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三節 自然權利與自然法之驗證之十

無論吾人肯定或否定自然權利,無論吾人於人類自然權利之繼續享有,持樂觀或悲觀態度,自然權利之肯定乃一項不可否認,且繼續存在之人類歷史重大事實。
西方自洛克提出自然權利論之見解後,蔚然形成西方十八世紀理性時代之堅定信念,美國獨立運動、法國大革命與一系列之君主立憲,乃因之而起。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及往後各國之進步憲法,皆建立於自然權利論之基礎上,而十九世紀以及現代各國文明憲法將自然權利明訂為人民之基本權利(Fundamental Rights),並以「主權在民」作為政治、法律最高原理,誠然均受自然權利論之衝激所致。二十世紀中期,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確認普遍自然權利之原則,並以普遍人性尊嚴與價值之尊重與保障,作為聯合國成立之主要宗旨,更於一九四八年由其大會通過普遍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1948),自然權利遂演成普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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