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1日 星期二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五)

1944年,蘇聯紅軍擊退入侵 Estonia, Latvia, and Lithuania 的納粹德國佔領軍,光復這三個波羅的海國家,並接管( takeover )這三個國家的政府。
羅斯福總統認為史大林應該依據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恢復這三個國家的獨立( To restor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se three countries ) 。因此,拒絕承認蘇聯的接管(takeover )。
由於羅斯福總統在1945年4月去世,未及在戰後,與史大林進一步解決此爭議( issue ) 。
戰後,史大林將這三個波羅的海國家併入蘇聯。並且進一步將其東歐佔領區,如波蘭、捷克、匈牙利、羅馬尼亞等國家,一慨予以共產集權化,由蘇共統籌其政經軍。
史大林竟然將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作另類解讀,美其名為解放,以進行其赤化世界的野心。而史大林的解放之德,乃馬列思想---馬克思主義和列寧黨國體制。 強迫自由、強迫道德即強迫接管地區人民,接受馬列思想、服從馬列思想。
盧騷乃強迫自由、強迫道德的始作俑者,史大林將其具體實現。因此,蔣介石並非其先行者。然而,強迫台灣人作為堂堂正正的中國人,目的在避免台澎的赤化。
以毒攻毒,用為強化與堅定台灣人的反共意志。
也因此,蔣介石並未訓令其國民大會,依據其憲法第四條規定,提出決議案,將台澎變更為中華民國領土。並且,將台北一條幹道命名為羅斯福路,以示其對大西洋憲章的信諾,與對於羅斯福總統的誠信。
大西洋憲章第二項和第三項聲明,就是尊重人民自決原則 ,不容曲解。
Note :
To take over : To assume control or management of ;---not necessarily involving the transfer of absolute title. See, Black's Law Dictionary, op cit., p. 1304.
"take over",接管,不是接收。
接管,"海牙第四公約"使用"pass into",se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 Hague IV, Hague Regulations, Article 48.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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