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1日 星期六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91) 主權者人民 ( The Sovereign People )

主權者人民 ( The Sovereign People )
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
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在北京成立人民政府,並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誕生。
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領土施行不及兩年,就和中華民國一起走入中國歷史。
顯然,自詡也是共產主義的三民主義,對於宗奉共產主義的馬克思信徒,沒有說服力。
對於中華民國(中國)主權者人民呢 ?
在1954年,中國共產黨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於中華民國(中國)主權者人民,較有說服力 ?
1949年12月7日,中國國民黨在台北成立中華民國政府。並將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在非中華民國領土的台灣。
中國國民黨強制台灣主權者人民接受這部憲法,根本不用說服力。
其實,憲法就是社會契約( Social Contract )。
主權者人民 ( The Sovereign People ) ,為了永遠保有與生俱來的生命、自由、財產(或追求幸福)等不可剝奪權利,互相同意締結社會契約(即憲法),成立政府,並限定政府的職權,在於保護所有主權者人民的不可剝奪權利。
依據此社會契約成立的政府,稱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
因此,任何憲法,無論基於什麼主義或道統,甚至 Under God,對於主權者人民 ( The Sovereign People )使用說服力乃至強制力,是主客易位的錯亂。
主權者人民 ( The Sovereign People )是理性(Reason),憲法是主權者人民的無上令式或絕對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 ) ,而政府是主權者人民的意志( Will ;Volition ) 。
理性以絕對命令下達意志 ,當如是作為 !(See, Immanuel Kant, Critique of Pure Reason, op cit., p. 377. Kant,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 op cit., p. 30, pp. 126-127)
亦即,主權者人民以憲法下達政府,當如是運作 !
因此,政府對於憲法的服從,或有適應問題,其適應不良者,就被主權者人民淘汰。
憲法對於主權者人民豈能用說服力乃至強制力 !
故說主權者人民( The Sovereign People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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