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2日 星期六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十五)之一

波多黎各憲法之上,有美國憲法。對於這部美國憲法,波多黎各人民未曾參與其「制定」,也未曾「批准」其適用,其「增修」,更無從過問。顯然,波多黎各未完全「非殖民化」( Decolonization ) 或未「達到完全自治」( To have reached a full measure of self-government ; Full Self-Government ) 。
波多黎各人民,在其本地有390萬,在美國大陸有410萬。因此,波多黎各人民希望維持其自由邦協現況 ( The Commonwealth Status Quo ),並以主權國家地位 ( The Status of Sovereign State ) ,與美國締結自由協合盟約 ( To enter the 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 with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如此,一. 獨立。二.加入聯邦,成為美國的一州。三.與美國締結自由協合盟約。完全符合聯合國大會1541號決議案之附則六 ( UNGA Resolution 1541, Annex, Principle VI ),其所界定達到完全自治的三種選項之一 ( one of three options) 。
美國政府(國會、總統)為貫徹聯合國大會1514號決議案(非殖民化)與1541號決議案(完全自治的獲致) ,以符合大西洋憲章、聯合國憲章的人民自決原則,乃完全尊重波多黎各人民自決權利,同意接受波多黎各人民,依公民投票、公民複決( Plebiscites, Referenda )的自決結果(其中包括承認其獨立的選擇與接受其加入聯邦或締結自由協合盟約)。
因此,參議院在眾議院送達相關法案 ( H.R. 2499, 2010.04.29) ,聽取總統與波多黎各人民的意見,完成此自決法案 。
美國總統在其工作小組報告( Presidential Task Force Report, 2011.03.11 ) ,提出建議 : 在2012年底,應完成所有行政作業、草案及國會的立法。
美國已準備就緒,波多黎各人民可以隨時行使人民自決權。
關島( Guam )人民若有意行使人民自決權,美國亦隨時奉陪。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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