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日 星期日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摘譯(二)

第四項:他們遵循存在義務,致力於促進所有國家,不論其大小、戰勝或戰敗,皆能據於同等條件與待遇,獲致全球貿易與原料,供其經濟繁榮需求。
第五項:他們願意促成所有國家,在經濟領域緊密合作,以確保勞動基準的提升、經濟繁榮進步、與社會安全等目標。
第六項:摧毀納粹獨裁暴政(Nazi Tyranny)後,他們希望實現建構和平機制,保障所有國家境內居住安全不虞侵犯。且,確保所有人民,無論何處,皆能生活於不虞恐懼、不虞匱乏的自由環境。
第七項:此和平機制亦保障所有人民海洋航行無障礙。
第八項:他們相信所有國家,基於現實與靈性考量,務必放棄武力的使用。
假定境外肆行侵略、虞犯侵略的國家,繼續使用陸、海、空軍事武裝設備,未來
和平勢必難以維持,更廣泛、持久性普遍安全體系未建立前,他們相信此等國家的解除武裝,絕對必要。
同時,他們將協助、鼓勵其他可行措施,以減輕所有愛好和平的人民,其不堪荷負的軍備重擔。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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