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二節 自然狀態之十一

  當然,洛克認為人類於自然狀態,並無公裁以伸救濟,顯有違事實。若以人類之部落本能(Herd Instinct)為例,家有家長,族有族長,部落有其首領,皆不失權威之公裁,於人類文明與政治社會之建立與發展,功不可沒。惟,倘洛克所指之公裁力係以理性為基礎,以自然法之道德理性為依據,而視非理性之公裁為暴力型態之一,則此認定之妥當性,應循諸人類自然本性之真正瞭解,要無害洛克整個政治原理之合理性。

洛克典型之自然狀態觀念,主要說明人類自然權利之基本存在與自然法之正當規範功能,並以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引申社會契約,作為政治社會其合法性與正當性之衡量。故洛克此自然狀態之觀念,作為政治哲學之理論基礎,其價值不容忽視。(註四五)


註四五:cf. A. R. M. Murray,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Philosophy, op cit., p.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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