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二節 啟蒙運動之一

伏爾泰先在歐洲,以常識或常識判斷哲學(Common-Sense Philosophy)掀起西方十八世紀啟蒙運動之序幕。爾後,潘恩(Thomas Paine, 1737-1809)以常識論、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 1743-1826)以常識唯實論(Common-Sense Realism)響應於美洲新大陸。似乎,整個西方啟蒙運動,視自然、理性以及自然法與自然權利如一般常識,而試圖以常識判斷改革、甚至推翻西方自古希臘、歷羅馬、經中世紀兩千餘年所建立之文化、社會制度與秩序,甚至傳統價值體系。當然,啟蒙思想至少有四百年或更長之準備期間,惟兩千多年來所建立之秩序,是否竟不堪「常識」一擊,乃一值得探討之問題。

當然,啟蒙時代所欲改革或推翻者,乃古老之有機體論不平等秩序,而所欲建立者,則為一機械論之平等秩序。其所修正者,僅是平等與不平等之觀念而已。致其所持以修正此等觀念亦僅是常識或常識判斷,其哲理甚淺顯,凡人皆可理解之,換言之,人皆是凡人,最高才智者與最平凡之人皆無能例外,故啟蒙時代亦可稱平等革命時代(Age of Egalitarian Revolution)(註二四),常識乃辨別平等與不平等之唯一衡準。

註二四:西方之平等革命始於十七世紀末,於十九世紀中葉結束。See, J.R.Major, the Western World, op cit., p.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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