尊嚴與價值、男女平等權利、國無分大小之平等權利之信念,……」。其憲章第一條第三項則明定:「於解決國際經濟、社會、文化或人道性質之難題,且於促進與鼓勵尊重人權與基本自由,而無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之歧視,建立國際合作……」,同憲章第五十五條更謂:「為創造安定與福祉之條件,此乃基於平等權利與人民自決原則之和平、友好國際關係所必須,聯合國當促進。丙、普遍尊重與遵照所有人類而無區別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之人權與基本自由」。(註一九)

註一九:Quoted in Human Dignity,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 edited by Alice H. Henkin, The Aspen Institute for Humanistic Studies, 1979, pp.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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