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By 'n' by hard times comes a-knocking at the door ! (90)

一個共同願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三)
美國聯邦憲法或憲法增修案,並無任何條文載明 :
"美國乃基於所有公民的平等、自由,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 ; 或"美國 under God ,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
因為,在所有人(主權者人民 ; Sovereign People )皆平等自由的前提下,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奴隸制度或特權階級,憲法就是主權者人民( Sovereign People )為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國家而制定,當然,政府就是民有、民治、民享。
憲法稱最高法( Supreme Law ),因為主權者人民( Sovereign People )就是憲法的由來與權威所在(origin and authority) 。
美國聯邦憲法在其導言( Preamble)如是載明 :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do ordain and establish(制定)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國各州皆以 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批准美國聯邦憲法。
因此,美國人民"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之上,沒有任何權威。即使,美國諸開國元勳( The Founding Fathers )皆信仰上帝,美國主權者人民共同信仰上帝,亦不得將上帝或任何宗教、主義載入憲法條文( 入憲),但上帝的信仰和宗教、主義的信仰,概括以信仰自由,同受憲法層級的保障。
孫中山的忠實信徒,為了實現孫中山的願景,認為三民主義替代自由甚至上帝,可以建立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
孫中山的忠實信徒應知道,這是強迫信仰、強迫道德和強迫自由,剝奪主權者人民( Sovereign People )的自由和主權者權利。
然而,孫中山繼承了所謂中華民族道統,高居牧民者地位,教導中華民族道德與自由。這個牧民者地位,由孫中山的忠實信徒,以中國國民黨黨國體制繼承之,"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就是引據,稱之法統。
這能有什麼說服力 ?
(取材自Alex Pan's Digest)
Alex Pan The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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