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3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26)之小批

由有田地,致有諍訟。今者寧可立一人為主,以治理之,可護者護,可責者責。
眾共減米,以供給之,使理諍訟。
時彼眾中自選一人,形體長大,顏貌端正,有威德者。而語之言,汝今為我等作平等主,應護者護,應責者責,應譴者譴。當共集米,以相供給。
佛陀指出初始人類如何結束諍訟不已的自然狀態。(見長阿含卷六四姓經)
眾人推選出平等主,建立權威共同裁判,結束自然狀態,爾後,成立政府,進入政治社會。其政府的統治基礎,如同平等主的產生方式,乃眾人的同意(即歡喜擁戴) 。(參考同上)
統治基礎乃人民的同意。
因此,任何政府型態,不能背離人民作主的原理。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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