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2日 星期六

人權之法理基礎(25)之小批

美國總統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向其國會發表”四大自由”(The Four Freedoms,1941.01.06) ,激發美國人為捍衛人類自由而戰。
免於恐懼和免於匱乏的自由,乃上天賜予人類的父母境界。
崇拜上帝和言論與表達意見等自由,乃人類歷史的主題。
此等消極性和積極性四大自由的成長,代表文明的進步,合乎上帝對於人類的計劃。
1941.08.14.羅斯福總統和英國首相邱吉爾(Winston Churchill)共同發表大西洋憲章(The Atlantic Charter)八項原則,解放所有殖民地,重建世界新秩序,作為對於軸心國戰爭的宗旨。
戰後,羅斯福總統夫人愛蓮娜女士(Lady Eleanor Roosevelt)結合民間力量,推動自由人權的普世化,促使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1948.12.10) 。
自由即普世人權至高無上(Freedom means the supremacy of human rights everywhere.) 。(See, The Four Freedoms,1941.01.06)
上帝為人類所設的計劃已具體展現。
Alex Pan TheWalker
2014.07.1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