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6日 星期日

人權之法理基礎(20)之小批

1945.10.25 蔣介石受同盟國的委任,派員來台接受日本在台軍事人員的投降,並接管日本的台灣殖民政府,平息戰事,以俟同盟國和日本簽訂和約,正式結束戰爭。
1952.04.28舊金山對日和約正式生效後,90天內同盟國台灣軍事佔領當局(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必須完全撤出,結束佔領。
接管純為平息戰事,不是統治。當然,不需台灣人的同意。台灣人的服從,亦不生任何統治正當性的效力。
戰勝國對於戰敗國的處置,不得準據文明人對於野蠻人的處置。
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勝國,即同盟國,依大西洋憲章各項聲明,處置戰敗國。
美國即依憲章第一第三和第八項聲明,處置日本。
為何台灣人至今仍未依憲章第三項,恢復自古以來被剝奪的主權者權利和自治 ?
中華民國憲法不自動失效 ?
台灣的殖民統治,何時終結 ?
究竟
台灣人不是天生的奴隸 !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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