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四)

朕不是國家,朕不是主權者,人民才是國家的主權者( Sovereign )。舊金山和約第一條 b.項如是宣示 : 同盟國承認日本人民對於日本及其領海的完整主權。(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呼應日本主權在民的憲法。
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旨在揭示,主權在民 ( Popular Sovereignty ; People Sovereignty ) 。故謂 : 同盟國樂見所有人民恢復其被強制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 and they wish to see sovereign rights and self government restored to those who have been forcibly deprived of them; )
所謂恢復 ( to restore ; the restoration ) 乃不予限制、不予束縛,也就是解除限制、束縛 ( to emancipate ; to release the restraints ) ,恢復其原本狀態。
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本來就擁有。故說恢復而不說給予。
恢復或解放,沒有強迫自由與強迫道德。
台灣光復或光復台灣,就是1945年10月25日,台灣人光榮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不待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b.項聲明 : 日本拋棄對於台灣澎湖所有權利、頭銜和請求 (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 也因此,中華民國未將台灣澎湖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

但是,

台灣人還是有被"強迫自由與強迫道德"

的感覺,強迫作為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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