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6日 星期四

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 後記(三)

1948年,朝鮮半島北緯38度以北,成立共產集權制政府 (DPRK) ,稱北韓。北緯38度以南,成立民主制政府 ( The Republic of Korea ) ,稱南韓。這是李承晚據於大西洋憲章第三項聲明,在1945.08.16成立朝鮮獨立委員會,訴求立即自治,名義上 ( namely ),朝鮮半島人民恢復其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與自治( 憲章第三項聲明之後項 ),並且南北朝鮮人民,各依其意願選擇其政府型態( 憲章第三項聲明之前項 )。
1950年,北韓武裝部隊越過北緯38度線,入侵南韓,引起韓戰( 1950-1954 ) 。舊金山和約締結時,韓戰仍未停火。但是,日本還是承認朝鮮的獨立。(見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a.項前段)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屬國家的承認,不得撤銷。如同英國在1783年巴黎條約承認美國的獨立。政府的承認可撤銷,國家的承認,不得撤銷。
而日本在該和約第二條 a.項後段,宣布拋棄日本對於朝鮮包括..... 的所有權利、頭銜和請求 (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 。
為什麼日本不說,拋棄日本對於朝鮮包括..... 的主權 ( sovereignty ) ?
日本仍有所保留 ? 以待日本強盛,主張日本對於朝鮮包括..... 的主權 ( sovereignty ) ?
日本曾擁有朝鮮的主權 ?
未曾擁有,何庸奢言拋棄,更遑論保留。
日本對於朝鮮包括....的所有權利、頭銜和請求 (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不及於朝鮮的主權 。
日本在該和約第二條 b.項亦對於台灣澎湖,作出同樣拋棄 :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未曾擁有台灣澎湖的主權,勿庸贅述。
任何殖民主的權力、任何統治者的權力,都不及人民的主權,其合法權力只有來自人民的同意----即授權。
人民的主權,不可剝奪 ! 這是大西洋憲章藉由舊金山和約,再次向世人重申。
主權在民,不可剝奪,不可讓渡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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