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5日 星期六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七)

戰後,依循大西洋憲章第二項、第三項聲明,脫離戰敗國和戰勝國的殖民隸屬,
恢復主權與自治,從而獨立建國的國家,截至一九九五年,已超過一百二十國,
皆已加入聯合國,成為聯合國正式會員國。(參考楊新一著,"台灣的主權,過去、現在、未來",胡氏圖書出版社,2002 , 2 , 頁三三八以下)。
大西洋憲章第二項、第三項聲明,旨在推動普世殖民地解放,嗣後,
聯合國遵循此解放宗旨,在其憲章(第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三條(a)(b)項及第七十六條(b)項 )規範「人民自決原則」,貫徹殖民地的解放。而聯合國大會更進一步,以「世界人權宣言」(The UN Declaration of Universal Human Rights, December 10, 1948)及「國際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1976)與「國際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1976),
保障基本人權與人民自決原則。「宣言」及兩國際條約性質的「公約」,是聯合國人權法,而「人民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即自然權利或稱基本自由與基本人權,就是國際人權法的核心價值與主體結構。
這是普世理性!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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