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 星期一

第二節 康德之批判論與自由意志之六

(四)康德於檢驗純粹理性之超驗謬誤論(Transcendental Paralogism)時,雖斷言靈魂自我(Soul in Itself)之認識並無可能(註五二)。且笛卡兒之思維主體與洛克之思維、感覺主體皆係經驗命題,要無能認識本體存在之靈魂自我(註五三)。惟,康德認為,即使本體存在之靈魂自我無其認識可能性,然而,靈魂自我可經由純粹理性,啟示吾人一道德法,作為決定吾人存在目的之一原則(注五四),而此一先驗道德法乃吾人所有道德行為之原因,亦為所有自由行為之依據(註五五)。

雖然吾人之靈魂自我乃吾人所有智性行為之恒因,亦為免除吾人受制於經驗法則之永恒指導,惟理解力究竟其認識範圍僅及現象,理性僅為認知原理原則之製造官能,因此辨識靈魂自我之智性行為與非屬經驗法則之指導,唯繫於純粹理性。故就此而言,純粹理性無異於吾人道德原理之指導者,且亦立於此地位,以絕對命令或令言(Categorical Imperatives)下達意志,而具絕對之實踐功能。從而,吾人本身具有之道德功能得以確定。因此,當洛克稱自然法乃給予吾人者,上帝乃其立法者,自然法乃上帝固定於吾人心中者。其所稱之給予者或上帝,雖不可知,然此法固定於吾人心中,乃完全可知。理性之啟蒙與否,亦完全繫於純粹理性之辨識功能。

洛克所持之自然法觀念源自經驗,而康德認定其係為先驗,孰是孰非,並非無法驗證。惟兩者皆認定自然法本身之先驗性與可知性,則吾人當可肯定先驗道德法之存在。

註五二: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pp.293-294.
註五三:Ibid, pp.255,292-293,294.
註五四:Ibid, p.294.
註五五: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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