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 星期四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74)

中日和約第十條規定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 shall be deemed to )依照中華民國在台灣及澎湖,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一切台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台灣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
在杜勒斯( John Foster Dulles)主導下,中華民國與日本趕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前一天,台北時間1952年4月28日,簽定中日台北和約,正式結束中日戰爭。
日本在中日和約第二條,重複舊金山和約第二條B項的認諾 :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所有權利、權利名義和要求。」
既然,日本已放棄對於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台灣澎湖人民的國籍歸屬,日本能說什麼 ? 尤其,台灣澎湖人民自始即非日本法律上國民。
但是,有斯土即有斯民。
這是強權即公理的主人支配原理,斯民有效忠斯土主人的天賦義務。
那麼,有斯民即有斯土。蔣介石因有斯民即有斯土,斯民有效忠斯土新主人的天賦義務。
如是,蔣介石光榮恢復大清帝國對於台灣澎湖的殖民主地位,他就是大清帝國的繼承人,他就是台灣澎湖人民的效忠對象。
美、中、日在中日和約第十條的宣示,就此溯及既往的排除海牙第四公約與公約附則"海牙規則"的適用,海牙規則有關"戰俘待遇"以及"禁止強迫宣誓效忠"的規定,也一併排除。
日本樂於保持一貫的沉默。
也因此,蔣介石信守中華民國對於大西洋憲章的承諾,依大西洋憲章第一項聲明,對於日本以德報怨,不要求日本割地或賠款。
台灣賢能志士,亦只能以台灣地位未定論,作為慰藉。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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