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三章 自然法 之-一

  自然法最重要且歷久不衰之理論既係受個人不可剝奪權利之理念所啟發,則吾人當可理解,自然法思想對於人權理論影響之深遠。

  唐特凡(A.P. d’ENTREVES)指出,根據諸多史學家之見解,人權理論隱含於政治思想,其可溯自史多以克學派(Stoics)與嗣後羅馬繼受史多以克學說之平等觀念(註一)。亦即,史多以克學派之自然法思想,尤其平等觀念,啟發人權理論,若巴克(Ernest Barker)與克魯斯特(Anton-Herman Chroust)同認為早期希臘哲士派自然法思想,充滿人權或自然權利之基本概念(註二)。且,雷克雷(Jacques Leclercq)認為,並無任何概念較自然法概念更持續、穩定而堅固,其歷史同人之權利與尊嚴之概念一般古老。於東方專制政權下,其思想主流容或無此概念,然每當史學家對任何人類社會加以仔細研究,必能發現人類到處顯示其真正自我,環境固然不同,人性則恒常。而此恒常人性乃自然法之基礎,亦為人之權利與尊嚴之基礎(註三)。

註一:A.P. d’ENTREVES, Natural Law, Huntchison University Library, 1951, p.48.
註二:Infra, Ch.4, Note 5,6,7.
註三:Jacques Leclercq, Suggestions, for Clarifying Natural Law, Natural Law Forum, 1975. p.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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