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第二節 自然法之理論 之-九

  休姆(David Hume, 1711-1776)強烈攻擊絕對原理之存在,指出事實與觀念並無因果關連;實是不能邏輯推演出應是;而善惡觀念僅是主觀情感之反應;而價值並不內在於自然或本性,公平正義亦如是。理性僅能提供方法、手段以導致特定結果,然無能予結果任何評價(註三一)。

此種懷疑論調,予自然法及道德原理以至深且巨之打擊,並且為法實證論者提供強而有力之理由,截然分開法律與道德,進而排斥自然法之道德意義。休姆之理論是否妥當,本文擬於「康德之批判論與自由意志」一節中一併討論之,惟法律之道德性,乃至自然法之道德意義,擬先藉現代實證分析法學派領導者哈特(Herbert L.A. Hart)之見解,予以肯定。
註三一:cf. Dias, Jurisprudence (4th edition), Butter Worths, London (1976), p.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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