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5日 星期三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二)

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丘吉爾前後指出 : 大西洋憲章就像英國的不成文憲法。
大西洋憲章會是戰後同盟國,恢復乃至重建人類社會秩序的最高指導原則 ?
大西洋憲章會是戰後人類社會秩序的不成文憲法 ?
試以同盟國對於日本的處理原則,審諦檢驗大西洋憲章八項聲明的落實,以闡明大西洋憲章的不成文憲法地位與功能。
憲章第一項、第二項聲明,謂 : 同盟國無意擴張勢力,無論是領土或其他權益 ; 反對違反人民自由意志的領土變更。
因此,不要求日本割地賠款,不分裂日本,維持日本的領土完整及主權獨立。
基於憲章第三項、第八項聲明,由麥克阿瑟將軍所代表的同盟國日本軍事佔領當局 ( Military Authority ) ,於退出軍事佔領之前,遞交日本最高當局一本憲法。
該憲法明示兩項原則 :
一.主權在民,日本皇室僅象徵主權。因此,保留日本皇室及皇位的世襲,至於政治權力,由定期的普選產生之。
符合憲章第三項聲明:1.尊重所有人民選擇政府型態以應其生活的權利。2.恢復所有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二.解除日本的三軍武裝,以符合憲章第八項聲明。
至於大西洋憲章第四、五、六、七項所保障的 : 免於恐懼、免於匱乏的自由 ; 獲致貿易與原料,經濟繁榮 ; 海洋航行無障礙等等,皆不受歧視。
而美國單獨提供日本的安全保障。
大西洋憲章諸聲明如同不成文憲法,適用於日本本土,日本的殖民地朝鮮半島及台灣澎湖,豈能排除其適用 ?
試檢驗舊金山和約於后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